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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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贷款到期:1个月内没还银行会产生罚息;1个月(30以上)银行会有短信通知;3个月以上(90天)银行将会电话通知或者上门催收; 1、1个月内没还银行会产生罚息; 2、1个月(30以上)银行会有短信通知; 3、3个月以上(90天)银行将会电话通知或者上门催收; 4、7个月以上银行会向法院起诉,将会有法院的传票寄至借款方家,在开庭之日不管借款人是否到庭,法院都会冻结借款人当初向银行抵押贷款的抵押物,然后进行拍卖,抵押物拍卖所得,将会用于还款。如果拍卖所得大于欠款,(借款方需要支付的金额金+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起诉费+律师费等),那么多余部分将会返还给借款方。不过有多余出来的钱的情况很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贷款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让渡资金使用权的一种金融行为。 2、贷款顾问指出: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 、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贷款指债权人向债务人让渡资金使用权的一种金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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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二手房贷款合同什么时候拿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芜湖二手房贷款合同什么时候拿
内容:当银行同意贷款人的贷款申请时,就会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协议这个贷款协议书就是贷款合同,同时贷款人也要将购买的二手房抵押到银行的名下,这是保障银行债权得以实现的手段之一。当贷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时,银行就会将二手房进行查封拍卖。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二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义务人的除外。那么芜湖二手房贷款合同什么时候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1.0581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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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贷款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内容: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通俗的来讲,还款到期后,债权人不在两年时间内索要,过了两年再去起诉,法院可能会不判债权人胜诉借条的诉讼时效是2年,但是不能机械地去理解。借条上没有注明期限的,从出借人催要借款时开始起算2年的诉讼时效。
段建国律师2022.03.25506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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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一样吗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一样吗
内容:一、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一样吗1、贷款合同不是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又称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而抵押合同是抵押人抵押财产为债权担保时,和抵押权人签订的合同。
孔孟廷律师2022.03.25285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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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借款合同生效后,只要合同未完全履行,就是有效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期限不能超过三年的法定诉讼时效。如果诉讼时效期间经过,除债务人主动承担债务的,债权人将会丧失对其的胜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1、债务已经履行;2、债务相互抵销;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4、债权人免除债务;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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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没有贷款合同怎么办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款人没有贷款合同怎么办
内容:如果一方当事人贷款合同原件丢失的可以向另一方借用复印并可以拍照留存。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借款人没有贷款合同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1.30548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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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
许瑞林律师
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
内容: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法,甲方授权乙方在每个还款期规定时间自动从其活期存款账户中扣除还款本息。第十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2.甲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归还贷款本息;3.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不得将贷款挪用;4.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定期提供其有关经济收入的证明;5.甲方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不得办理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清户手续;6.乙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7.乙方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8.乙方在贷款到期时有权从甲方的活期存款账户或信用卡账户内直接划款。那么小额信用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1.01287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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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合同丢了怎么办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住房贷款合同丢了怎么办
内容:购房贷款合同不会只有一份,贷款行、开发商,还有房管局都会有合同原件,所以你只需要带上身份证去贷款行或是开发商、房管局复印一份就行了。丢了购房贷款合同还可以去房产抵押部门查档补办,若办理的是住房公积金贷款,去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档补办也是可以的。若是用住房公积金办理的购房贷款,那么丢失了合同原件的话,提供有当地房屋交易中心盖章的信息证明也可以。如果你是在还没有办理银行按揭前就已经丢失了贷款合同的话,那么你可以先向各方声明合同作废,然后待三个月到期后,再带上相关证明申请注销所签订的那份合同,并重新再签订一份合同。那么住房贷款合同丢了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1.02252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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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小额贷款合同范本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正规小额贷款合同范本
内容:然而,在其贷给大家便利的同时,因合同签订问题,也为一些朋友带来了麻烦,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正规小额贷款合同范本什么是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利息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收到借款后应当出具收据,乙方所出具的借据为本小额贷款合同的附件,与本小额贷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那么正规小额贷款合同范本。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0992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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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合同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合同
内容:第四条 本保证合同独立于借款合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因借款合同无效而免除。第五条 本担保合同为连带责任保证和住房公积金质押。第七条 如借款人未按合同履行还款义务,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索款通知后三十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乙方未主动履行,即表示乙方授权甲方从其住房公积金帐户上扣收,偿还借款人的贷款本息。第八条 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保证人中的一人或全部保证人履行还款责任。一方需要变更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的认识一致。第十五条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那么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1.0192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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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是如何区分的!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是如何区分的!
内容: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能用于非法目的。贷款合同载明的借款用途不得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经营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书面)的成立,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成立。持有借款合同或借据对于证明是否还款有不同的作用。那么借款合同与贷款合同是如何区分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09106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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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到期还判解除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到期还判解除吗
内容: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另,借款合同中贷款方所在地可以视为合同履行地。那么借款合同到期还判解除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0793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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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了贷款还没有还完应该怎么办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到期了贷款还没有还完应该怎么办
内容:到期了贷款还没有还完应该怎么办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贷款到期了还没有还完的,是属于合同违约的情形,按合同的的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贷款不还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出现贷款还不上的情况,首先要及时与贷款的机构取得联系,说明一下自己贷款还不上的现状,及造成的原因。其次,要与贷款机构进行协商,看一下可不可以分期付款或者是延长还款期限,在与贷款协商一致后,一定要按照协商的结果按时归还欠款。那么到期了贷款还没有还完应该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0726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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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到期未还清银行会怎样催收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贷款到期未还清银行会怎样催收
内容: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抵销权。《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否则,银行将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借款人未到期提前支取的,银行可以在支取当日进行扣收贷款利息或者本金。在银行借款实务当中,银行会综合运用法定抵销权及协议抵销权。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运用法定抵销,要注意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并且要通知债务人,否则构成侵权。那么贷款到期未还清银行会怎样催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09630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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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能否解除合同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能否解除合同
内容: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能不能解除合同一、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刘家从事个体运输业务。刘家利用该笔借款中的20万元购买汽车另外10万元用于偿还其他债务人的债务。而刘家则认为借款期限未到期不愿偿还。商业银行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并要求刘家立即归还借款3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结合本案根据刘家与商业银行的借款合同借款使用目的是购买汽车而刘家未能按约定使用贷款已经违反了(A同法第3条的规定。那么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贷款人能否解除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1.30768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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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到期能否解除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到期能否解除
内容:合同是在履行期间才能解除的,借款合同到期后,合同就会自动终止。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1、写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
邢颖律师2022.03.30500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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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贷款是否有优先偿还权?到期没有还款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存单质押贷款是否有优先偿还权?到期没有还款
内容:存单质押一般是借款人以存单作为质押,从贷款银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存单持有人一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的当事人可以该存单为由起诉质押机构,要求存款优先受偿的。当借款人无法按借款合同约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时,银行有权处理质押物,用以抵偿贷款本息。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一般不得展期。每笔贷款只限展期一次,且不得超过存单到期日。那么存单质押贷款是否有优先偿还权?到期没有还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10268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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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414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婚内财产协议 503评论 -
【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
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73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28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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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林艳英 144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511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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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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