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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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有哪些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的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有哪些
内容: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养子女年满10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那么民法典的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1843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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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申请营业登记应具备的条件包括:1、具备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具备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5、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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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在哪里登记
许瑞林律师
收养孩子在哪里登记
内容: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三款,精神病应当属于“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那么收养孩子在哪里登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4.282618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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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院收养的条件是什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孤儿院收养的条件是什么
内容:孤儿院收养的条件是什么法律对收养孤儿院孩子的条件作出了规定,包括收养人要符合的条件、被收养孩子的条件,收养的手续等方面。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办理登记的民政机关经审查后,对证件齐全,符合收养实质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书。收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最后,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应当到公安机关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那么孤儿院收养的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17391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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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诉讼时效是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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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被收养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中国被收养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另外,养子女年满八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如果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那么中国被收养人需要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1.221046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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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一、原告、被告与小孩之间的收养关系未成立。我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进行登记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收养法》第六条规定了收养的实质要件。本案中收养关系未成立。二、原告、被告与未经登记而收养的小孩不产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收养关系属于拟制血亲关系,本案中因原告、被告与小孩之间收养关系未成立,他们之间不存在拟制血亲。如果法院判决小孩随某方生活,就等于强制性地施加给其中一方抚养的责任,而这种责任的承担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三、未经登记收养小孩的抚养问题不属于法院的裁判范围。婚姻家庭案件要解决的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应当离婚以及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原告、被告既然与小孩不存在法律上认可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就谈不上子女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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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作废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作废吗?
内容:《民法典》第1098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第110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综上可知,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是无效的。经审查,该收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条的规定,其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同时,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那么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作废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1.24466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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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没有办理收养关系登记是否有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没有办理收养关系登记是否有效
内容: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无效的收养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我国收养法明确规定了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程序和法律后果。解除收养关系的情形有:1、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一致,同意解除的。那么民法典没有办理收养关系登记是否有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18599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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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另外,养子女年满八周岁的应征得本人同意。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如果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那么收养法规定被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1.2340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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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离婚当事人(拟收养人)与未成年人监护人(送养人)之间是委托监护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在办理收养登记之前,送养人将小立交给拟收养人,实际是将自己对小立的监护权全部委托给了拟收养人,二者形成了委托监护关系。离婚不能成为当事人拒绝履行监护义务的理由。离婚只是不利于继续监护未成年人的一个因素,但不是解除监护关系的必然条件,离婚当事人不可以离婚为由对被监护人进行推诿或遗弃,受托人应对监护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分工,直到委托监护关系解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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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孩子要变更抚养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收养的孩子要变更抚养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收养的孩子要变更抚养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剩影响的;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相关法律规定《收养法》: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因此,直接抚养小孩一方不愿意再抚养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监护权。那么收养的孩子要变更抚养权必须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16492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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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收养登记审查的内容有哪些
内容:审查被收养人的来源,对收养弃婴的一定要认真审查,要进行必要的调查,不要急于办理收养登记,防止假弃婴;审查社会福利机构的送养人资格;审查工作必须耐心、细致,依法办事,不得草率,更不能徇私舞弊。
段建国律师2022.04.13342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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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事实收养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构成事实收养,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收养当事人双方均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公开承认其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为群众及有关组织所公认;双方相互间有扶养的事实。三、养子女与生父母在事实上已终止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四、未曾办理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针对事实收养关系,我国有关政策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据此,凡符合前述条件的事实收养,国家承认其收养的效力,并予以法律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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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能收养孩子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精神病人能收养孩子吗
内容:精神病人能收养孩子吗精神病人是否能收养孩子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那么精神病人能收养孩子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17783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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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收养登记需要具备的要求:1.无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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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被收养人仍未成年的,收养人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送养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如果能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需要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如果成年的养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有赌博等恶习导致关系恶化,可以解除收养关系,这也是对收养人的一种保护。那么收养关系中被收养人具备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1.22456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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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收养关系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
内容: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指收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得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对收养关系规定的条件是: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被送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履行法定手续。一个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同时具备规定,才是合法、有效的,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那么收养关系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法定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1.23194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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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事实收养关系如何确定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事实收养关系如何确定
内容:而民法典对事实收养没有作出规定,只有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才成立。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这种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条件。那么民法典事实收养关系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18202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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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规定收养登记审查的范围有收养人的子女情况以及身体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养子女必须到民政局进行登记。收养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属于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第一千零九十九条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华侨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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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规定送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收养法规定送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内容:《民法典》规定送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能送养子女,送养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孤儿的代理监护人2、福利院3、有特殊困难的亲生父母也就是说孩子在没有父母的情况下,以平时照料抚养孩子的人在没有继续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将孩子送给其他人抚养。简而言之收养人必须符合以上条件,而送养人也必须符合具备被送养人暂时监护资格、亲生父母特殊困难无法进行抚养并且不再生育子女的或者福利机构具备合法资格的,就能送养孩子。又同时在办理收养关系时要去公证机关、政府进行公证或者登记,使其领养关系具备合法效力。那么收养法规定送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1.23465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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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收养登记条件如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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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证如何填写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收养登记证如何填写
内容:收养登记证如何填写收养登记证的填写要依据其内容进行填写,包括收养人、被收养人的信息、收养的时间、收养的原因、收养登记机关等的内容。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人真实的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育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证及其它有关事项。被收养人如果已年满十周岁,必须亲自到场。申请收养社会福利机构的孤儿的,须提供该孤儿所在的社会福利机构出具的同意送养的证明。申请收养弃婴须提供主管部门出具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证明。那么收养登记证如何填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17339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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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长达三年多的诉讼,终于双方达成一致,一同到民政局预约,一大早陪当事人一起来办理离婚登记申请,希望未来一个月一切顺利
元甲婚姻家事 985评论 -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元甲婚姻家事 670评论 -
客户对遗产的分割已经达成一致意见,需要办理公证、变更房产登记。取材料调证明,手续繁琐,客户委托我们办理,不用费心费力的学习办理公证的程序,省下了时间和精力。
林艳英 421评论 -
夫妻登记结婚前举办婚礼所负债务(婚礼筹备金),不同于家庭生活开支,除非双方有共担之合意,否则不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但购置结婚用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元甲婚姻家事 83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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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24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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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
林艳英 309评论 -
如果有房产纠纷,可以先找律师申请异议登记,阻止第三人恶意取得房产。不要等到打官司才想起找律师,把工作做到前面才能使自己利益最大化!林艳英 31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