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清偿及其清偿当事人的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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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借款合同未到清偿期能否提前解除合同要求清偿借款合同未到期的,一般不能提前解除合同要求清偿,但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丧失履行能力的,可以提前解除合同,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第五百二十八条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借款合同未到清偿期能否提前解除合同要求清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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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法律分析:在法定条件下发包方是有责任的,如果发包人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当包工头拖欠工人劳务工资时,可直接要求具有更好清偿能力的承包人承担被拖欠的劳务报酬,第7条规定:“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5、法律主观:个人可以与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个人与建筑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合同是无效的,个人是不具有劳务分包资格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条件,合同自然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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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大家都知道合同的设定就是通过法定的手段来解决合同的纠纷问题,对以后可能发生的情形进行提前的约定,来达到双方互利的地步,合同约定是当事人人经过平等协商所确定的,那么合同中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吗?合同中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合同是可以约定债务清偿的顺序的,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除外。以此类推,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那么合同中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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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有哪些区别一、债务转移是合同义务的转移第三人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一致,并经债权人同意为有效。而代为清偿的协议并未取得债权人同意。前者是指由第三人完全代替债务人承担债务;后者是指原债务人也未脱离原合同关系,而是由第三人加入合同关系,由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共同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的情况。而在代为清偿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非合同当事人。如果第三人在履行义务过程中有瑕玼,债权人不得向其主张债权或有关履行瑕玼的责任,而只能向债务人主张。那么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有哪些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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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那么当事人可否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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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中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合同是可以约定债务清偿的顺序的由法律直接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债的清偿抵充顺序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的数项债务种类相同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债务人未作指定的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那么合同中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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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三方清偿债务是否合法第三方清偿债务只要约定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就是合法的。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清偿的原则规定债务清偿是企业债务运动即借债一用债一还债中的必然现象和重要环节。不能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那么第三方清偿债务是否符合合同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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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可以协议约定借款合同债务清偿顺序吗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借贷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清偿的顺序,但如果出现破产的情形时,债务清偿和顺序按法律的规定执行。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不能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方法代替合同的履行。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这样,可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对到期债务不偿还,而又不属于例外责任的,执法机关可以强制其履行,直至其破产清算。那么可以协议约定借款合同债务清偿顺序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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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有什么区别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债务转移不仅必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代为清偿即清偿由第三人代而为之的制度。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有什么区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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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大家都知道合同的设定就是通过法定的手段来解决合同的纠纷问题,对以后可能发生的情形进行提前的约定,来达到双方互利的地步,合同约定是当事人人经过平等协商所确定的,那么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呢?合同是不可以约定债务清偿的顺序的,因为债务清偿的顺序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债务人必须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来履行债务,而不得随意提前、迟延或更改履约方式。在合约的履行中,不能以其他标的物代替合同的履行。那么在签订的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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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法律主观:合同权利的终止有哪些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事由,依照《民法典》第557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民法典》--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七)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5、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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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根据保理的不同类型,保理合同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显式保理合同和隐式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基本合同中债权转让为基础的,涉及三方当事人,对此下面催天下小编为大家具体阐述。保理合同的类型根据保理的类型不同,保理合同可分为有追索权保理合同和无追索权保理合同、明保理合同和暗保理合同等。有追索权保理合同,保理商可选择同时起诉债权人及债务人,管辖涉及适用保理合同管辖还是基础合同管辖的问题。无追索权保理合同,因保理商对债权人没有追索权,因此在应收账款无商业纠纷等情况下,保理商仅能起诉债务人要求其清偿,管辖问题相对简单。那么保理合同纠纷当事人的类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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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的区别在哪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债务转移不仅必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代为清偿即清偿由第三人代而为之的制度。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那么合同债务转移与代为清偿的区别在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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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那么在合同当事人未约定的情形,债务清偿地,清偿期和清偿费用应如何确。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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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当事人在申请法院受理债务清偿纠纷案件时,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对于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当事人需要支付一定的案件受理费,综上所述,债务清偿纠纷是一项复杂的法律事务,需要双方合理约定、履行债务,并通过合适的途径解决纠纷,在债务清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可以通过起诉、调解、仲裁等途径解决纠纷,这类纠纷涉及很多方面,包括债务合同的签订、债务的履行、债务清偿方式的选择等,通过本文的介绍和解读,相信读者对债务清偿纠纷及相关案件受理费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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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用律所为解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开展【模拟法庭】活动!具有40年法院审判经验的专家老师强势坐镇,各位精英律师思虑周全、准备充分,为维护当事人权益而战!展示出专业风范,给予了当事人极大信心!
又解决一件工伤赔偿难题!工作中受伤,但没有签订劳务合同,伤情评定为九级伤残。单位不愿支付合理赔偿款,在元甲律所帮助下,法院判决几乎支持我方全部诉求,当事人拿到35万余元赔偿款!
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喝酒后签的合同有效吗?
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 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东港法院判决乙建筑劳务公司支付甲设备租赁处租赁费103万元并赔偿丢失设备38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乙建筑劳务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甲设备租赁处发现2023年4月12日乙建筑劳务公司采取简易注销的方式,即自行承诺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形式,被核准注销。 甲设备租赁处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要求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厉某、焦某、刘某为被执行人并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厉某、刘某、焦某系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甲设备租赁处与乙建筑劳务公司的纠纷在诉讼阶段股东刘某代乙建筑劳务公司领取起诉状、传票手续,该债权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对该债权不存在乙建筑劳务公司不知情的情况。 厉某、刘某、焦某作为乙建筑劳务公司的股东,未经清算即办理该公司注销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甲设备租赁处申请追加乙建筑劳务公司股东厉某、刘某、焦某为被执行人,且对乙建筑劳务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股东悄悄将公司注销,公司欠下的债就不用偿还了吗?在执行中,有的公司股东自作聪明,在公司注销时采用承诺“公司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简易注销方式悄悄将公司注销,并天真地认为公司欠的外债就不用偿还了。 但聪明反被聪明误,根据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公司欠的债反而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