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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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各方应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意思自治是贯彻合同活动整个过程的基本原则,在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守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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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违约处理基本原则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的违约处理基本原则
内容:合同中的欺诈行为属于平易近法和《合同法》调整规模,表现的是一种平易近事责任。所谓合同犯罪,是指行为人以不法据有为目标,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本相等方式,经由过程签定合同牟取合同相对方数额较年夜财物的行为。而且操纵合同欺诈在客不雅上有违法与犯罪的交叉。行为人合同欺诈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在于对其风险性及其水平的判定。行为人主不雅上意在操纵对方当事人误签合同,引诱其履行合同的义务,将财物交付行为人,本身则不履行合同,从而达到不法据有对方财物的目标。那么《合同法》的违约处理基本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1.12.31108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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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原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符合合法原则。执法部门应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2、符合合理原则。权利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虑、全面衡量,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和手段。3、遵守过罚相当原则。4、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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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自愿原则的规定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我国法律对自愿原则的规定
内容: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活动,让合同当事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直接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就自己的交易自治,涉及的范围小、关系简单,所需信息小、反应快。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有的同志建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违反强制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意无效。所以,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那么我国法律对自愿原则的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1.12.31402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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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对公平原则的具体规定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对公平原则的具体规定
内容: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是: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那么合同法对公平原则的具体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1.12.311010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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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法的自愿原则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合同法的自愿原则
内容: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指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活动除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越来越显得重要。那么什么是合同法的自愿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1.12.31737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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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合同主体在从事合同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身份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合意一经完成,合同宣告成立,当事人就受到合同的拘束合同。本质上就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其意志调整他们相互间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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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
内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相互配合协作,以利合同更好地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那么合同履行的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1.12.3165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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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清偿抵充的一般原则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务的清偿抵充的一般原则
内容:债务的清偿抵充的一般原则确定债务的清偿抵充原则应坚持以下若干原则(一)契约自由原则。需要补充的是在给付结束后再对于债务清偿抵充达成合意的不予认可目的是防止债务复活使第三人利益受到损害。在当事人未达成抵充合意时债务人未为抵充指定时赋予债权人抵充指定权如果债权人的指定抵充符合诚信原则应予认可。债的清偿抵充顺序的确定在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均无清偿抵充的相关规定但在担保法和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中有若干规定仅涉及费用、利息和主债权的清偿顺序。如何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相关原则对债的清偿抵充顺序作出规定。那么债务的清偿抵充的一般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1.25252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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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买卖交易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合同主体在从事合同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身份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合意一经完成,合同宣告成立,当事人就受到合同的拘束合同。本质上就是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其意志调整他们相互间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交易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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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内容: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作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为:公平原则是社会公德的体现,符合商业道德的要求。将公平原则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准则,可以防止当事人滥用权力,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那么什么是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1.12.311001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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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中关于合同法律规定的合同自由原则,指的是当事人基于自愿,与他人自由协商,决定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其意志调整他们相互间的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合法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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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婚姻自由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内容: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婚姻自由是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一项基本原则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完整含义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重要补充没有离婚自由就不可能有完全的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原则包含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和不结婚的自由三方面内容,包括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关系无法继续维持下去的情况下喜从天喜从夫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加以干涉。
刘晓红律师2022.01.1376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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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基本原则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履行基本原则有哪些
内容: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要相互配合协作,以利合同更好地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义务。合同法规定的法定的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合同履行的期限,以日、旬、月、季、半年度、年度或跨年度计算。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那么合同履行基本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1.12.31612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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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依据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遵纪守法原则;6、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双方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对合同的内容和条款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断依据是承诺是否生效。但是,《合同法》还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经批准、登记后即生效。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应是法律赋予合同对当事人的强制力,即当事人如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合同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1.12.31105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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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内容: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一定导致合同无效,只有在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才无效。那么什么是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1.12.31335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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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之自愿原则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之自愿原则
内容:自愿原则是合同法的重要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通过协商,自愿决定和调整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自愿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自愿原则就越来越显得重要了。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就自己的交易自治,涉及的范围小、关系简单,所需信息小、反应快。在合同法的起草过程中,有的同志建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违反强制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意无效。所以,合同的法律效力源自法律,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那么合同法之自愿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1.12.31935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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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是什么,有什么具体的原则呢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是什么,有什么具体的原则呢
内容:行使婚姻自由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结婚的条件与程序离婚的条件与程序这些规定划清了婚姻问题上合法与违法的界限。离婚自由离婚自由是指夫妻有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婚姻自由的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2一夫一妻原则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3男女平等原则仅就民法典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那么婚姻自由的概念和内容是什么,有什么具体的原则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1.31858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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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之诚信履行原则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法之诚信履行原则
内容: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法中居特殊地位,在合同履行中,诚信履行亦构成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合同的当事人应当依照诚信原则行使债权,履行债务。诚信履行原则,又导出履行的附随义务。也要履行合同未做约定但依照诚信原则也应当履行的协助、告知、保密、防止损失扩大等义务。就是说,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其标的规定是什么,义务人就应当履行什么……■ 合同履行有哪些要素规则合同履行的要素规则对于依法生效的合同而言,在其履行期限届满以后,债务人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内容和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实施履行行为。那么合同法之诚信履行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1.12.31927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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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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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合同法的平等原则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合同法的平等原则
内容: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权利义务对等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以实现互利互惠的经济利益目的的原则。同时还意味着凡协商一致的过程、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合同法的根本准则,是制定、适用、解释和研究合同法的依据和出发点。关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学说和各国立法上有不同的意见。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看,它在第3条、第4条、第5条、第6条、第7条分别规定了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那么什么是合同法的平等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1.12.31434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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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无法解决的问题,一份调解书大到房产、公司股权、车辆、小到车位和仓藏间,以及如何配合变更过户,私人物品,甚至连钥匙都给大家分好了,就这样还是担心履行难的问题,如果不支付折价款,利息也提前约定了,可谓是一份完整的调解书,真正的帮助委托人解决问题👍。我们始终坚持调解/和解优先,以诉促调为首选,诉讼是最后一步的原则。
北京法律咨询 750评论 -
元甲普法:空置房要交物业费吗?答案来了! 空置房到底要不要交物业费?答案是:要交!因为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空置房业主也享受到了物业服务。 此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房屋空置拒不缴纳物业费的当事业主杨某败诉被判交纳拖欠的物业费! 业主房屋空置5年不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起诉! 2015年5月,杨某在湖南省平江县某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并办理了收房手续。同年,杨某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 此后,由于杨某一直未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多次致电和书面催交,但杨某以未真正入住为由拒不交纳物业费。 2020年9月,物业公司将杨某起诉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要求杨某支付物业费,并承担近千元的违约金。 杨某辩称,其房屋在交付后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既未对房屋进行装修,也未居住或使用,根本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 而物业公司坚称,虽然杨某的房屋处于闲置状态,但物业公司仍为其房屋的安全、公共设施的维护、小区的整体绿化和保洁提供了服务,故杨某理应交纳物业费,并承担违约金。 法院判决 业主应按合同支付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业主,物业公司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杨某提供物业服务,因此,当事人之间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杨某应按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规定向原告交纳物业费。 杨某辩称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实际居住,未享受过物业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所以不应支付物业费和违约金的主张,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现《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判决杨某支付2015年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地方立法空置房物业费打折,与上位法不一致,应予以纠正) 审理法官怎么说? “交纳物业费是业主应承担的一项基本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 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在满足公共性服务的同时,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对业主个体的服务价值。 物业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为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共用设备设施维护的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 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施设备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915评论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元甲交通律师 144评论 -
照顾女方和无过错方原则,财产比例我方65%,婚姻期间且行且珍惜🙏,不管比例多少,给受害方造成的损失无法用金钱衡量,既然不爱了也没必要伤害。
王熙 934评论 -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617评论 -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电瓶车闯红灯被撞了怎么划分责任? 电瓶车闯红灯被撞的交通事故人们普遍关心的是如何划分责任。根据相关规定,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那么闯红灯的一方(电瓶车)将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对于非机动车闯红灯被机动车撞的情况,也适用同样的原则。如果对方在事故中有违法行为,如超速或酒驾,那么对方将负次要责任,而闯红灯的一方则负主要责任。然而,如果对方没有任何违法行为,闯红灯的一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骑车闯红灯是一种危险行为,很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电瓶车、非机动车以及骑车闯红灯的行为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尽管在不同情况下,责任划分有所不同,但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以确保交通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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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律依据很严苛,实践中很难通过判决实现。本案中我方当事人经济条件,住房条件等均不如男方,但是我们依然准备了大量充分的对方不适宜继续抚养孩子的证据,影响了法官的自由心证,法官也认可从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出发,抚养关系变更给我方更为适宜,最终本案在我们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法官的帮助下男方作出了让步,调解结案,双赢的结果离不开大家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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