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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票据抗辩的范围包含的种类如下:1、票据系盗窃、捡拾的;2、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3、票据债权人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例如,票据无效、背书不连续的;4、票据抗辩的范围包的其他种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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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义务包括哪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义务包括哪些
内容:什么是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所谓票据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的权利。票据抗辩权具有两个特征1、票据抗辩权只能针对票据请求权来行使2、票据债务人能够拒绝履行票据债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那么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义务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1.25212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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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抗辩是怎样的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票据的抗辩是怎样的
内容:对于前五项,任何票据债务人都有权拒绝支付票款。所谓对人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的抗辩。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债务人的合理权益。但对票据的抗辩如不如限制,有关票据债务人随意地抗辩就会影响票据的流通性。对此《票据法》对抗辩作出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那么票据的抗辩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0836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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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票据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
内容:票据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根据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不正当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依票据记载票据债权人不能行使票据债权请求等抗辩原由在对物的抗辩中,根据抗辩人不同又分为两类:第一、一切票据债务人可对一切票据债权人提出抗辩。那么票据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0759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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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票据抗辩权的反限制的意思是:为防止票据抗辩权的不当行使损害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对票据抗辩权作出的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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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哪些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
内容:比如票据上缺少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或者背书不连续或者票据权利的时效届满或者是伪造的票据等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票据债务人可以据此拒绝履行票据责任。“对人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只能对特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按照这一原则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该持票人。甲方作为票据债务人虽然可以对抗乙方但其抗辩权不能延及丙方。还比如持票人明知前手所转让的票据是其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而获得的而仍接受转让那么票据债务人也可以对该持票人进行抗辩。在这种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对前手人有抗辩事由的话则可以据此来对抗那些无偿取得票据的当事人。那么哪些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1.241031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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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票据抗辩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内容:票据抗辩权的概念及其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3条第二项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该条规定是对票据抗辩权的规定。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那么票据抗辩权的概念及其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724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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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有几种情形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有几种情形
内容: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有几种情形主要有:1.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持票人因时效期间届满而丧失其票据权利时,不能使票据债务人负履行义务,任何持票人持这种票据主张权利的,被请求的付款人可以此为抗辩事由进行抗辩。具体而言,付款请求权时效届满的,被请求的付款人可对任何持票人行使对物抗辩权,追索权因时效期间届满的,背书人不受追索。据此,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此为抗辩事由,对抗任何持票人。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而欠缺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或其他有效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那么特定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有几种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08269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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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务人什么情况可以拒绝付款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票据债务人什么情况可以拒绝付款
内容:票据债务人什么情况可以拒绝付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八条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二)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三)对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四)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五)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持票人(六)对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持票人(七)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其他抗辩事由。那么票据债务人什么情况可以拒绝付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1.3016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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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务人不能行使抗辩的情形是怎样的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票据债务人不能行使抗辩的情形是怎样的
内容: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如A和B签一份合同购买B10万元钢材而B又欠C10万元债务于是B签发10万元汇票给CA对汇票承兑后发现钢材质量有问题有此情况下A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对C及C的后手履行付款义务。持票人明知票据有瑕庇而取得票据则票据债务人可以对其行使抗辩权。如某人拾到一张汇票他为了避免付款人行使抗辩权而背书转让给他人受让人明知这张汇票是拾到的却还是取得汇票。此种情况付款人可以行使抗辩权拒绝付款。票据债务人对不履行规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可以进行抗辩。那么票据债务人不能行使抗辩的情形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1.24344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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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是什么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是什么
内容:所谓“抗辩权”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据一定的合法理由而对抗票据持有人拒绝履行票据责任的权利。此种抗辩的事由出于在形成票据关系的基础关系中持票人未按照交易合同履行其义务而有违约行为票据关系上的债务人可以依据在基础关系上的债权人的地位而启动抗辩权。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使抗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按照这一原则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该持票人。甲方作为票据债务人虽然可以对抗乙方但其抗辩权不能延及丙方。在这种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对前手人有抗辩事由的话则可以据此来对抗那些无偿取得票据的当事人。那么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1.2431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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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情形下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
内容:什么情形下任何票据债务人有对物抗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持票人行使抗辩权:1、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票据经人民法院以除权判决宣告无效后,票据权利已经法院除去,持票人已无权向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例如到期日之前要求提前付款,在非票载付款地要求付款,要求超票载金额付款等票据债务人均可抗辩。那么什么情形下任何票据债务人的对物抗辩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08642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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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包括哪些,可以转让吗
陈宗琼律师
票据权利包括哪些,可以转让吗
内容:第六十二条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超过保全票据权利的期限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票据权利移转的效力:是指票据上的一切权利由背书人转移于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因此而取代背书人成为票据上的权利人。这是转让背书所产生的主要效力,它不仅意味着移转因票据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包括对出票人的付款请求权、对背书人的偿还请求权、对票据保证人的请求权、对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等,还意味着被背书人因背书而取得的一切票据权利,不受背书人权利瑕疵的影响,并受到票据抗辩限制的保护,使被背书人处于比普通债权人更强的地位。那么票据权利包括哪些,可以转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07791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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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的概念、内容与种类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票据抗辩权的概念、内容与种类
内容:该条规定是对票据抗辩权的规定。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一般票据债权人或特定票据债权人的债权请求,提出一定的合法事由,以拒绝履行其票据债务的行为。那么票据抗辩权的概念、内容与种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785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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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抗辩权分为几类,债务人有哪些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票据抗辩权分为几类,债务人有哪些
内容:票据抗辩权分为几类,债务人有哪些票据抗辩权分为几类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依票据记载票据债权人不能行使票据债权哀求等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尽付款或拒尽承兑是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那么票据抗辩权分为几类,债务人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1.25221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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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材料买卖中的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在材料买卖中的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
内容:又称主观抗辩和相对抗辩,指基于票据义务人与特定票据权利人之间一定关系发生的抗辩,抗辩只能对特定票据权利人主张。主要有以下情形:①在原因关系不存在、无效或消灭的情形下,票据债务人可对有直接原因关系的票据权利人进行抗辩;②票据债务人可对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且未履行约定的持票人进行抗辩;③持票人以欺诈、偷盗、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明知有此类情形仍恶意取得票据;④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⑤持票人以重大过失取得票据。那么在材料买卖中的抗辩权的种类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731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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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债权人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票据债权人
内容:持票人一般为票据债权人,发票人、背书人等一般为票据债务人。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票据持有人,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行为。它是法律赋予票据债务人的一种特殊权利,即抗辩权。票据的抗辩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保障票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但是,票据抗辩权的不当行使,也会损害票据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破坏票据流通的正常秩序。除了支票以外,其他票据特别是商业汇票这个信用支付工具远未得到充分的利用,究其原因,与票据抗辩权的滥用不无关系。那么票据债权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1035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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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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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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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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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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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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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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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后没几天,哥哥姐姐就起诉了我方要求继承父亲遗产,然而父亲生前留有多份遗嘱确定由我方继承其所享有的房屋份额,包括2008年的公证遗嘱和2014年、2016年两份自书遗嘱,三份遗嘱内容均一致。对方虽抗辩父亲2021年被确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涉案遗嘱均发生在父亲被确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前,结合我方充足证据,经庭审多次沟通协商,最终对方愿意达成调解,同意按照遗嘱约定——由我方继承涉案房屋,既圆满解决了争议,又保留了一份亲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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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纠纷,四家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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