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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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法律是否允许被告不出庭
许瑞林律师
离婚案件法律是否允许被告不出庭
内容: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因为婚姻属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十分重视在司法实践中都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意见但这还不够完善法官还要确认书面意见确实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应在开庭之前当面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或对书面意见做公证由代理律师递交给法庭这样被告可以不再出庭,因为婚姻属人生大事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十分重视在司法实践中都要求被告出具书面的意见但这还不够完善法官还要确认书面意见确实是被告出具才行因此被告应在开庭之前当面向法院递交书面意见或对书面意见做公证由代理律师递交给法庭这样被告可以不再出庭,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须委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须提交书面意见,根据上述规定离婚案件的被告可以不出庭但是必须委托代理人且被告必须提交书面意见。
许瑞林律师2022.01.13141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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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内容:在法院规定的开庭时间内被告不出庭不应诉的法院即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并且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那么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庭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1.31402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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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拖欠贷款被告证人不出庭是否可以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恶意拖欠贷款被告证人不出庭是否可以
内容:知道案情的单位或者个人有义务出庭作证。被告证人不出庭作证的,不能作为终审判决的依据。而且,如果证人不出庭,对案件没有影响。一般情况下,除非经过法院同意许可,否则,作为证人必须出庭作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那么恶意拖欠贷款被告证人不出庭是否可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9751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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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离婚被告不出庭的法律结果具体如下:一般来说,法院会用传票传唤,因为离婚案件的被告是必须出庭参加审理的,经传票传唤后,被告仍然不到庭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做出缺席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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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内容:民事诉讼被告不出庭怎么办如果被告已经签收法院传票的被告缺席不影响法院审理可以缺席判决。被告不签收传票或者被告无法寻找的法院可以在报纸或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送达到期后视为被告已签收。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那么民事诉讼被告不出庭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08512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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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开庭被告委托律师出庭可以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开庭被告委托律师出庭可以吗
内容:离婚开庭被告委托律师出庭可以吗起诉离婚开庭后能不能撤诉转为协议离婚的问题决定权在法院。因此须先行达成离婚协议并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否允许撤诉由法院根据情况决定。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第一百四十三条按撤诉处理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那么离婚开庭被告委托律师出庭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1192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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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时一方不出庭在法律实践中该如何处理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诉讼时一方不出庭在法律实践中该如何处理
内容:法律依据(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民事诉讼法第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3离婚诉讼中被告应当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公告离婚案件时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亲属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出具的下落不明的相关证明材料结合原告的陈述综合认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那么离婚诉讼时一方不出庭在法律实践中该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1.31960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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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精神病不能出庭怎么办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被告有精神病不能出庭怎么办
内容:离婚案件中,在没有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关于被告有精神病不能出庭怎么办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1190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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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被告不来怎么办(第二次起诉离婚一方不去怎么判)
陈宗琼律师
第二次起诉被告不来怎么办(第二次起诉离婚一方不去怎么判)
内容:(2)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1)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开庭未到法院会怎样处理法律分析:第二次起诉离婚,对方无故不出庭应诉,法院可以缺席进行判决。
陈宗琼律师2024.01.1032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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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被告不出庭委托律师可以吗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案被告不出庭委托律师可以吗
内容:离婚案被告不出庭委托律师可以吗在起诉离婚案件中有的被告由于种种原因而不想或者无法出庭应诉所以打算委托律师代理。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处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虽然法律所指的特殊情况包括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变的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5其它。那么离婚案被告不出庭委托律师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01372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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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被告不出庭可以判决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被告不出庭可以判决吗?
内容:交通事故被告不出庭可以判决,按照缺席判决处理,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提交的证据,直接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未经许可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同样应当依照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向缺席的一方当事人宣告判决及送达判决书,并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利的充分行使。
王熙律师2021.12.30275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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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庭法院会如何判决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庭法院会如何判决
内容: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庭法院会如何判决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离婚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诉讼状被告15日内答辩不答辩不影响法院审理。法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传票或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那么起诉离婚被告不出庭法院会如何判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295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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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怎么办?
内容:王先生最近有一件烦心事,去年8月份好友小李向王先生借了10万元钱,做商业投资用,两人约定3个月后归还本金及利息。眼看开庭在即,王先生又得到一个消息,小李拒不出庭。原来,我国法律规定被告拒不出庭的,法院可以根据被告实际情款进行不同处理。首先被告经传票传唤,且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这种情况法院可以进行缺席判决。王先生的情形显然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就王先生这个案件来说,如果小李收到传票而拒不出庭,法院有权进行缺席判决,且判决结果对小李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打官司被告不出庭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10861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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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欠钱不还不出庭怎么办(起诉欠钱不还,对方不出庭怎么办)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被告欠钱不还不出庭怎么办(起诉欠钱不还,对方不出庭怎么办)
内容:起诉欠钱不还的人不出庭怎么办起诉欠钱不还的人不出庭的,如果是被告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则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如果是必须出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欠钱不还被告人不出庭怎么办法律分析:欠钱不还起诉被告不出庭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陈明月律师2023.04.01380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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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债务纠纷被告不出庭有什么后果?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间债务纠纷被告不出庭有什么后果?
内容:民间债务纠纷被告不出庭怎么办在因民间借贷纠纷而引发的诉讼当中,如果传票已送达,而被告不出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判决;如果传票无法送达,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后,缺席审理并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开庭审理案件时,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之后所作出的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并不影响案件的审理,法院会根据现有证据和法律缺席判决,被告漠视法院权威,就是漠视自己的诉讼权利,最终产生的法律后果将由被告自行负担。那么民间债务纠纷被告不出庭有什么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0972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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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恶意拖欠被告证人不出庭可以吗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贷款恶意拖欠被告证人不出庭可以吗
内容:但是作不作证法院一般不会干涉,不出庭作证法院不会采信证言而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因此,我国法律对证人的保护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那么贷款恶意拖欠被告证人不出庭可以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10352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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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812评论 -
如果碰到处事不公平,可以找我们替您维权 如果碰到被告很强势,可以找我们做您坚强的后盾 如果碰到法院欺你不懂法律,可以找我们为您保驾护航! 不为别的,只为了彼此成就,我们为你扫除障碍,我们为了变成最强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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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78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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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 507评论 -
【天用案例】乡镇政府拖欠277万工程款,敢怒不敢言,怎么办? 工程完工验收合格,乡镇政府拖欠工程款277万元,起诉后案件胜诉,乡镇政府仍拖延支付,查询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怎么要回工程款? 工程完工 乡镇政府拒不支付工程款 2021年1月29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功中标某乡镇人民政府发包的“×××村委综合楼”工程,工程中标价3170000元,并于2021年7月28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基础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0%工程款;主体工程竣工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5%工程款;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32%工程款;剩余3%工程款,待工程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李总对于成功中标喜笑颜开,且对此项工程信心满满! 他想着“这是政府的工程,后期工程款应该不会出现差池,而且还能在乡镇政府面前留下一个好印象”,于是他带领施工团队辛辛苦苦依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签证增加工程款102340元。2022年11月28日,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然而,事情并非如李总想象中那样顺利,乡镇人民政府在施工期间,仅仅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一小部分款项,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判决胜诉 获得277万工程款 李总陷入了深深地焦虑之中,他曾多次尝试向乡镇政府提出付款要求,但对方总是找借口拖延,甚至有时负责人根本就不见他。 这样的情况持续了几个月,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由于资金紧张,运营已变得十分困难。 此时,李总感到了深深地无助和绝望,如果再这样下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能会因为资金链断裂而垮掉。 然而,尽管心中有无数的不满和愤怒,李总对乡镇政府却是敢怒不敢言,万一不小心得罪了乡镇政府,以后的企业发展甚是堪忧! 在犹豫与纠结的挣扎中,李总决定寻求法律帮助,向北京天用律所进行咨询,天用律所专案组对案件进行多角度、深层次的分析后,给出了解决方案。 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施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了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21日出具判决书,判决乡镇人民政府支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77万元。 多方寻找财产线索 保障执行 一审判决生效后,乡镇人民政府仍然未按判决书约定还款。虽然天用律所多次与乡镇政府负责人积极沟通,但是效果不大。 天用律师积极转变办案思路,抓紧时间立执行案。好在该省份作为试点法院,效率比较高,不到半个月就成功立案。 但是经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被告名下未发现银行存款。但是被告作为政府机构,与普通的法人主体毕竟不一样。 条条大路通罗马,天用律师积极与李总沟通,让其打探一下身边的人,尤其是与政府合作的人,看看有没有相应的支付账号。 天用律师的这个方法果然起到关键性的作用,最终发现了乡镇政府的两个账户,提供给法院后,冻结了其700余万元! 现被执行人已全额冻结款项,后续等待划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277万元工程款的执行回款有了有力保障! 办案亮点 政府作为被执行人,会有其特殊性,往往查控系统很难发现财产线索。我们不能仅仅依靠系统查控,而是需要多方面寻找财产线索,积极查找政府常用的银行账户,从而拿到执行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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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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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师 479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