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后可以取消预付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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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连带保证中,债权人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可被视为无效合同,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为了督促债权人行使权利,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债权人都没有要求担保人还款的,那么担保人就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那么给别人做担保后想要取消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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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签订合同后发现对方有欺诈行为怎么处理1、任何含有欺诈条款和内容的合同都是无效的并由欺骗方承担责任2、任何违背法律的合同都是无效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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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就本案而言,房开商在给谭先生出具的收条中注明的是收到“订金”,并非定金,那么在双方无法签订租赁合同的情形下,房开商应当将具有预付款性质的订金返还给谭先生。那么未能签订主合同,已交付的定金能否退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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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实行预付款的,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及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并履行。工程预付款拨付的时间和金额应按照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无约定的,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四)凡是没有签订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为名转移资金。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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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解除合同后预付款怎么办合同协议解除后预付款必须返还给对方。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预付款是买方在交易合同签订后即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此方式不利于买方一般在交易货物供不应求时采用。买方要负担商业风险、积压资金实际上是向卖方提供信贷而卖方在发货前就收到货款有利于资金周转也无商业风险。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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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连带保证中,债权人使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自身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保证合同,可被视为无效合同,保证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为了督促债权人行使权利,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经过六个月,债权人都没有要求担保人还款的,那么担保人就不需要再承担保证责任。那么给别人做担保怎么取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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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定金和订金的区别与特点1. 相同点定金和订金都是一种预付款,需要在合同进行前或合同履行期间提前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以表明买方对此笔交易的认真和诚意,以下是一些值得注意的应用场景和事项:1.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二、定金的应用场景和注意事项定金在实践中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于担保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如果没有违反合约则认定为交易因为无法兑现而被取消,道德阻碍就会成为使用方自愿放弃定金的条件以寻求和解,2. 不同点(1) 性质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履行的功能,是一种法律概念,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三、订金的应用场景和注意事项订金常用于商品房的交易过程中,以下是一些值得注意的应用场景和事项:1. 订金数额不得超过总房价的千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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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付款和应付款的区别应付账款是企业(金融)应支付但尚未支付的手续费和佣金。应付账款是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收劳务供应等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预付账款是企业按照合同或有关协议规定而预选支付给供货单位或劳务提供者的定金或货款。预付账款属于企业的债权范围,是企业的货币资金暂时被其他单位占用的部分,属于货币性资产。合同中的预付款是什么意思预付款是一方当事人按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预先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一般情况下,预收预付货款是不允许的,只有经国家批准的项目才能采取预收预付款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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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若借钱方没有还清贷款,要看担保人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担保人是一般担保,那么不需要取消担保,只要借款人还有财产、有还款能力前,担保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1、一般保证,只有当债务人真的没有履行能力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2、连带保证,期限满了,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担保人是连带担保,那么只能要求债权人同意,否则不能取消担保,如果担保人想取消贷款,那么要看当初签订的合同约定是怎么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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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1)定金的风险在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同时支付定金,如果交易未能完成,责任通常在于卖方,而卖方有义务将定金退还给买方,6.结论总的来说,定金和预付款虽然都是预付款项,但是其定义、法律性质、风险和保护措施是不同的,(1)定金定金是指在买卖合同签订之后,买方支付给卖方的一种预付款项,如果交易未能完成,定金可能被卖方视为违约金,或者退还买方,但是,如果买方和卖方都违反合同,或者由于买方的原因导致交易的失败,卖方可以根据约定要求支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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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贷款中,很多是需要担保的,有的是企业担保,有的是个人担保,保证担保是债务担保的方式之一,那么如果作为担保人被欺诈了,受骗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签订担保合同,这样的合同是不是有效,可不可以取消担保呢?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被债权人欺诈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是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是无效的。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那么担保人被欺诈了可不可以取消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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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这三年之中,卖方又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卖方认为此交易行为发生在与王女士交易行为之中,所以要求王女士承担其购买房屋时产生的1000余元的税费。其中买房只承担契税部分。像王女士这种情况,属于卖方对于合同条目的曲解,应寻找法律援助。且名下多套房产不影响退税。“一年之内”的时限范围是指交易人买房房屋签订合同在12个月之内。税费常识:个人所得税是房屋所有人在出售房屋时要缴纳的税费,在无原始购房手续要件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按全额的1%收取。”税费常识:在税费的征收方面,房改房不征收取营业税。那么税费优惠取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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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程实行预付款的,合同双方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及价款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并履行。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或向发包人提供与预付款等额的预付款保函后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支付申请,发包人应在收到支付申请的7天内进行核实后向承包人发出预付款支付证书,并在签发支付证书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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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付款在法律上可不可以是全部金额预付款是买方在交易合同签订后即向卖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预付款由双方自行约定法律没有统一限制所以预付款可以是全部金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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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担保人被债权人欺诈了可以取消担保吗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被债权人欺诈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人是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合同是无效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那么担保人被债权人欺诈了可以取消担保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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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客户与被告签订电影《唐人街探案3》收益权转让协议,多方谈判成功签署和解协议后被告拒绝履行和解协议,后期通过支付令方式处理,客户春节前成功收回投资款👏👏👏 这类型纠纷实践中骗局特别多,擦亮眼睛👀👀👀
又解决一件工伤赔偿难题!工作中受伤,但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单位不愿支付合理赔偿款,在元甲律所帮助下,法院判决几乎支持我方全部诉求,当事人拿到35万余元赔偿款!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