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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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点与条件分别有哪些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点与条件分别有哪些
内容: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点与条件分别有哪些一、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点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兔除的效力。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那么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点与条件分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0754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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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免除债务有哪些特点和条件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免除债务有哪些特点和条件
内容: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那么债权人免除债务有哪些特点和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07208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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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责任的免除条件有哪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担保责任的免除条件有哪些
内容:也就是说,保证合同成立生效后,保证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那么担保责任的免除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10247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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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点和条件是什么
许瑞林律师
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点和条件是什么
内容: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债务免除的后果。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那么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点和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7742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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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合同免除的条件主要包括:1、合同已经依法生效的;2、债权人决定免除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全部债务;3、债务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在债务被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后,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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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免除需具备什么条件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务免除需具备什么条件
内容:债务免除需具备什么条件所谓的债务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作出免除意思表示的债权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生法律效力。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免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债务免除后将会产生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归于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作为债权人应当知道债务免除的条件是什么以及债务免除有哪些法律后果,重视债务免除的实施,慎重处理债务免除情况。那么债务免除需具备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7142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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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债务免除有什么条件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我国债务免除有什么条件
内容: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债权人免除部分债务的,免除的部分不必再履行,但尚未免除的部分仍要履行。债权人免除全部债务比如,服装加工部向服装定作人表明不收取服装加工费、免除全部债务的,全部债务不必再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债务免除后将会产生债权债务全部或部分归于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作为债权人应当知道债务免除的条件是什么以及债务免除有哪些法律后果,重视债务免除的实施,慎重处理债务免除情况。那么我国债务免除有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7223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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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点与条件分别包括了哪些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点与条件分别包括了哪些
内容: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点与条件分别包括了哪些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点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兔除的效力。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那么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点与条件分别包括了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7593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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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免除债务都有什么特点和条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免除债务都有什么特点和条件
内容: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兔除的效力。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那么债权人免除债务都有什么特点和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753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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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担保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有担保期限的,如权利人未在担保期限内依法主张权利,担保人可因超过担保期限而免除担保责任;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免除。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起三年内,如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事由出现,贷款人不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担保人因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而免除担保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主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超期的抗辩权,担保人仍享有该抗辩权。贷款人与借款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没有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担保人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07503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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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条件有哪些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债权人员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那么债权人免除债务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07345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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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免除债务都有哪些条件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免除债务都有哪些条件
内容:债权人员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全部终止。因为免除债务具有以下特点:1、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的效力。而债权人不对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也产生债务免除的效果。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债务免除应当通知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法律效力。那么债权人免除债务都有哪些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0732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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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除的条件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
合同免除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合同免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大致有四大类型:一是协议解除的条件;二是约定解除的条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四是违约行为。协议解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因此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如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等。中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免除。那么合同免除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1.12.3063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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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点和条件分别有哪些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点和条件分别有哪些
内容: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点和条件分别有哪些一、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点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不论是为了赠与、和解,还是别的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兔除的效力。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为免除为相应的对价。比如债权人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必再履行债务,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附生效条件的免除比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归还本金,可以免除利息。免除为放弃债权的行为,向债务人或者债务人的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因此,债权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那么债权人免除债务的特点和条件分别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07464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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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免除法律责任有什么条件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担保人免除法律责任有什么条件
内容:担保人免除法律责任有什么条件担保人法律责任的免除在有效的担保合同纠纷中,担保人并不必然要承担责任。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有担保期限的,如权利人未在担保期限内依法主张权利,担保人可因超过担保期限而免除担保责任;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免除。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起两年内,如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事由出现,贷款人不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担保人因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而免除担保法律责任。同时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担保人免除法律责任有什么条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715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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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担保人可以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间借贷中担保人可以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担保合同明确约定有担保期限的,如权利人未在担保期限内依法主张权利,担保人可因超过担保期限而免除担保责任;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免除。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起两年内,如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事由出现,贷款人不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担保人因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而免除担保法律责任。同时规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民间借贷中担保人可以免除法律责任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9212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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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548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94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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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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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林艳英 14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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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500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84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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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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