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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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租赁合同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内容: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满也可续订合同,但续订的租赁期仍不得超过20年。租赁期六个月以上的,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合同。(二)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1、按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并获取受益。转租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那么租赁合同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1.12.2425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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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请详细描述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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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房屋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内容:房屋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出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租人交付房屋的房屋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房屋在交付时存在缺陷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复或者减少租金危及承租人安全的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承租人需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其中依法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由出租人或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报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应当对出租人检查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予以配合。那么房屋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10556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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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三方都同意就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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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承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融资租赁承租人的义务有哪些
内容:同时,承租人应当承担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如果融资租赁合同允许承租人任意中途解约,则出租人因无法处理收回的租赁物而遭受损失。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不受包括出租人在内的任何人的干涉,这也是承租人进行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所在。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那么融资租赁承租人的义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1.12.24880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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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何义务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何义务
内容: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就租赁合同而言不定期租赁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无须采取书面形式;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下的,可以由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双方当事人对租赁期限存在争议的,推定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如果合同成立时租赁物已经为承租人直接占有,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时起承租人即对租赁物享有使用收益权。租赁合同是继续性合同,在其存续期间,出租人有继续保持租赁物的法定或者约定品质的义务,使租赁物合于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那么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有何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1.12.24759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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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承租人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具体包括:1、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妥善保管租赁物;2、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一十四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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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经营中承租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租赁经营中承租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
内容:租赁经营中承租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承租方提供财产作为担保,实际上是为出租方的受偿设定了一种优先权,并使自己的财产权受到一定限制。一方面,在承租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出租方优先于承租方的其他债权人,以担保财产受偿。在性质上,承租方提供的财产属于抵押物,出租方对该财产享有抵押权。在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情况下,当承租方不履行义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租赁经营中承租人是否需要提供担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0727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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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物的保管、维修义务谁负责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租赁物的保管、维修义务谁负责
内容: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实际占有租赁物,对租赁物负有妥善保管、使用的义务。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承租人处分租赁物的,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或者在第三人善意取得租赁物且不能返还时,请求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在融资租赁期间,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因而对租赁物不负维修的义务,但出租人却享有于租赁期间届满后收回租赁物加以使用或处分的期待利益。因此,承租人为满足自己使用收益的需要,为保障出租人期待利益的实现,负有维修租赁物的义务。那么租赁物的保管、维修义务谁负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1.12.24314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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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分析:1、根据您的描述,您可以不承担部分维修责任,因为您没有过错,更换新热水器也没有经过您的同意如果还需要进一步咨询,您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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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同意 承租人不能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未经同意 承租人不能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
内容:承租人若需改建、扩建、生建租赁房屋应经出租方同意,并应报房管、规划部门审批,否则即违章建筑,同时也侵犯了出租房屋所有权。承租人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房屋和设施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那么未经同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1.12.28407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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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租赁合同的次承租人诉讼纠纷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解除租赁合同的次承租人诉讼纠纷
内容: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解除合同并赔偿装修等添附损失的,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般无须追加出租人为案件的第三人。相关法律法规第十七条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次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二条出租人与抵押权人协议折价、变卖租赁房屋偿还债务,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那么解除租赁合同的次承租人诉讼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1.12.2762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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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物承担怎样的义务
陈宗琼律师
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物承担怎样的义务
内容: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物承担怎样的义务1)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2)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3)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经营性租赁的租期不超过一年。随着创新租赁的发展,经营性租赁超过三年的物品有可能转换成融资租赁方式了。那么承租人对融资租赁物承担怎样的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0683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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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承租人以及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承租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房屋承租人以及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承租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
内容:所谓房屋承租人,是指以租赁方式取得房屋,并对房屋进行占有、使用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通过租赁合同来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租赁合同便成为确立承租人身份的证明。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对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不按照其承诺履行补偿安置协议的,承租人有权向人们法院起诉。那么房屋承租人以及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承租人享有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1.02430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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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租赁中承租人的义务如下:支付租金,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妥善保管租赁物,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通知义务,租赁合同到期没有续约的,当事人需要返还租赁物。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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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非法转租,对租赁物造成损失应由谁赔偿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承租人非法转租,对租赁物造成损失应由谁赔偿
内容: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由于甲非法转租,次承租人乙损坏房屋,您有权请求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有关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承租人转租为严重的违约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有效,承租人负有使次承租人取得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义务。次承租人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出租人。
姚平律师2022.04.186332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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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承租人损害租赁物时的处理办法:1、若该损害是承租人不按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的,承租人要承担赔偿责任;2、若承租人不存在过错的,则不承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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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能否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承租人能否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内容:承租人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出租人作为守约方也负有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具体损失数额由法院根据合同的剩余租期、租赁房屋是否易于再行租赁、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价,承租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一般以合同约定的三至六个月的租金为宜。出租人因自身事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的,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虽然北京高院的上述规定并没有明确赋予承租人解除权,但由于法院可以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实质上是赋予了承租人的解除权。那么承租人能否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1.12.24137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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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雷某将其挖掘机出租给振华投资公司使用,双方自愿签订了《工程机械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在危险地段施工,承租方必须派专职人员进行排险,指挥施工和监测施工状态,因指挥不当和监测不力及失误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租方负责。该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其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合同约定条款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振华投资有限公司在使用挖掘机的过程中,不注意安全生产,在未将山石爆破排除险情的情况下,在该处下方使用挖掘机施工,导致挖掘机被滚下的山石砸坏,其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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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住的情况下可以转租该房屋吗?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住的情况下可以转租该房屋吗?
内容: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方某可以将房屋留作自用,也可以高价出租给他人。”依据以上规定,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应当将房屋还给出租人。在这一事件中,既然房主方某不愿意选择续租,那么你们所签订的一年的租赁期届满时,你们之间的租赁合同也将终止,您应当将该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症结所在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住房屋的情况下是否可将房屋转租他人这一问题不清楚。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租赁期满,出租人虽没有义务和承租人续签租赁合同,但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拥有优于第三人的优先承租权。那么出租人在租赁期满承租人需要继续租住的情况下可以转租该房屋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1.12.27388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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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之承租人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租赁合同之承租人
内容:在租赁合同中,享有租赁财产使用权,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承租人怠于通知,致出租人不能及时救济而受到损害的,承租人应负赔偿责任。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转租期间,承租人与出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对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赔偿责任。据此,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租赁物因买卖、继承等使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更的,租赁合同对新所有权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权人不履行租赁义务时,承租人得以租赁权对抗新所有权人,这在学理上称之为“买卖不破租赁”。那么租赁合同之承租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1.12.24364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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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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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在租赁期间着火的责任是否应由承租人承担?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仓库在租赁期间着火的责任是否应由承租人承担?
内容: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未对火灾事故的原因及责任作出认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22条规定,超市作为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这既是合同之约定,也是法定义务。在承租人某超市违背妥善保管义务,致使租赁物仓库毁损的情况下,其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违反合同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对侵害他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等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那么仓库在租赁期间着火的责任是否应由承租人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1.12.2735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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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为了精心照顾父亲,特地买房住在父亲楼下,直至父亲去世,姐妹们都很认可,三方曾达成口头协议,父亲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额。父亲去世后,姐妹反悔,还将朱先生诉至法院,元甲律师庭前帮助朱先生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庭审中据理力争并说服法官,法官认可朱先生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最终对方同意调解,多给朱先生几十万元的折价款。
财产分割律师 727评论 -
侄子对叔叔进行了赡养义务,叔叔过世,侄子有财产继承权吗?继承纠纷错综复杂,专业律师介入理清权利与义务,帮助当事人获得了圆满的结果!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92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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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先生为了精心照顾父亲,特地买房住在父亲楼下,直至父亲去世,姐妹们都很认可,三方曾达成口头协议,父亲的房屋由朱先生多占有份额。父亲去世后,姐妹反悔,还将朱先生诉至法院,元甲律师庭前帮助朱先生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庭审中据理力争并说服法官,法官认可朱先生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最终对方同意调解,多给朱先生几十万元的折价款。
财产分割律师 923评论 -
在父母生前与父母同住并进行照顾,在法定继承分配遗产时,最终法院予以支持多分遗产,既是权利义务对等的体现,也彰显传统孝道及弘扬社会核心价值观。
元甲婚姻家事 907评论 -
【天用案例】甲方为央企,不敢“得罪”如何要回240万租赁费?天用律师认为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是最佳方案!为了增加谈判的筹码,也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天用律师申请了财产保全,保全成功后,对方公司态度强硬的态度立马转变,主动服软与我方当事人联系,希望协商解决。 天用律师和对方公司项目负责人沟通联系,并在谈判过程中锁定相应证据,最终在开庭当日顺利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出具调解书,建工集团分期向兴盛公司支付240余万元租赁费,并由建工集团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
王熙 721评论 -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55评论 -
继承人若与被继承人共同居住且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法院可以酌定多分遗产。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在孝敬老人时,别忘了留下相应证据备用,在产生继承纠纷时方能占据主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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