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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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其一,限制债务人对担保物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其二,既然对有担保债权的优先性予以限制,就要赋予有担保债权人一定的权利为对价来实现利益衡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零八条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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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陈宗琼律师
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内容: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三种保护公司债权人权益的方式。为更好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债权人在公司法中的地位,我国公司法应适应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法的国际化、现代化和社会化的发展趋势,扬弃不利于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的规定,确定某些有利于公司债权人的原则,以完善我国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债权人的法律地位是不重要的。事实上,现代公司法一直十分关注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那么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0750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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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组中的债权人保护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重组中的债权人保护
内容:股东有限责任相对于公司而言,属于直接的有限责任,但是相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则只能是间接的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原则上无权直接向股东发起追究有限责任的诉讼。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将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风险由股东转移给了公司债权人。因此,股东地位的变优是建立在债权人地位变劣的基础上的,股东有限责任使债权人在公司重组中处于不利地位。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享有众多权利。在公司重组中股东相对于债权人的优势地位明显表现在股东享有表决权和完备的信息获取权。那么公司重组中的债权人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1021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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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法》对债权人的保护主要有以下规定:如果公司以其财产承担有限的民事责任,如果公司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或者滥用职权等行为,侵犯侵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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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与公司债权人保护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分立与公司债权人保护
内容:分立合并:韩国商法第530条之2第2款规定:公司,可以因分立而与一个或者数个正在存立的公司进行合并。关于公司分立形式的立法规定只能详见于《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该条对公司分立规定了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立法对公司分立形式予以明确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至关重要,正是由于我国公司法没有对公司分立的形式作出规定,导致实践中对公司分立行为的认定存在分歧,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纳入公司分立制度的保护范畴。那么公司分立与公司债权人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10104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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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内容:关联企业中所存在的控制与从属关系无疑增加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在其合同权利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方面发生了障碍。在单一公司情形下,公司的资产与其经营规模大体是相符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也比较容易为债权人所了解。所以,相对来说,债权人的债权是有保障的。这可以从传统公司法上的三大原则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中得到应证。这种资产或利润的移转必然导致从属公司支付能力的削弱。相应地,影响所及,必然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10280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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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则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企业改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则
内容:债务负担或债权人利益保护是企业改制中的关键问题。我国最高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从不同角度对我国企业改制、外资并购进行规范,尤其是新《公司法》对公司变更改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将产生重大影响。但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起企业改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统一规则,造成了法律适用的困惑与冲突。本文拟对我国企业改制及其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则进行重新审视,期望我国最高立法机关尽快通过统一立法的方式,积极协调不同企业改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则的相互冲突,并做出合理的制度安排。那么企业改制中债权人利益保护规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10319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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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保护与法人格否认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保护与法人格否认
内容:股东在严格遵守公司法人制度的各项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充分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实现自己的利益目标,并将投资风险合理地转移给公司的债权人。但是,法律要求股东不得在享受有限责任特权的同时滥用公司人格,谋取不法利益,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出资人利用公司形式从事经营,实际上是利用股东有限责任的屏障,将股东与公司的债权人分离,公司的股东不必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为了维护和完善公司法人制度,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建立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那么债权人保护与法人格否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10297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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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
内容: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笔者认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是公司,就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有权提出异议。因合并公司已履行其告知义务,债权人已知或应知债务人的合并,仍与其发生债务,视为自愿承担相应风险。其次,公司内部职工对公司享有的劳动债权不宜享有对合并的异议权。那么公司合并中对债权人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10745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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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浅论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这是传统公司法对债权人利益最重要的保障1、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在公司在设立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需经公司全部股东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而最有助于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投资者设立公司的门槛,既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兼顾了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据公司资本维持原则,新公司法规定了以下制度:、禁止折价发行股票。那么浅论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10436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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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比较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新旧《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比较
内容:一在公司准入条件方面,新旧《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不同新《公司法》降低了一般性公司设立的门槛。在此方面《公司法》条文变化如下:1.关于减少注册资金的规定。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而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那么新旧《公司法》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的比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10236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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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内容: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公司法如何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0726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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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公司合并过程中对债权人是有一定保护的。法律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提供相应的债务担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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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保护与市场秩序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公司债权人保护与市场秩序
内容:现代企业制度既具有内部机制合理的内涵,也包容不损害善意的公司债权人权益之义,还应含有不破坏市场秩序的内容。对善意的公司债权人的保护,我国现行法已设有若干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时当然应予采纳。这对防止公司资产状况恶化,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债权如数按期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这显然有利于公司债权人。这显然侧重于保护公司债权人。《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这同样意味着允许公司债权人提前请求清偿债务,从而实现其债权。那么公司债权人保护与市场秩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10480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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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目前《继承法》已被废止,但现行的《民法典》中的继承编规定了对债权人利益进行保护的内容,即继承人需要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来清偿债务;并且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也可以向债权人进行清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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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
内容:事实上,现代公司法一直十分关注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此种关注有其合理性,因为公司股东责任有限性原则的确立意味着公司债权人不能对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提出请求。我国公司法十分注重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第一条明确规定,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护。那么债权人权益之保护与我国公司法的完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10280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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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
内容:现代各国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为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提供保护。换言之,公司债权人保护的具体制度体现在三个阶段,即公司设立阶段、公司营运阶段和公司清算结束阶段。本文拟对我国和主要发达国家的公司法中的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进行比较,试图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以期对我国公司立法的完善及公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启发和借鉴作用。那么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10934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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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内容:公司的股东是公司的投资者,仅以其投资对公司债务负责,与公司利害关系一致,依公司法规定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②而公司债权人除上述请求权外,对公司并不享有更多的权利。显然,确立完善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制度实属必要。那么公司法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10929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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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有哪些保护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有哪些保护
内容:司合并产生民事主体的变化、财产与债务的转移,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可能发生不利影响,尤其是在涉及亏损企业合并的情况下,故而世界各国公司立法均将对债权人的保护作为规制公司合并行为的重要内容。合并对债权人利益的损害仅是一种可能性,所以对债权人的保护也应当适度,不宜以损害公司合并效率为代价。公司合并时哪些债权人能提异议现行立法对此未作明文规定。专业人士认为,只要有一方当事人是公司,就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公司合并的规定,合并各方的债权人均有权提出异议。那么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有哪些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10159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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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第3342面锦旗🚩 【债权人代位析产,元甲代理被告胜诉】 🎖因债权债务纠纷,一家三口被诉至法院,找到元甲为其维权。 🎖元甲婚姻家事团队,全面分析案情,把握每个细节,最终大获全胜。 🎖为了表示感谢,特送来锦旗一面[玫瑰]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353评论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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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离婚的无过错方,一定要及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可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林艳英 58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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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您能否可以拿到离婚的赔偿,请认真看完我的视频,多学法律不吃亏,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有婚姻家事问题,可以给我留言。
林艳英 724评论 -
当你发现小三,应该如何应对才能保护自己,请认真听完我的视频,如果你也有被同样的问题困扰,可以咨询我。
林艳英 476评论 -
如果您正在遭受家暴或者身边的朋友遭受家暴,请不要害怕,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林艳英 72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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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同样需要得到尊重与保护北京法律咨询 351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