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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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人事档案丢失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之内。以下争议才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内: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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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暂行办法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暂行办法
内容:聘任兼职仲裁员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第九条 仲裁员的聘任由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名,经仲裁委员会审查通过后,予以聘任。人事争议仲裁徽章、《人事争议仲裁员工作证》根据国家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由省人事厅统一制作。未经省、市级政府人事部门培训的仲裁员不得处理案件。仲裁委员会应每年对仲裁员进行一次考核,重点考核仲裁员业务水平、遵守有关规定制度的情况。第十四条 仲裁员被仲裁委员会解聘的,由仲裁委员会给予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在原聘任期内承担某一案件处理工作且案件尚未审结的,不得继续处理案件,案件由仲裁委员会重新指定仲裁员继续处理。那么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员管理暂行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1.07935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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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不成功
陈宗琼律师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不成功
内容: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劳动争议调解》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之后,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解决劳动争议,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以仲裁方式解决劳动争议。对于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那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不成功。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1.0832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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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三)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三)
内容:第二十三条 仲裁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仲裁委员会指定期间。第二十四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第二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建立案卷查阅制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出具收件回执。第三十条 仲裁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并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一)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在申请仲裁的法定时效期间内;(四)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那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1.07575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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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防范点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部分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防范点
内容:部分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防范点风险点:试用期的职场新人也不能随意“炒”提示:有的用人单位认为在试用期内,单位可以随便让劳动者走人,不需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甚至一些单位公然规定在试用期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这些都违反了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是因自身原因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风险点:劳动者虽自愿不缴社保,但算企业违法提示: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手续。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那么部分劳动人事争议风险防范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1.08348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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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事争议的原则有哪些
许瑞林律师
处理人事争议的原则有哪些
内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四条 当事人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地位平等,适用法律、法规平等。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不熟悉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他们翻译。第五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注重调解,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调解组织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及时对调解申请进行审查,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但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可以延长。达成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审查确认申请。
许瑞林律师2022.03.28505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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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实务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实务
内容: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一)根据事实的原则,事实分为客观事实和证据事实(二)合法原则,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遵循法定程序,依照劳动 法律、法规处理劳动争议(三)公正原则,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视 同仁,对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对违法行为加以追求和制裁,在程序和结果上都不得偏袒或其实任何一方。(四)及时原则 ,当事人即在法定时效内提出申请、申诉或诉讼请求。那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实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1.08199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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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职责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职责
内容:(二)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有关规定,负责对本企业或辖区内发生的事实清楚、线索明晰、争议标的额较小的简易案件进行调解工作。(四)积极促使劳动争议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指导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可能发生的上访案件,要及时报告上级劳动保障主管部门,维护社会稳定。(五)负责做好劳动争议调解案件统计及案卷整理、归档等工作。(六)完成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那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职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1.08159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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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争议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限期是多久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人事争议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限期是多久
内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十八条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将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第十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
张嘉娱律师2022.03.28277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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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针对人事争议申请仲裁?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何针对人事争议申请仲裁?
内容: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根据协议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效力。如果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在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进行仲裁。仲裁庭对重大的或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申请复议当事人如果有证据证明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或者裁决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裁决证据,以及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受贿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行为,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那么如何针对人事争议申请仲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1.07224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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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属于人事争议的情形:(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二)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法律依据:《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事争议:(一)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社团组织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解除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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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是什么
内容: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是什么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仲裁庭是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的基本形式。简单的人事争议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一、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应当保持相对一致,以保证当事人在仲裁后采用诉讼来救济的权利。
李楠楠律师2022.03.28110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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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是一裁终局吗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劳动人事争议是一裁终局吗
内容:劳动人事争议是一裁终局吗劳动人事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并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裁决书要在作出十五日后才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冯清琴律师2022.03.28170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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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的效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的效力
内容: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法律依据《劳动仲裁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那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书的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1.08654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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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感谢你的信任和咨询,针对你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你可以详细讲述一下事情的经过和原因,以便帮你分析判断。2你可以致电咨询我们,我们有专业人员帮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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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标志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标志
内容:解决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1、根据事实的原则,事实分为客观事实和证据事实2、合法原则,处理劳动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遵循法定程序,依照劳动 法律、法规处理劳动争议3、公正原则,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应当公正地对待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视 同仁,对合法权益予以保护,对违法行为加以追求和制裁,在程序和结果上都不得偏袒或其实任何一方。那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标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1.0844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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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是干什么的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是干什么的
内容: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人事局合并成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后,劳动仲裁委与人事仲裁委也进行了合并,其办事机构称为劳动人事仲裁院。以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为例,其主要职责为:(一)承担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二)参与拟订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配套政策、法规、规章,以及总体规划、相关管理制度、规则、规范,并具体实施;(三)依法依规办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四)提请聘任、解聘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专职和兼职仲裁员;(五)负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咨询工作;(六)负责指导区(县级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那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中心是干什么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1.08163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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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预防中心怎么样
许瑞林律师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预防中心怎么样
内容:六、因本协议书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劳动人事争议调解预防中心怎么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1.08197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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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家案件在调解中为避免今后再出现纠纷,例如“离婚后财产纠纷”,最好加一项兜底条款,“双方自此再无其他争议,全部争议一次性解决完毕”林艳英 31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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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为了快速离婚,在离婚诉讼中给男方4万补偿款并且未分割男方名下的存款,但没让法官写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各归各有,无其他争议。男方以此为由进行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女方大额支出,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女方胜诉。 结果是圆满的,过程很让女方煎熬,离婚诉讼中把条款写全,可以避免这样的麻烦。
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 31评论 -
虽然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双方确实有财产没有分割,还是可以分割的。
元甲婚姻家事 50评论 -
【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60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531评论 -
婚姻背后,越是简单,越容易被忽视的东西才是意义所在,结婚不是拖垮彼此,而是生活中相互鼓励,遇到事情能有个人商量;在生活中累的时候、彼此相互安慰鼓励、下班回家能有歌人一起吃饭,在外面受了委屈,回家有个温暖的拥抱、我开车,你坐在副驾驶,车里放着外面喜欢的音乐,买完菜一起回家、人事如此漫长,如果有个相知相伴的人陪伴着走完这一生。这大概就是结婚的意义。
姚平 335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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