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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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质押主要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主债权转让后质押权转让协议才会有效。一般情况下质权自交付质物(动产出质)或交付权利凭证(权利出质)时设立,而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不得毁坏和擅自处分。那么,质权人显然不能擅自将质物再行出质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即使经出质人同意,将该质物转移给第三人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那么原质权人因不再占有质物而不能继续享有质权,也就是说,只能以现持有者为唯一质权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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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可以转让吗?质押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质押权可以转让吗?质押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有哪些
内容: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主债权转让后质押权转让协议才会有效。下面让律师365的小编介绍一下质押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为避免于返还或实现质权时,就质押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押物的状况。那么质押权可以转让吗?质押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10565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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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质押不得背书转让的汇票在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效的。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且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若违反前述规定,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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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如何处置资产?如何进行转让
陈宗琼律师
股权质押如何处置资产?如何进行转让
内容:股权质押和财产抵押对对应的标的物属于不同的权利主体,股东将股权质押,不影响公司将财产抵押。如果公司财产抵押办理了登记,已经依法设立,通常情况下也不能以股权质押在先要求撤销财产抵押或确认无效。对于出质股东擅自转让质押股权的效力,应从债权行为效力和物权效力分析。当然,实务中,由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确认以及股权质押、转让都应由工商登记机构登记,所以,除非因工商登记机构的重大过失致质押股权未登记,受让人关于其为善意的主张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股权质押如何处置资产?如何进行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10238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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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单质押出承兑汇票是怎样的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个人存单质押出承兑汇票是怎样的
内容: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经购货人承兑的汇票称商业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即为银行承兑汇票。由于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诺承担最后付款责任,实际上是银行将其信用出借给企业,因此,企业必须交纳一定的手续费。以银行承兑票据作为交易对象的市场即为银行承兑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经银行承兑到期无条件付款。那么个人存单质押出承兑汇票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10953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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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质押股权经质押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转让。一般情况下,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股东转让质押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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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质押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吗?为什么?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已质押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吗?为什么?
内容: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认为股权在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已设立质押,因此协议无效。股权质押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我国合同法、公司法均未规定工商登记是股权转让协议的生效要件。工商登记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管理手段,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属于公示性登记,是对于股权转让效力的进一步扩展和延伸,使其产生对公司外部第三人的效力,但并非是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与否的法定要件。人民法院不得在没有证据证明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协议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下,仅以系争股权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前已设立质押为由判定合同无效。那么已质押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吗?为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1067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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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贷款转让可以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存单质押贷款转让可以吗
内容:具有贷款转让业务资格并已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连网的银行间市场市场机构投资者可向交易中心申请使用贷款转让平台。只有签署了中国银行间试产交易商协会发布的《贷款转让交易主协议》的机构用户才可以使用成立确认功能。央行表示,从国际经验看,成熟金融市场国家的大额存单都可以流通转让,而且活跃的二级市场是推进存单市场发展的重要前提。但目前国内的大额存单转让机制尚未建立。《办法》规定,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非金融机构投资人。那么存单质押贷款转让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1064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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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股权是否可以转让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质押股权是否可以转让
内容: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那么质押股权是否可以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1020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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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质押的股权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可以转让的,存在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且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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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能否转让?有哪些相关内容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股权质押能否转让?有哪些相关内容
内容: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股权转让是股东将自己的股权部分或全部有偿或无偿转让给他人的行为,属于股东自己处分自己的财产的行为。所以,股权质押需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股权质押完成后,在解除质押前不能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那么股权质押能否转让?有哪些相关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1056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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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存单质押需要背书吗?背书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个人存单质押需要背书吗?背书的方式主要有哪些
内容:如背书人在汇票背面签字,写明“仅付”或“付给,不得转让”。那么个人存单质押需要背书吗?背书的方式主要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1052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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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质押主要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移交给收债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借取债务的担保物品,如果欠债一方不履行债务,收债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主债权转让后质押权转让协议才会有效。一般情况下质权自交付质物(动产出质)或交付权利凭证(权利出质)时设立,而质权人应当妥善保管质物,不得毁坏和擅自处分。那么,质权人显然不能擅自将质物再行出质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即使经出质人同意,将该质物转移给第三人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那么原质权人因不再占有质物而不能继续享有质权,也就是说,只能以现持有者为唯一质权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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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质押股权可以转让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已质押股权可以转让吗?有哪些法律规定
内容: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权质押后,在解押前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转让的可以转让。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以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那么已质押股权可以转让吗?有哪些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1060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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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权转让有哪些内容?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质押权转让有哪些内容?
内容: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主债权转让后质押权转让协议才会有效。为避免于返还或实现质权时,就质押物的状况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当在质押合同中具体明确质押物的状况。那么质押权转让有哪些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10487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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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汇票背书转让,通常指的是出票人在汇票上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后,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的行为。且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将汇票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规定的权利时,应当背书并交付汇票。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第三十一条 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 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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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的股权是否可以转让,有哪些相关内容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质押的股权是否可以转让,有哪些相关内容
内容: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如果股权出质所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该股权可能会被拍卖用于抵债。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那么质押的股权是否可以转让,有哪些相关内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1066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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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后可以转让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股权质押后可以转让吗
内容:《担保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那么股权质押后可以转让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10651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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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权能否转让?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股权质押权能否转让?
内容: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所以,股权质押需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股权质押完成后,在解除质押前不能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股权质押设立后,债权人取得质权,也取得了在债务人按期未履行债务时,对质押股权具有优先受偿权。那么股权质押权能否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10848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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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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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概念是什么?股权质押后能否转让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股权质押的概念是什么?股权质押后能否转让
内容:股权质押后能否转让成为股权质押后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如果股权出质所担保的债权无法实现,该股权可能会被拍卖用于抵债。所以,股权质押需订立书面合同,并且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需要到证券结算机构登记,未上市的内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需要到审批机关办理审批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股权质押完成后,在解除质押前不能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那么股权质押的概念是什么?股权质押后能否转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10593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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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质押后质押权可以转让吗?可以的话是否要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辆质押后质押权可以转让吗?可以的话是否要
内容:又比如在特殊情况下,在车辆质押后质押权可以转让吗?动产质权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设立动产质权是,必须注意以下几点:1.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质权人经与出质人协商后可以转让质押权,未协商的,所产生的责任由质权人承担。质权人对因转质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车辆质押后质押权可以转让吗?可以的话是否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1077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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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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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发布律师工作指导案例 为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做好新时代律师工作,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服务的需求,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3篇律师代理成功的诉讼案例。 此次发布的3篇案例均为民事诉讼案例。案例一“律师代理某建设集团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及工程招投标、招投标过程中备案合同和非备案合同的效力之争以及结算合同效力问题,在一审判决败诉的情况下,代理律师围绕结算协议的独立性进行论证,最终赢得法院支持。案例二“律师代理某商业经营公司参与汪某伟诉某蔬菜集团、某蔬菜批发市场、某商业经营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案”,为债权转让纠纷案,涉及不良资产处理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与公司法人的认定,律师从事实认定和二者法律适用的不同作为切入点,释法说理,最大限度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案例三“律师代理某银行分行参与某融资担保公司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二审、再审案”,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涉及在执行标的上同时存在质权与抵押权如何确定清偿顺序的问题,律师适用民法典以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论证,逻辑清晰、结构严谨,对相关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案例均可在中国法律服务网的“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中搜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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