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
导读:
债权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原告向被告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被告亦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应视为对原告借款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无法举出诉讼时效期间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事实及证据,按照民法总则一般时效三年的规定,该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该债权依法本应得不到法律保护,但被告于2000年10月12日已在原告送来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原告在重新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应受法律保护。那么债权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原告向被告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被告亦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应视为对原告借款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无法举出诉讼时效期间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事实及证据,按照民法总则一般时效三年的规定,该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该债权依法本应得不到法律保护,但被告于2000年10月12日已在原告送来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原告在重新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应受法律保护。关于债权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人的债权受法律保护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即债权就算过了三年时效,债权人的债权依旧受法律保护。
[案情]
1990年间,被告先后三次向原告某信用社借人民币共计10000元,借款时双方在中对每笔借款均约定了归还期限。其中约定最后一笔借款归还期限至1991年9月20日,但期限分别届满后,被告未付分文。2000年10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书面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限定被告在同年10月15日前付清本息。被告在原告送来的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但事后被告仍拒付。2002年8月10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所欠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超过诉讼时效后,原告向被告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被告亦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应视为对原告借款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在重新确认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被告主张权利,依法予以支持,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宣判后,被告未提出上诉。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我国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本案原告无法举出诉讼时效期间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事实及证据,按照民法总则一般时效三年的规定,该案早已超过诉讼时效,该债权依法本应得不到法律保护,但被告于2000年10月12日已在原告送来的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根据1997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对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书,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对本案而言,应视为原、被告对债权重新确认,其诉讼时效期间亦从重新确认时起算,并仍适用一般时效二年的规定。原告在重新确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