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登记应提交哪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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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分析: 婚前男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公司股份,属于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后女方一般不能参与分配,法律分析:婚前男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公司股份,属于男方的个人婚前财产,离婚后女方一般不能参与分配,法律分析:股权属于个人财产时,离婚股权分割方式如下: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分析:一方婚前出资成立的公司,股权是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法分割该股权,除非另有书面协议,1、由此可知,一方婚前注册的公司,当结婚后,其公司取得的收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如果双方离婚,是可以分割的。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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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夫妻离婚时,原则上应当平均分割共同财产。然而,对于公司股份这类特殊的财产形式,其分配方式并非一刀切。具体到公司股份,如果一方持有股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若股份为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或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则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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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后公司股份的分配涉及多个层面的考量,包括股份的属性认定、价值评估、分割方式选择等,一、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与公司股份在探讨离婚后公司股份如何分配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一点: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遵循平等原则进行分割,在离婚过程中,法院考虑到公司的运营和股权结构的稳定,判决了价值补偿的方式进行股份分配,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公司股份分割问题时,通常需要对公司法和婚姻法有深入理解的律师来细致分析,而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配往往是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尤其是涉及到公司股份时,此案例体现了法官在具体案件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力求公平、合理的解决离婚后公司股份的分配问题。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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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以改制为名逃避债务的该如何处理企业改制后原有的债务未落实承担人的或虽有承担人但无实际履行能力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企业出售中出卖人实施的行为具有我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的情形买受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企业通过其职工投资增资扩股将原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原企业的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承担。如债权人在公告期内未申报过该债权则股份合作制企业不承担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原企业资产管理人(出资人)。那么对以改制为名逃避债务的该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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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离婚夫妻不能协商一致时,对公司股份的分割:1、将公司股份分割给实际掌管公司经营的一方,在其它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时给另一方相当于应得公司股份对价的补偿。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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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可以继承吗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份有取公司的股权是可以继承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是不能继承的。办理股权继承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股权的财产性决定了股权继承的可行性。由死者单位出具,列出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情况。若继承人中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权人的死亡证明及合法继承人的情况证明。公司股权不同于有形财产,其价值由多种因素构成,如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以及产品赢利能力和人员素质等。只有经过评估机构专门评估后,公司股权的价值才能体现或接近客观真实。那么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可以继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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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5、法律分析:夫妻离婚时,如果一方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另一方不是公司股东的,具体如何分割公司股权,可以依照下面规则进行:第一,协商分割,离婚协议书中公司股权怎样处理法律主观:离婚协议书中公司股权的处理方式:如果夫妻双方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法院可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在离婚时夫妻共有的股份应当按双方各得一半原则进行分割,并以此调整公司的股权结构。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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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离婚时,一方有公司股权需要进行分割,法律分析:男方开公司持有的股份如果是属于共同财产的,离婚后是可以分割的,但分割股份时要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处理,如要经半数股东同意等,法律分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5、法律主观:老公开公司,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股份可以分,老公婚内投资的公司,不但分红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投资公司所占的股权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均可以要求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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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后,应执行其中有关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李某、程某、魏某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时,原告的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国有企业或其他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企业。故被告辩解原告应保留其国有企业职工身份、要求原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意见不予采信。额外经济补偿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那么国有企业改制后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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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男方开公司,离婚女方可以分吗法律分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3、法律分析:若该公司的股份是男方婚后获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就该股份进行协商,无法协商的,法院可能会偏向将股份判决给登记名义的一方,获得股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5、法律分析: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2、法律分析:男方开公司持有的股份如果是属于共同财产的,离婚后是可以分割的,但分割股份时要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处理,如要经半数股东同意等,老公的公司的股份离婚我可以分割吗1、法律分析:离婚时,妻子有权分割丈夫名下的公司股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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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举证期限是指法院为保障案件审理的效率和公正性,规定当事人必须在特定时间范围内提交证据的期间,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二十日,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2. 负担举证失败的风险:在举证期限过后提交的证据,法院一般不予采纳,这可能导致当事人因无法证明其主张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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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包括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和因企业改制涉及他人民事权益而引发的民事纠纷,该类民事纠纷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造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基于公司法律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应当适用《公司法》。上述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适用《公司法》。那么涉及企业改制而发生公司纠纷适用什么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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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截止本持股变更陈述书提交之日,除本陈述书吐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吐露义务人没有经由过程任何其他体例增添或削减其在福建东百集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那么股份增添变更协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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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间借贷纠纷案所需证据一、当事人诉讼主体适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出借款项时保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很有必要),3、如果没有借款合同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的其他证据,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4、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合同等证明担保事实存在的证据,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债务纠纷证据类型:1. 书面合同或借条合同或借条是证明双方达成债务关系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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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间借贷纠纷证据材料有哪些1、法律主观:民间借贷纠纷需要的证据材料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借贷合同或者借条等,出借人提供了借款的证据,如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等,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由其自己提供相应的证据,可是债权人主张债权需要提供证据,具体包括证明原被告身份的证据、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有担保人的还需要提交担保人的信息等,可是债权人主张债权需要提供证据,具体包括证明原被告身份的证据、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有担保人的还需要提交担保人的信息等,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书面证据,如借条、欠条、借款合同、收据、还款计划书、还款承诺书等债权凭证,5、法律客观:要想打好债务纠纷官司,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据:第原告(债权人)应提供: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债务纠纷案件诉讼需要提供的证据有哪些法律分析: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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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于2020年11月委托元甲律所物业催收团队处理业主拖欠物业费事宜,先后提交了4批欠费业主,目前已帮助物业公司回款504.54万,户数缴费率63%,促进了小区业主以后物业费的如期缴纳。元甲物业和解团队,您值得信赖!
离婚纠纷,27号提交立案,29号结案 办案速度,我们是认真的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非常暖心~收到来自内蒙古的王女士赠送的锦旗!帮助当事人和解离婚、获得孩子抚养权、公司股份以及相关财产。人生转变时刻,我们用法律的态度与温度陪伴当事人跨越坎坷,新年即将到来,人生也将翻开新的一页。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