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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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后合同义务有什么法律特征1、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效合同成立是后合同义务存在的前提。如果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合同就是绝对终止了。后合同义务即为合同生效前之附随义务。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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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律总管提醒您,撤销赠与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权利,但也需要注意诉讼时效,如果您在赠与财产后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应该及时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否则可能会因为诉讼时效过期而失去胜诉的机会,一、撤销赠与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撤销赠与的诉讼时效是指赠与人或者受赠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不能再行使撤销权的一种法律制度,如果您不确定是否可以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建议咨询律师,以便得到专业的法律建议,律总管建议律总管建议您,在赠与财产后,如果发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应该及时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二、哪些情况下可以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在以下情况下,赠与人或者受赠人可以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1.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的。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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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有哪些特征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那么探望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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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1、它的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那么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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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有处分自己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权利,遗嘱继承是对遗嘱人生前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和意愿的实现。遗嘱继承的特征是: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须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即有遗嘱的,须先按照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中对继承顺序、继承人应继份额的限制。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那么遗嘱继承有什么特征,法律有哪些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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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这些特征保障了法律能够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维护社会的秩序和公共利益,只有当人们普遍遵守法律并尊重法律的效力,社会才能够更加和谐、稳定和公正,综上所述,法律效力具有普遍适用性、强制性、长期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可操作性以及可变性等特征,法律的长期性使得人们能够对自己的行为和权益有所预期,也使得社会秩序和稳定能够得到持续维护,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重要工具,它的实施和执行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平公正至关重要,这种可变性使得法律能够与时俱进,保持其对社会的管制和规范作用。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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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房地产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房屋)一一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社会团体或法定继承人的行为,遗赠的法律特征是:遗赠是单方面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无偿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是遗嘱人死亡后发生效力的行为。房地产遗赠属于所有权转移,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否则赠与无效。申办权属登记,按6元/平方米计征交易手续费,由赠与双方各承担50%。那么什么是房地产遗赠?具有法律特征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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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二奶中的赠与行为的法律思考 1998年4月,家住甲市的张某,系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板,一个偶然的机会,张某认识了话剧团年轻漂亮的演员赵某。张某未经李某同意擅自处分属于李某的财产,用于购房赠与赵某,张某已构成侵犯赵某的合法权益,应由张某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张某与赵某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裁。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张某出资伍万元为赵某购买商品房,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张某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他人,侵犯财产共有人赵某的合法权益,应认定赠与行为无效。那么包二奶中的赠与行为的法律思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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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居住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1、居住权主体对象广泛的自然人。居住权人和继承人的区别是居住权人可以是任何人有血无血缘关系都是可以的。只要房产产权人对此人做了居住权登记就可以拥有居住权。双方有约定时间就按照约定时间执行5年、10年、50年都可以到期居住权结束。如果未约定时间就是终身直到居住权人去世权益才会终止。居住权人般不需要额外支付租金就可以无偿居住。居住权不具有延续性和收益性居住权人只能自己住或在房屋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出租。那么居住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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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合同的法律适用有两种不同的观点,详细情况在下: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这样的纠纷,比如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离婚时赠与房产的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就夫妻之间的赠与而言,一方赠与另一方钻戒、手表等贵重物品已经交付的,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夫妻有关赠与房产的约定并不属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如果没有经过公证,对离婚时赠与房产一方主张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夫妻财产约定与赠与合同如何法律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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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与概念有哪些一、后合同义务的法律特征1、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效合同成立是后合同义务存在的前提。合同未成立、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都不会产生后合同义务。如果后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关系彻底消灭,合同就是绝对终止了。后合同义务即为合同生效前之附随义务。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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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众多重婚犯罪中,通过自诉方式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相对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自诉犯罪追诉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关于遗嘱和赠与哪个有法律效力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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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股份质押合同的权利主体是主债权人。股份质押合同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为前提,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为目的,随主债权因清偿、抵销、免除而消灭。订立股份质押合同必须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花名册,自记载之日起生效。这是股份质押合同区别于其他权利质押合同的最明显的法律特征。无效股份质押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因无效股份质押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则应根据过错原则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公司股份质押合同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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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原告中风后,生活起居不便,日常生活需要照顾,但被告一直未履行赡养义务,原告诉至法院。年支付原告李甲赡养费600元及小麦600斤,原告李甲生病所花医疗费由被告李乙承担三分之一。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还规定了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那么赡养义务的法律特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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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果遗赠的财产因此而灭失,扶养人有权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并要求补偿已经支出的扶养费用。那么遗赠扶养协议法律特征包括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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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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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