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意外工伤赔偿标准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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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三级工伤赔偿标准相关法律规定一、三级工伤赔偿标准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三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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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工伤认定: 1、认定条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这里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时间条件为上下班途中;二是特定对象条件为机动车伤害。那么交通事故伤害引发的工伤认定相关法律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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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格的律师可以帮助你了解工伤鉴定的法律程序,确保你得到公正的结果,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你了解工伤鉴定的各种法律规定,以及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因此,在进行工伤鉴定时,你需要寻求专业的律师帮助,在这种情况下,你是否需要律师的帮助来进行工伤鉴定呢,在进行工伤鉴定时,律师可以提供合法的意见和建议,帮你确保你的权益不被削弱或损害,工伤鉴定需要律师帮助吗工伤是指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或职业病所造成的伤害。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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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企业职工工伤认定范围是什么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以上是工伤认定范围。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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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伤意外死亡赔偿多少钱一、一次性工伤死亡补助金:26955元20倍=539100元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955元。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时,指定了受益人,比如其配偶或者父母、子女,职工因工死亡后的保险金,即由受益人获得。那么工伤意外死亡赔偿多少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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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那么交通事故中主要责任有工伤工资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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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那么工伤法律规定是怎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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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也就是说得先由交管部门处理完交通事故,才能办理上面提到的工伤死亡补助手续。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提出工伤认定的,应提交由交通局肇事科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那么交通事故工伤死亡赔偿标准法律知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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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此规定,如果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将无法分清本人是否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情形。如果法院判决认定是双方负同等责任、或本人负次要责任,就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形,就可以持该生效判决书作为申报工伤的依据,到工伤认定部门申报工伤。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认定时效法律依据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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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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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伤保险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有以下不同:1、保险目的不同。工伤保险的实施方式是强制实施的,它是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强制属于实施对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参加的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方式是自愿的。工伤保险是由国家授权的劳动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是一种政府行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则是由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管理,是一种商业行为。那么工伤保险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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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交通事故主责方能否申请工伤可以申请工伤但是伤者负全责的不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那么交通事故主责方能否申请工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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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企业瞒报工伤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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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工伤死亡赔偿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可领取的工伤保险金。那么法律对工伤死亡赔偿金是如何规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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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那么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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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女士在去年九月份顺义区路过一个施工方,在这个过程中,北京裕丰国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过程扔东西,将宋女士意外砸伤。宋女士,在手足无措最困难的时候找到了元甲,我们律所帮助谈和解成功,在今天拿到了28万的高额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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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离婚判决的空间很大,法律适用和真实的世界一样,不是非黑即白的,很多诉求可不可行,不是一句“行”或者“不行”就能回答的,我们不做思维僵化的“法条普法/讲解”,一切都以案例说话;🌷要想在婚姻家事纠纷特别是离婚纠纷中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除了要看律师和经办法官,也要看当事人的配合和努力,所涉纠纷很少存在必胜或必输的诉求;
婚内协议怎么写具有法律效力 婚内财产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写法如下: 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内,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书,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男女双方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协议书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的,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婚内协议书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便可以拥有法律效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