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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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诉讼离婚如何适用法律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涉外诉讼离婚如何适用法律
内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包括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结婚行为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涉外离婚以法院地法为准据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3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4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该原则婚姻当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仍应适用中国法律。那么涉外诉讼离婚如何适用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0127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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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监护和扶养的法律适用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涉外收养、监护和扶养的法律适用
内容:涉外扶养的法律适用: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那么涉外收养、监护和扶养的法律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12393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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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是怎样的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是怎样的
内容:关于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1、收养人本国法2、被收养人住所地法3、适用当事人共同属人法那么涉外收养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12688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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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夫妻财产如何选择适用法律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涉外夫妻财产如何选择适用法律
内容: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那么涉外夫妻财产如何选择适用法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1157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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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签字就发生法律效力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书签字就发生法律效力吗
内容:离婚协议书签字就发生法律效力吗离婚协议经过夫妻双方亲自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离婚证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那么离婚协议书签字就发生法律效力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1265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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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
许瑞林律师
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
内容: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此未做规定,但民法通则设有专章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其中既规定了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又对有关准据法做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主要有: 1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根据该原则,婚姻当事人违反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或规避我国强制性、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仍应适用中国法律。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那么涉外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1.12.20530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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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涉外离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内容:根据我国关于涉外离婚的相关法律的规定,就涉外离婚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归纳如下:第一,夫妻双方均为中国人,一方在国外的。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双方亲自到场,才能够确定婚姻关系的解除。在国外的一方可以委托其在中国的律师代理出庭应诉,但必须提供完整的符合法律规范要求的相关书面材料。双方均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与外国人离婚,可向本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外国人居住在国外,在中国提起离婚诉讼,送达就成为比较困难的问题。
杨一凡律师2022.03.2247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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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子女抚养应该如何处理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涉外离婚子女抚养应该如何处理
内容:涉外离婚子女抚养应该如何处理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我国和国外法律规定差异较大,一般来说未成年子女在国外的,一般由国外一方抚养,如果相反在国内的也是一般由在国内和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抚养。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那么涉外离婚子女抚养应该如何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12854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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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债权转让法律关系有什么性质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涉外债权转让法律关系有什么性质
内容:涉外债权转让法律关系有什么性质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分析。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第五百五十条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那么涉外债权转让法律关系有什么性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7200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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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
内容: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财产或其他事务进行的预先处分并于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的法律特征是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是人身性的法律行为是要式法律行为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一)遗嘱实质要件的法律冲突遗嘱的实质要件包括遗嘱能力、遗嘱内容及效力等。由于各国法律对于遗嘱继承的规定不同因而对于涉外遗嘱继承是用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产生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结论着就是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就需要确定涉外遗嘱继承的准据法。那么涉外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10425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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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婚前财产婚后赠予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中婚前财产婚后赠予是否发生法律效力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如果侵害的是其他亲友则不在此列。二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能力,而不履行对赠与人的扶养义务。那么民法典中婚前财产婚后赠予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11270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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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规定涉外协议离婚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法律如何规定涉外协议离婚
内容:法律规定如何涉外协议离婚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离婚时法律规定原告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不能通过行政部门登记离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根据该原则婚姻当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仍应适用中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那么法律如何规定涉外协议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2.01368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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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发生涉外合同纠纷在法律上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如果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其规定适用;但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则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确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第三条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可以明示选择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 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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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关于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内容:第六十三条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第六十五条涉外交通事故的调解,可以采用单方调解方式进行。那么关于涉外交通事故处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1.1794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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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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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抚养费减少的条件有哪些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涉外婚姻抚养费减少的条件有哪些
内容:应当注意的是,上述情形,必需达到使原定抚养费标准,不能给付或不能全部给付时,才能提出不付或减少给付数额的请求。另外,抚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减免费用的,人民法院作为新案件处理。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这可以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②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那么涉外婚姻抚养费减少的条件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12434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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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涉外婚姻法律法规有哪些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中国涉外婚姻法律法规有哪些
内容:中国涉外婚姻法律法规规定有哪些1、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具体说来,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我国境内结婚的,适用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我国境外结婚的,适用当地国家(地区)法律的规定。中国公民与外国人要求在中国境内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在不违背我国《民法典》关于结婚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的原则,应适用中国法律。对结婚主体的限制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准同外国人结婚:第一类是某些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员。
王熙律师2022.03.22492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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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自驾川藏线的旅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心受到极大影响,在他一筹莫展之际,我们提供了专业咨询、耐心指导与法律建议,让当事人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有了明确的解决方向。最终帮助双方和解解决纠纷,争取到最大利益,得到了当事人的感谢信和荣誉锦旗!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337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839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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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锦旗,一份荣誉,一份责任。感谢当事人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会一如既往地提供专业、全面的法律服务。
林艳英 203评论 -
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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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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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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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赔偿: 1、交通事故三方同等责任。三方交通事故两方同等责任一方次要责任,其中负同等责任一方死亡一人,其他两方交强险分别最高可以赔偿身故方11万的死亡赔偿限额。有产生医疗费用,还可以分别赔偿最高1万元的医疗费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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