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
导读:
通说认为,这种风险源于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企业债权人。[3]在有限责任制下,与公司关系最为密切的两类利益主体是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双方表现出明显的利益消长关系。由此,有限责任制度的主要缺陷也重点表现为缺乏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股东在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过程中,对应地增加债权人的风险,削弱债权人的优势地位。[4]从公司债权人保护这个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制度保护了公司及其股东,却将公司及股东有可能承担的部分责任和损失转嫁给公司债权人,从而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职事之故,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创设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制度显得不可或缺。那么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通说认为,这种风险源于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企业债权人。[3]在有限责任制下,与公司关系最为密切的两类利益主体是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双方表现出明显的利益消长关系。由此,有限责任制度的主要缺陷也重点表现为缺乏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股东在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过程中,对应地增加债权人的风险,削弱债权人的优势地位。[4]从公司债权人保护这个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制度保护了公司及其股东,却将公司及股东有可能承担的部分责任和损失转嫁给公司债权人,从而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职事之故,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创设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制度显得不可或缺。关于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保护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以公司人介入公司治理的自我救济为导向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问题的提出:公司有限责任与公司债权人保护
公司债权人是指以公司作为债务人所形成的债的关系中有权请求公司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主体。公司债权人分为自愿的债权人和非自愿的债权人,合同之债中的债权人为自主性债权人或自愿债权人(Voluntary creditor),侵权之债中的债权人为非自主性债权人或非自愿债权人(Involuntary creditor)。[1]本文意欲探讨给予保护的是自主性的公司债权人,仅因其依自由意愿与公司发生契约或传统交易关系,才有形成介入公司治理进行自我救济的可能[2],即构成以债务融资为基础的规制机制的考察视角,下文将作详述。
(一)存在的问题
正如论者指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需要并不一定意味着这种保护必须由公司法来完成:这项工作也可以全部留给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去完成,或由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般法来完成。因此,在公司法中设置债权人保护规定的第二个原因肯定是,公司债权人面临着由公司形式派生出来的独特风险。通说认为,这种风险源于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损害企业债权人。[3]在有限责任制下,与公司关系最为密切的两类利益主体是公司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双方表现出明显的利益消长关系。由此,有限责任制度的主要缺陷也重点表现为缺乏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股东在实现投资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过程中,对应地增加债权人的风险,削弱债权人的优势地位。[4]从公司债权人保护这个角度来看,有限责任制度保护了公司及其股东,却将公司及股东有可能承担的部分责任和损失转嫁给公司债权人,从而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职事之故,在有限责任制度下创设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制度显得不可或缺。诚如学者所言,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永远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主旋律之一,放弃或动摇对债权人保护的目标,即是在撼动公司大厦之基础。[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