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资诈骗罪中的数额巨大要怎么认定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当事人之间无有效约定的,离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酌定:1)过错方的经济能力;2)过错方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过错方的认错态度;4)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5)受害人自身、家庭经济状况;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上,各个国家的标准大相径庭。例如在日本,将由于离婚而请求的精神损害赔偿称之为离婚抚慰金,而金额的确定由法官以自由心证之原则来量定,并且没有必要显示该数额的算定依据。在目前法官水平不齐的情况下,应尽快通过立法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表格化或定额化,也就是认定赔偿数额客观化。那么认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那么非法集资犯罪主观故意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案发前已归还数额的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款予以明确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据此集资诈骗犯罪当中已返还部分不应计入诈骗数额归还的行为已证实行为人对这部分资金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害人的财产也并未因此而受损故案发前已归还的本金的数额不应计入犯罪数额。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那么如何确定非法集资行为中的债务数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名为集资实为借贷的认定是怎样的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法定的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给予回报的行为。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名为集资实为借贷的认定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考虑到受贿罪与贪污罪属于同一侵犯职务廉洁性的犯罪刑法对这两种犯罪在处罚的尺度上基本同一因此参照上述规定共同受贿犯罪中的受贿所得数额也可以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受贿的数额对共同受贿犯罪的处罚应当以犯罪总额作为确定量刑幅度的标准而个人分赃数额可以作为衡量共同受贿犯罪中各行为人作用与地位的标准,如果共同受贿犯罪人仅对其分得的赃款数额承担责任实质上是将共同犯罪等同于单独犯罪而且个人分赃数额不能完全体现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在分赃数额与地位、作用不成比例的情形下如完全按照个人分赃数额认定显然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外在案发时尚未分赃的案件个人分赃数额处于不确定状态显然不能由司法机关任意认定或者平均分摊在前述区分共同占有型受贿和分别占有型受贿的场合对前者依据受贿总额认定对后者依据个人分赃所得数额认定也会导致量刑上的失衡。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0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5月18日起施行,二○○○年五月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0〕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0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13次会议通过〉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现对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一、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为起点二、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集资多少钱算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犯罪案件中,犯罪数额的认定是其中的关键问题之一,不仅影响到罪与非罪的认定,以及罪轻罪重的中法定刑档次升降,还会影响相关证据认定规则和证明程度。这些都是辩护律师办案过程中要关注的重点,往往也是影响案件方向的关键。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内容:二OO三年八月十二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1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我省认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标准规定如下一、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以8万元为起点二、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以40万元为起点三、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价值数额以40万元为起点,印发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8月11日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印发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8月11日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关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辩护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对于数额巨大的标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即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为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不满 300 万元,二、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为人民币 3 万元以上不满 20 万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结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巨大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在本案例中,李某的行为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且数额巨大,已经构成了犯罪,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的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 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1、如果业务员知道公司的集资行为是非法的,但仍然参与其中,那么他们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并可能面临刑事处罚,2、法律主观:如果证据补充完整后非法集资公司的业务员有可能会被提起公诉,可能按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予以定罪处罚,判处刑罚,对于非法集资公司的业务员,他们是否会被认定有罪,主要取决于他们的行为和知情程度,非法集资业务员一般判多少年1、非法集资业务员一般判多少年需要根据涉及该案件数额的多少来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一、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多少以上的达到非法集资标准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多少以上的达到非法集资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有在满足数额较大并且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会被立案侦查,不能只要符合犯罪条件都被认定为该罪。如果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20万或者是单位达到100万,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在30户,或者单位在150户以上的,以及个人非法吸收造成损失达到10万或者是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到50万的,都将被认定为数额巨大或者是情节严重,都可以进行立案侦查。那么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数额巨大和严重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新的《婚姻法》首次确立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完善了婚姻法的立法体例,也为制裁有过错方、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如何掌握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具体数额是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拟对离婚案件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探讨,以期有益于司法实践。因为多数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并没有造成财产损失,而是因一方不履行婚姻义务,给另一方造成精神上的伤害。那么离婚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探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害人可以主张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医疗费的赔付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如果受害人的家属擅自使用昂贵的自费药,故意加重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这笔费用是不会得到支持的。护理费的赔偿计算方式,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那么交通事故赔数额由法院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自然人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如何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 在实践中确认双方存在借贷的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构成要件。 一是借贷合意,即款项交付的原因必须是双方认可的借贷行为,这也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首要前提。如双方存在认识偏差或一方对借贷合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二是款项交付,即双方应实际交付了合意中确定的金额,这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借款未实际交付或实际交付数额与借款凭证载明的不一致,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情况认定法律关系成立与否、利息如何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借款是否实际交付及交付数额的审查,已经得到了普遍的遵循。但对借贷合意的审查,因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没有统一标准,导致部分案件中“经手人”“介绍人”对非基于借贷合意的款项交付承担偿还责任。 因此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院会综合审查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从而判断双方是否存在民间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