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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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没有问题,您可以再要求附一下对方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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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合同争议(发生合同争议应通过哪些途径加以解决)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发生合同争议(发生合同争议应通过哪些途径加以解决)
内容: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对合同争议应该要如何处理一、对合同争议要如何处理 《 合同法 》第128条规定了和解、调解、仲裁和 诉讼 四种解决合同争议的办法。
段建国律师2023.04.1884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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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了争议应作以下处理:1、一般情况下,要按照通常理解来予以解释;2、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则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则采用非格式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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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因利率发生争议怎么处理?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因利率发生争议怎么处理?
内容: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贷双方进行借贷活动的时候,未对利息进行约定的,视为没有约定,债务人可以不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那么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因利率发生争议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09999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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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时应该按照下列标准认定:1、一般按照通常理解来予以解释;2、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则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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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共同饮酒人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吗
许瑞林律师
争议焦点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共同饮酒人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吗
内容:争议焦点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共同饮酒人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吗同在席间饮酒共同饮酒人是否应对同伴因饮酒导致的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第种观点认为共同饮酒人不应当承担责任。饮酒者作为成年人对自己的酒量及醉酒后可能导致的结果应当有定预知在未劝酒甚至共同饮酒人阻止饮酒的情况下饮酒人未能控制好自己的行为过量饮酒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不应追究共同饮酒人责任。第种观点认为共同饮酒人应当承担责任。在同饮酒同伴醉酒以致无自控能力的情况下应提高共同饮酒人的义务共同饮酒人应尽到看管、照料、护送等义务因此如若发生事故共同饮酒人应承担定责任。那么争议焦点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共同饮酒人要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1058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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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和孕期发生争议怎么解决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哺乳期和孕期发生争议怎么解决
内容:哺乳期和孕期发生争议怎么解决1、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哺乳期和孕期发生争议怎么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16939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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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的争议该如何解决?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的争议该如何解决?
内容:佛山的两家公司订立了购销合同,因为一方公司当事人违反了合同对货物质量的要求,提出解除合同并赔偿经济损失,而另一方公司认为在合同中已经约定了质量的待定性,出现质量要求的偏差在所难免。这时一方想通过仲裁的方式进行合同争执的解决,而一方则希望起诉。当事人双方公司都围绕着自己的利益考虑希望用最好的办法来解决。那么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争议该如何解决呢?合同法中关于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有几种,其中最提倡的就是和解和调解。这是对双方都很有利的解决方式,也是公平起见,更是维护双方友好合作为基础的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那么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的争议该如何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10775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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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的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就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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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因利率发生争议怎么处理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因利率发生争议怎么处理
内容: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因利率发生争议如何处理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贷双方进行借贷活动的时候,未对利息进行约定的,视为没有约定,债务人可以不支付利息。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那么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因利率发生争议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7654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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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发生争议的原因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共益债务发生争议的原因是什么?
内容:共益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由债务人的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在第一种情形下,因共益债务的执行主体是管理人,债权人请求管理人支付共益债务遭到拒绝时提起的诉讼案件,原告应为主张共益债权的债权人,被告应为债务人,管理人仅是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管理人一般不得对共益债权人提起诉讼。因此,对债务人对共益债务的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这种情况提起的诉讼案件,原告为债务人,被告为共债权人,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共益债务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内容;因继续履行尚未履行完毕的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共益债务发生争议的原因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09239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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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事故发生日如何认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争议焦点事故发生日如何认定
内容:争议焦点事故发生日如何认定保险法第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B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向A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分歧在于A公司的保险请求权是否超过保险法规定的年诉讼时效而A公司的诉讼时效有无届满又涉及到责任保险中的保险事故发生之日的认定问题。第种观点为实际赔偿说被保险人向受害人实际承担民事赔偿义务之日为保险事故发生之日。那么争议焦点事故发生日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1071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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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内容:总之,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当职工与用人单位出现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时,首先应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解决,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人身伤害、疾病或者其他不幸事件,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常常会因为工伤待遇方面发生争议,一旦职工发生了工伤,他们享有合法的权利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合理的待遇和保障,最后,作为职工,我们应该注重自身的安全和健康,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工伤的发生。
王学瑞律师2023.06.1610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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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仲裁时效?
内容:《劳动法》第 82 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此可知,仲裁时效为 60 天。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又叫申诉时效,指劳动争议发生后,争议当事人如果不在仲裁时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不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对于仲裁时效为 60 天的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两点:1 、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劳动权利被侵害之日。2 、由于目前劳动法规对“权利被侵害之日”并无明确界定,在实践中普遍将其理解为侵害行为开始的时间,而不是理解为侵权行为停止的时间。那么如何理解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1.0749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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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内容:调解不成填写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委托律师或者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般在事故发生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1.29270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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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益债务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共益债务发生争议如何处理!
内容:由于债务人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因而为共益债务。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共益债务是指法院受理破产后产生的债务,包括无因管理产生的费用、债务人不当得利产生的费用等。因此,对债务人对共益债务的异议人民法院也应当予以受理,这种情况提起的诉讼案件,原告为债务人,被告为共债权人,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因此有关共益债务的诉讼应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共益债务发生争议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09559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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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怎么办
内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没有提出调解申请,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主动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郭铭芝律师2022.03.2893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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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涉外合同诉讼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何理解涉外合同诉讼
内容:涉外合同诉讼是指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因涉外合同的履行条文释义及其他方面发生争议而向我国人民法院起诉从而引起的诉讼。例如中国公民与某外国国籍人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的离婚诉讼或中国的一企业与外国的某公司因合同纠纷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的诉讼。无论当事人是否为外国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只要引起他们之间民法典律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不是发生在我国境内而是发生在外国即为涉外合同诉讼。例如合同是在外国签订的或者合同的履行是在外国进行的或者侵权行为是在外国发生的等因这类诉讼需要委托外国法院协助调查有关事实所以也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诉讼。那么如何理解涉外合同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1.31356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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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发生争议怎么处理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假离婚发生争议怎么处理
内容:假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达到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待既定目的实现后再复婚的违法离婚行为。大多数情况下假离婚的目的实现以后双方能够按期复婚。双方因假离婚而发生纠纷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或确认双方的婚姻关系的法院不会受理并会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对于假离婚婚姻登记机关原则上会承认其离婚的效力。因此对于因假离婚而弄假成真的一般是维持已离婚的事实效力即使假离婚后一方已与他人再婚亦应承认再婚的法律效力。因假离婚成真而形成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则根据民法和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解决。那么假离婚发生争议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02122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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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637评论 -
指责不是爱,而是婚姻的杀手,指责只会加剧矛盾和冷漠,而爱和理解才是建立长久幸福婚姻的基石。林艳英 41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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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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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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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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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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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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