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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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法律上,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办法如下:1、禁止抢注。即依法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其他人对其进行复制、摹仿,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2、立制保护。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以此来保护驰名商标;3、其他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九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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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同居受法律保护吗
陈宗琼律师
离婚后同居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协议离婚后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我国只保护经过了婚姻登记的婚姻,离婚后,两人解除了婚姻关系,同居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双方互不负有夫妻的义务,如忠实、扶养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社会上确实存在离婚后双方又同居的现象要想真正的恢复夫妻关系则需要到民政局重新办理登记这样才是合法夫妻,离婚后私自同居是非法的其婚姻关系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陈宗琼律师2022.06.082393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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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交易受法律保护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虚拟货币交易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虚拟货币交易受法律保护吗?
姚平律师2023.04.144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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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购买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安置房购买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总之,安置房购买合同在法律上受到保护,并且有相应的解决途径和机制,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本文大律网通过介绍安置房的定义以及购买合同的特点和常见纠纷,为您分析安置房购买合同的法律保护和解决途径,最终给出相应的建议。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3.06.14984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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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没有欠条受法律保护吗(借钱没有欠条受法律保护吗知乎)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借钱没有欠条受法律保护吗(借钱没有欠条受法律保护吗知乎)
内容:【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借钱没有借条也能立案,只要满足了法定的起诉条件即可,起诉的法定条件为,原告要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要有明确的被告,要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等,借款没写借条是受法律保护的,出借人可以通过其他证明材料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张嘉娱律师2023.04.01995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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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怎么签订才受法律保护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居间合同怎么签订才受法律保护
内容:居间合同受法律保护吗依法成立的居间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签订居间合同后,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要支付居间费用,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只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约居中斡旋,传达双方意思,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合同没有实质的介入权,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李楠楠律师2023.07.1217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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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二胎离婚,老大能判给女方吗?权益保护与法律解析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怀二胎离婚,老大能判给女方吗?权益保护与法律解析
内容:四、总结怀二胎离婚中,老大的抚养权归属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父母的能力和兄弟姐妹关系的保护,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如果离婚双方的关系良好,且能够共同照顾子女,法院可能会考虑将老大和二胎一起判给女方,以保持兄弟姐妹的亲密关系,二、法律解析和判决原则1. 审查子女的最佳利益:法院会审查离婚双方的具体情况,包括经济状况、家庭环境、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等,以确定子女的最佳利益所在,2. 案例二:如果离婚双方的关系紧张,且存在对子女不利的因素,法院可能会根据子女的最佳利益将老大判给能够提供更好抚养环境的一方,一、怀二胎离婚中的权益保护1. 保护子女权益:在怀二胎离婚中,保护子女的权益是首要考虑的因素,在怀二胎离婚中,保护子女权益和权益平等是最重要的原则。
孔孟廷律师2023.08.24881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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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保护商标专用权,在商标法律制度中、商标管理的加强、商品质量的保证、商标信誉的维护,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以至商标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无不一一与商标专用权得到有效的保护有关,可以说,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是商标法律制度的重要基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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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购买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许瑞林律师
安置房购买合同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导读:安置房购买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房屋maimai合同,受法律保护,安置房购买合同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一条等规定,房屋maimai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到开发公司或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土地性质等状况,如房屋尚未建造或正在建造,买家非但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而且还要承担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改变等不确定的风险。
许瑞林律师2023.06.14957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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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经销商抢注商标的情况下,商标所有人可以获得法律保护。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任何人违反《商标法》抢注商标的,先权利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法律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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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款合同是无偿的吗,民间借款合同有法律保护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款合同是无偿的吗,民间借款合同有法律保护吗
内容:民间借款合同是一种民间借贷行为的法律约束文件,是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达成的共识,用于明确借款的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等重要内容,并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民间借款合同是一种有偿借贷关系,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和时间偿还借款,从法律角度来看,民间借款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中的内容是双方达成共识的基础,也是双方权益的保障,综上所述,民间借款合同并非无偿的,而是一种有偿借贷关系的法律约束文件,对于出借人来说,民间借款合同无疑是保障自己权益的重要保障,民间借款合同是否是无偿的。
张旭律师2023.11.06931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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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是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双方是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如果在没有取得合法婚姻登记证的情况下,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我们可以通过1994年2月1日民民政部门颁发的有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的内容,了解到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却没有登记结婚,只是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这种关系就是事实婚姻。这种情况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是被承认的事实婚姻,但是在此之后则将这种关系判定为同居关系。如果再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如果是有配偶的人与其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话,这也是事实婚姻,这种婚姻是重婚的行为。我们可以翻阅相关法律了解到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的答案。
黄东洁律师2022.03.29549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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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有哪些
内容:该案例表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已经取得成效,同时也表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需要通过广泛宣传和教育来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各级政府部门、家庭和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意识,通过制度建设、教育宣传和法律保护等措施来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保护,《教育法》规定了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对于未成年人应当承担的保护责任,例如,《网络安全法》规定,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服务中,应当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良信息,打击网络犯罪行为,并加强网络安全教育和引导。
陈宗琼律师2023.06.291024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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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受法律保护。用TM则是商标符号的意思,即标注TM的文字、图形或符号是商标,但不一定已经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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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居间合同是否受法律保护
内容:在居间合同的起草、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诚信义务和约定,防止交易风险的发生,同时,在居间合同的缔结和实施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履行诚信义务、保护商业机密和知识产权等,三、居间合同应注意的问题尽管居间合同受到法律保护,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需要注意一些问题:1.居间人的合法性:在选择居间人时,应当注意其是否具有相关的从业资格和资质,以及是否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优秀的职业操守。
刘晓红律师2023.06.26592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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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受法律保护吗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非婚生子女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因而,非婚生子女抚育费和婚生子女抚育费适用于相同的法令,非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被抚育、被教育的权力,不受任何轻视。在离婚之诉中,对子女抚育问题,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育为准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两边因抚育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依据子女的权益和两边的详细情况判定。爸爸妈妈两边担负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的标准如下: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份额给付。那么非婚生子女受法律保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16994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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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网络虚拟财产”是指保存于互联网世界之内为权利主体所控制的拥有财产价值属性产品如QQ、微信、微博账号等。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问题可以直接适用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了。随着相关法律的完善今后在民商法领域网络虚拟财产将成为可正常转让、赠与或继承的财产客体而在刑事审判领域又会成为财产犯罪的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虚拟财产本身所具有的附加经济价值使其客观上契合了可以依法被保护的基本构成要件是法律意义上名副其实的财产权益。
吴梦云律师2022.03.0329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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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范围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范围
内容:关于商标专用权保护的范围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1.11.23300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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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背户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辆背户协议受法律保护吗
内容:根据《担保法》和《借款合同法》的规定,车辆背户协议可以作为一种合法的交易方式,并对协议中的双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保护,因此,借款人在签订车辆背户协议时,应当明确了解自己的还款义务,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以免触犯法律规定,此外,在车辆背户协议中,借款人的还款义务也是需要法律保护的,因此,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签订车辆背户协议的合法性,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此外,车辆背户协议的具体法律保护还有赖于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过程中的合法行为。
孔孟廷律师2023.07.11346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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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76评论 -
如果你是离婚的无过错方,一定要及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保护自己的权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可咨询我,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林艳英 48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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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锦旗,一份荣誉,一份责任。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会一如既往地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林艳英 15评论 -
想知道您能否可以拿到离婚的赔偿,请认真看完我的视频,多学法律不吃亏,一定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果有婚姻家事问题,可以给我留言。
林艳英 556评论 -
如果您正在遭受家暴或者身边的朋友遭受家暴,请不要害怕,及时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林艳英 55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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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910评论 -
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对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同样需要得到尊重与保护
北京法律咨询 51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