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财产报告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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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9)离婚时一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协议中可以对家庭共有的有形或无形资产进行分割,确定每个家庭成员取得财产的方式及时间,已经出现争议的处理方式等,公证机关可以对分家协议进行公证,审查协议内容是否有违反规定强制性规定的内容,但公证不是必经程序,二、家庭共有财产分割方法有什么(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5)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4)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以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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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必须明确的是,婚内双方协商写下的财产分配协议属于意思自治的体现,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违法的话,那么其协议书就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要注意的一点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样形式才是有效的,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内容合法的情况下签定的婚内财产协议,就是有效的,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6、婚内财产协议是有效的,经夫妻双方签字确认,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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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目前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主要限制有这些首先,会对上了失信名单的人,在执行信息网进行登记,任何人都可以根据基本信息要查询到这些老赖,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除此之外,老赖不能再继续在经营中做老板,当董事,监事之类的高管,总之就是要从生活出行到工作学习进行限制,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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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违反安全生产要求情况下,企业和个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和责任,如何预防安全事故呢,当然,在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和个人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严重的会涉及到刑事责任,那么,在违反安全生产要求情况下,企业和个人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和责任是什么,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问题是一个经常发生的事件,这种行为对企业的经济利益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都有巨大的影响,个人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责任个人在安全生产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其违反安全生产要求同样会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议题,要求每个企业和个人都认识到这一重要性,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在提高经济利益的同时,保证员工的安全。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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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李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夫妻生有一女原房屋的产权登记在王先生的名下。2005年10月双方订立“协议离婚家庭房屋与财产分割”协议约定王先生一次性付给李女士3万元现金今后一切家庭财产和位于本市路的房屋财产全归女儿所有如有变动李女士有作出家庭财产重新分割的权利。为此李女士以王先生违反约定为由起诉要求王先生支付房屋转让款22万元。法院审理中被告王先生辩称离婚后女儿一直随自己生活在离婚协议中没有房屋转让款分割的内容现该房屋只是转变成它处商品房故不同意李女士诉请。法院判决被告王先生给付前妻李女士房屋出让款22万元。那么因违反离婚协议规定而产生的财产要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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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影响债务人财产变现能力的情况列明财产的状况、保管费用、变现障碍等情况。(三)其他债务人财产可能出现增减的情况列明管理人行使撤销权、确认无效、追缴注册资本、行使抵销权等情况。文书制作说明:1、本文书依据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由管理人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后所制作的财产状况报告,向债权人会议进行汇报。那么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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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财产协议 约定书不是必须需要公证的。夫妻财产协议约定书如果没有 违反法律规定 ,也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并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双方签字之后就开始生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不需要公证。但同时公证后的协议法律效力是高于一般协议的。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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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婚内财产协议是有效的,经夫妻双方签字确认,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符合法律生效条件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因为夫妻约定的婚内财产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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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综上所述,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确实具有法律效力,但前提是必须满足一定的法律条件,是的,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是有效的,4、是的,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是有效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婚内财产协议一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夫妻约定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夫妻可以自愿签订夫妻婚内财产协议,并且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协议的规定进行财产分割。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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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监管机制,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保护我们的环境和家园,一、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的定义和特征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是指侵权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环境造成污染,但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导致环境污染的后果发生,结语: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也损害了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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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夫妻赠与合同如何有效 夫妻之间赠与财产签订赠与合同时,当事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具有法律效力,5、法律主观:婚内财产协议 ,是指夫妻可以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3、法律分析:婚内财产协议,是一种合同,是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婚内财产所做出的约定,什么叫婚内财产协议1、婚内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所做出的约定,4、婚内财产协议 是夫妻约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一种书面协议,法律主观:婚内财产赠与协议的效力为:符合效力要件的赠与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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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主观:法院不会查询夫妻共同财产,财产线索由当事人自己提供,法院查夫妻共同财产怎么查法律分析:法院调查取证时,具体可以查询夫妻双方的银行卡、信用卡或者所持有的股票、债权的现有情况,公司股权信息的查询,也可请专业的律师,律师凭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合同可直接到工商部门查询,查询的内容涉及开业申请、公司章程、年检报告,有法院的立案通知书,还可以查询到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第如果想查清共同财产情况,可以 起诉到法院 后申请法院进行查询,尽量提供给法院存款银行名称、股票开户账号等信息以方便法院查询,同时可向法院申请对配偶的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夫妻财产为共同财产,可以查询到的。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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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是什么意思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要向法院报告其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的就属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那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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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婚外同居的赠与行为中,无论是基于赠与人生前的赠与合同发生的财产纠纷,还是基于赠与人遗嘱发生的遗赠纠纷,核心争议点无非在于可能使财产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近来的婚外同居财产赠与行为的司法案件中,法院往往倾向于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而判决其无效,婚外同居的赠与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当然,虽然学界关于婚外同居的赠与行为的效力持有不同的观点,司法实践之中也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但基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与公共道德,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仍是绝大多数判决的选择。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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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五百四十条债权人撤销权行使范围以及必要费用承担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那么债务人赠与子女财产违反强制性规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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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老公财产一无所知,该怎么办?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结婚时需要两人双向奔赴,离婚时需要个人谨慎对待!元甲律师对各类夫妻财产进行详细整理,帮助当事人在离婚纠纷中获得房屋折价款、财物等最大权益。
离婚时要注意:商业保险也是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之一
婚内财产各自归各自的协议怎么写 你们只需要订立一份婚内财产协议,在其中约定婚内的财产各自归各自即可。订立一份有效的婚内财产协议有以下要求: 首先在形式上,婚内财产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其次,约定要具体明确。不仅要约定现有的财产归属,还要对婚内收益归属进行约定,你们婚内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安排写在这一部分即可。 第三,夫妻双方签订婚内财产协议应当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换句话说就是婚内财产协议应当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签订,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则无效。 最后,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且相对公平,协议不能限制一方基本人权,比如离婚自由权、人身自由权、隐私权等等。同时也不能有违反公序良俗的约定。 婚内协议的约定,有诸多的限制,一不小心可能功亏一篑,建议向家与家律师咨询,让一份有效的财产协议守护你的美好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