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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认定2021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事实婚姻的认定2021
内容:事实婚姻是男女两个人,都是单身并且在一起同居共同生活的,才是事实上的婚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符合结婚条件但未领取结婚证的属于事实婚姻。该条例实施后,符合结婚条件但未领取结婚证的,属于同居关系。那么,一起跟随大律网小编探讨下事实婚姻的认定。
姚平律师2021.10.08398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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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分居事实
许瑞林律师
如何认定分居事实
内容:如何认定分居事实很多人都知道婚姻法有规定夫妻分居逾两年的可以判决离婚但是常常有些当事人依此提出离婚时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为什么呢?这个法律概念较为抽象简单地说目前法院认定的分居就是指因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分开居住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比如个工作在北京个工作在上海现方提出离婚提出已分居了两年因为有工作地点的因素法院很难认定构成婚姻法上的分居。对于这种情况开庭时旦方否认分床睡另方不好举证证明分床事实或没有性生活事实法院也很难认定为同居。当然如果可以和对方签订份分居协议更能够证明相关事实。那么如何认定分居事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9866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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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魏某与袁某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同居关系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婚后虽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且生育了两个孩子,但双方因感情不和并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袁某诉求离婚,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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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内容:事实婚姻如何认定根据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条例实施前双方已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经补办登记手续的即转化为合法婚姻当事人可以行使离婚请求权。事实婚姻关系具有婚姻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具有夫妻的身份彼此间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同居期间的财产处理问题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二事实婚姻该如何解除1先要确定是否真的是事实婚姻。2如果是事实婚姻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由于事实婚姻没有按照规定办理结婚手续因此对于双方来讲是存在较大法律风险的。那么事实婚姻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1.20549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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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内容:事实婚姻的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事实婚姻,婚姻效力,婚姻家庭,法律知识大律为您提供快捷、高效的在线律师咨询、在线委托律师等服务。
林艳英律师2021.11.10620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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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事实婚姻姻要想构成重婚罪,前婚就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或者法律婚,否则不构成重婚罪。如果前婚的事实婚姻没有获得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其本身都是非法的,当事人都没有获得配偶的身份,那么后婚无论如何都没有侵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并不能构成重婚罪。因此,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的关键在于前婚为合法有效,后婚是法律婚或者事实婚姻并不影响重婚罪的成立。对于前婚,必须按照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于事实婚姻的不同阶段的规定予以认定,在其获得当时法律承认的情况下方可再予以认定是否构成重婚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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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年后起诉离婚能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同居多年后起诉离婚能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
内容:一同居多年后起诉离婚能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的婚姻。如果双方同居关系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且在1994年2月1日前双方均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应当按照事实婚姻处理。同居关系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双方均无配偶不办理结婚登记也不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以夫妻名义同居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即有配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其必须具备5个条件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时间上持续状态上稳定共同居住。那么同居多年后起诉离婚能否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1275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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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是事实婚姻怎么解除关系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双方是事实婚姻怎么解除关系
内容:事实婚姻的解除在当下其实并没有一种比较统一的标准,大多数情况下认定既然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具有同等的效力,下就应该对其进行同等的对待,也就是说事实婚姻在解除关系的时候,需要到相关民政部门或者诉讼手段来解除。大多数情况下,事实婚姻往往都是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来解除关系的。如果已经形成了事实婚姻的话,就应该到民政部门补办登记手续,如果不去补办登记手续的话,法院将按照解除同居关系进行处理。在进行结婚登记的时候,是属于一种强制性的规范,而不是属于任意性的规范,因此事实婚姻是不具备合法权益的,只有补办登记之后才能具备法律承认和保护的权利。
张芸律师2022.03.2951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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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事实婚姻有哪些标准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认定事实婚姻有哪些标准
内容:在事实婚姻中必须要单身没有配偶并且在法定的年龄下一起生活的男女才被认定是事实婚姻,这一点是前提,如果有一方有配偶则视为重婚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事实婚姻必须双方都要以夫妻的公开名义生活,获得大众的认可,在外界大家都认定是夫妻,这才是事实婚姻,如果属于非公开的身份,那么也不能被承认为事实婚姻关系。以上几点就是事实婚姻认定的标准,其实在很多农村还是存在这种婚姻的形式,虽然我国现在对这个事实婚姻已经不在享有法律上的保障,但是依然还是承认这种关系,并且不会追究法律责任。
任冰峰律师2022.03.30541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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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如何区分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关于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如何区分
内容:事实婚姻,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那么,关于事实婚姻案件认定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结婚条件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1.12.13801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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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八条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制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在本案中,郑某借条原件被李某撕毁,其提供的借条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属于待补强证据,如果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要具备以下三种条件: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的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的辅助证据加以印证,而且证据之间应该能够形成证据锁链,从而证明案件事实。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应当有正当理由,即由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主观上的原因是不能作为不能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书证复印件提供人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本案中,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郑某提供了同去讨债的哥哥的证人证言,由于证人与郑某是亲属关系,两人存在利害关系,该证据也属于待补强证据,因此不能很好地补强借条复印件的证明力。基于以上原因,郑某在没有提交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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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
内容: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1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2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据此重婚应当包括两种情形。种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另种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之所以将此也定为重婚是将其作为重婚罪的共犯来考虑因为没有他的行为就没有他人的重婚行为人行为结合后才导致重婚的发生。从客体上讲重婚罪侵犯的是夫妻制。3在主体上重婚罪的主体为般主体主要包括有配偶的人没有配偶的人。在主观方面重婚罪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道他人已经结婚则不宜认定为重婚罪。那么事实婚姻是否构成重婚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08886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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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离婚纠纷真实案例(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事实婚姻离婚纠纷真实案例(事实婚姻如何离婚)
内容: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第二种,直接去 法院起诉离婚 ,同上,也要提供双方何时开始同居生活的相关证据,这样法院才能依法认定是否构成事实婚姻,以及婚姻关系的起始时间,再进一步认定哪些属于婚内的 共同财产 ,并依法进行分割。
李维律师2024.01.31460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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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认定事实婚姻的方式如下:一般来说,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且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奶奶2月1日之前的,认定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不合法的,合法的婚姻关系必须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进行了结婚登记之后才是合法夫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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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认定内容是什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事实婚姻的认定内容是什么
内容:事实婚姻的认定内容是什么1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2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3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4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如何区分1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同居生活的并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那么事实婚姻的认定内容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02806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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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许瑞林律师
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
内容: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的成立有个构成要件1、是以夫妻名义。事实婚姻的男女应无配偶有配偶则成为事实重婚。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那么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9579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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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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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了事实婚姻可以分割财产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解除了事实婚姻可以分割财产吗
内容:凡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实际是确认其为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民法典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
张旭律师2022.04.138099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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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事实婚姻是有可能出现在重婚中的。如果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事实婚姻的,认定为重婚罪。事实婚姻是指男女违反结婚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公认他们是夫妻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条 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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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事实婚姻如何认定
内容:事实婚姻如何认定?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
黄东洁律师2023.05.0632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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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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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31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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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律之武器,帮助当事人维护了婚姻中的权益!人生不如意十之八九,生活如此,婚姻亦如此。但我们要怀有一颗积极乐观的态度,一切向前看!北京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姚平 19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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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847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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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林艳英 43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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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找对了人,陪你一起荡秋千,一生浪漫;找错了人,陪你华山论剑,奉陪到底,遇到对的人是爱情,遇到错的人是渡劫。北京市元甲律所专业婚姻家事律师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
姚平 700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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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在车上安装定位,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利益? 丈夫在本案一审主张其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利益受到侵犯,一审法院认定妻子侵犯的是丈夫的隐私权,妻子上诉对此予以否认。本院认为: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而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因个人信息之“信息”范围涵盖的多样性,其不可避免的与隐私权中的私密信息发生交叉重合。但尽管如此,也不可将隐私权中私密信息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同等看待。 🍀个人信息侧重保护自然人的信息决定自由,只有经过自然人同意以及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时,他人方可以依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自然人的个人信息。 🍀而隐私权侧重于保护信息的内容,即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拍摄、窥探、公开等方法获取自然人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信息,或干扰他人的私生活安宁。 🌷可见,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着细微的差别。在具体案件中,应该结合加害人的主观目的、手段方法等综合判定。 本案中,依据现有的证据显示,妻子主张其于2020年9月17日在丈夫名下雪佛兰牌轿车(车牌号:京xx)排气管后面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随时知晓车辆位置。妻子与丈夫属于夫妻关系,通常情况下,如果安装定位器用于车辆安全保护,大可不必向相对方予以隐瞒。 由于妻子对其行为无法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因此,合理的分析就是,其安装定位器目的在于探知丈夫的行踪信息等。 🔥🔥但是,如果行为人收集他人的行踪信息不在于获取相关数据,而是为了窥探该行踪信息背后所隐含他人的私生活秘密,由此就进入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从庭审中可以得知,妻子与丈夫的夫妻关系已出现裂痕,亦进行了婚姻诉讼。联系到本案,在无其他合理解释时,认定妻子通过安装定位器获取他人隐私的主观目的这一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 🔥🔥因此,妻子所侵犯客体是丈夫的隐私,而非个人信息,即以“跟踪”的方法对丈夫私生活安宁和私密活动进行“窥探”,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准确。
张芸 106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