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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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需要知道公司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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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内容:关联企业中所存在的控制与从属关系无疑增加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为债权人在其合同权利或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方面发生了障碍。在单一公司情形下,公司的资产与其经营规模大体是相符的,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产状况也比较容易为债权人所了解。所以,相对来说,债权人的债权是有保障的。这可以从传统公司法上的三大原则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中得到应证。这种资产或利润的移转必然导致从属公司支付能力的削弱。相应地,影响所及,必然危及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那么对从属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10280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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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护金融债权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银行保护金融债权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内容: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那么银行保护金融债权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1.12.09101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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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
内容:但是,在实行公司重整制度的西方国家,公司重整制度也成为某些公司用于逃避破产、拖延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律工具。本文着重从债权人保护的角度,对公司重整制度的有关问题谈点个人的粗浅看法,以期对我国的破产立法有所裨益。预防破产、保存企业,可以说是公司重整的首要目标,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则是公司重整制度的重要价值体现。公司重整制度是对以清算和个体利益为本位的传统破产法理论的一个重大突破,它以社会利益为本位的价值观念取代了传统的个体本位思想。那么公司重整制度与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1086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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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债权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债权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内容:债权人债权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债权人债权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在民法典相关法条中,例如:债权人有向债务人请求还款的权利,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债权人的权利受损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那么债权人债权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07743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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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债权超过了诉讼时效则不受法律保护,超过了诉讼时效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除非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要求返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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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成立的债权应怎样受法律保护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依法成立的债权应怎样受法律保护
内容:依法成立的债权应怎样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所涉及的债务纠纷案件,其权益能否受到法律的保护,关键是这种债务关系是否合法、有效。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谨记讨债诉讼时效在以往的债务纠纷案件中,就其败诉的原因,基本以超过诉讼时效的居多。可见诉讼时效同样决定当事人在案件中胜诉和败诉。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没有约定还款日的,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之日起算3年的诉讼时效。那么依法成立的债权应怎样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7182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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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法律保护有效期限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债务法律保护有效期限
内容:债权债务法律保护有效期限是多久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第二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债权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时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从再次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要再次重新计算且诉讼时效中断不受次数的限制。第三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那么债权债务法律保护有效期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1.30373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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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
内容:债权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原告向被告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被告亦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应视为对原告借款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无法举出诉讼时效期间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事实及证据,按照民法总则一般时效三年的规定,该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该债权依法本应得不到法律保护,但被告于2000年10月12日已在原告送来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原告在重新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应受法律保护。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07824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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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吗?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非法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在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产生债权的原因很多。但是有些债权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就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和承认,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非法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吗?综上,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用于赌博、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钱的,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明知小陈借款用于赌博,故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那么非法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0913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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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银行保护金融债权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浅论银行保护金融债权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内容: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债务人的行为。那么浅论银行保护金融债权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1.12.09477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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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民间债权债务法律保护几年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中民间债权债务法律保护几年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那么民法典中民间债权债务法律保护几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1.30206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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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有对方转账记录吗?请准备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起诉,若需要委托律师可以私信我,帮助您写起诉状起诉,或者是帮你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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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超时效还受法律保护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超时效还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按照前述规定,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享有时效抗辩权可不履行义务,但如果债务人放弃时效抗辩权自愿履行债务的,法律予以保护。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债务人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主动向债权人发出询证函核对债务的行为,视为重新确认债务,债权受法律保护。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那么债权超时效还受法律保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731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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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间高利贷中的部分债权受法律保护。如果借款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就属于高利贷,法律禁止高利贷,因此对于该部分利息,法律不予保护;而对于其他合法的部分,则予以保护。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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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机制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机制
内容:有限责任制度实质是一种风险分配的机制 [1],其将投资风险从股东转移至债权人,以公司的独立人格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而股东只以其出资承担有限责任。所以,债权人的保护本应是有限责任制度兴起的必然命题,但传统公司法带着股东利益至上的信念对这一点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于公司资本维护之原则旨在使公司所为之交易在经营范围之内,以免高风险投资失败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同时,限制公司的风险投资不符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宗旨,而且高风险投资的成功可能为债权人提供更有力的保障,带来相应的利益。对于公司清算规则之执行是在公司解散之后为保护债权人利益而设的最后屏障。那么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机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10247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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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怎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内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上述规定计息。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怎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111015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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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金融控股公司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
内容:金融控股公司作为混业经营的载体,是金融业的微缩,金融业固有的内在脆弱性和风险传染性必然体现于其中,这就使得其债权人较其他类型公司的债权人承担更大的系统性风险。金融控股公司复杂而无节制的内部控制与关联交易会使子公司之间、母子公司之间转嫁风险、输出利益更加便捷。因此,金融控股公司结构下独特的管理方式大大强化了道德风险的发生,增大了外部债权人的交易风险。由此可见,金融控股公司的有限责任与其对子公司的合法控制并不对等,控股公司有可能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自己的损失的方式操纵子公司的业务,在子公司之间进行资产转移,规避法律责任,从而加大了外部债权人的风险。那么金融控股公司债权人保护法律制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1038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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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
内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那么什么样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07898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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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853评论 -
如果你是离婚的无过错方,一定要及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可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林艳英 256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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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锦旗,一份荣誉,一份责任。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会一如既往地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林艳英 374评论 -
想知道您能否可以拿到离婚的赔偿,请认真看完我的视频,多学法律不吃亏,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有婚姻家事问题,可以给我留言。
林艳英 172评论 -
如果您正在遭受家暴或者身边的朋友遭受家暴,请不要害怕,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林艳英 855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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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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