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诉讼程序是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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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应当注意的是,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双方对此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另行起诉。那么探视权和变更抚养权能一起诉讼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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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诉讼离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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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一)起诉阶段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另一方婚姻关系的请求。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二)法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起诉,开始诉讼程序后,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1、审理前的准备。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那么诉讼离婚的审理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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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我国法律未对亲子鉴定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导致适用不规范。本文首先界定了适用亲子鉴定的案件类型,分析了进行鉴定的条件以及鉴定结果的证据效力,并提出在不同审级中进行亲子鉴定的程序问题。进行亲子鉴定的另一个必要条件是,被鉴定人同意鉴定。那么亲子鉴定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几个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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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孩子母亲妨碍父亲探视孩子,并不能构成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有利原因。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那么起诉变更抚养权程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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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二)离婚诉讼的具体程序: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具体程序如下:1、起草起诉状;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那么异地诉讼离婚程序办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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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涉及到离婚与否以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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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二、起诉离婚要多久1、一般而言,法院审理案件6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可延长时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那么诉讼离婚程序该怎么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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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时有哪些技巧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时,有一些技巧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过错是导致离婚的重要原因之一,当事人需要让法院认识到这些过错的严重性,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时,有一些技巧可以帮助您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1. 充分准备证据:在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时,证据是决定胜负的关键,法院诉讼离婚程序怎么走法院诉讼离婚程序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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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民事诉讼是指产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及说明事实与理由,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的制度。如何提起民事诉讼呢?接下来为大家详细介绍。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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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诉讼是最常见和最常用的纠纷解决办法,民事诉讼有很多程序性要求,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提起民事诉讼要符合起诉的条件、需要整理和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资料、法院会对原告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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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第三人认为离婚协议中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协议损害其利益,请求法院确认该协议无效应适用何种诉讼程序解决,实践中存在不同看法。其次,离婚双方对财产处理达成协议只是符合离婚的条件之一,婚姻登记机关的行政行为只是对双方婚姻关系状况的确认,不是对双方财产分割协议的行政确认。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第三人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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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双方离婚有没有探视权子女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属于身份权的范畴,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为此探视权的行使有了可靠的法律程序保证。一旦其权利受到侵犯,对方都有独立的民事请求权和申请执行权。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那么双方离婚有没有探视权子女的权利。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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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离婚对于很多人而言不在是新鲜的话题,很多人对于离婚孩子怎么判的问题相对而言还是很看重的,但对于起诉离婚程序也存在很多不了解,尤其是第二次起诉离婚要经过的程序,对此本文作出详细介绍,欢迎阅读!第二次起诉离婚诉讼程序(一)原告起诉阶段:1、原告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2、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受理的告诉不予受理的理由。一般离婚诉讼的庭审分为如下过程:1、法庭调查;1、法庭辩论;2、法官调解;3、双方总结5、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成功的发调解书。那么第二次起诉离婚诉讼程序。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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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指定监护人诉讼程序关于法定代理人的确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即先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随之确定了代为其参加诉讼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从此范围中按照法定顺序予以确定相应的监护人;第二,有监护资格的人对监护人确定一事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在他们之中指定诉讼中的法定代理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那么指定监护人诉讼程序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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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历经六个诉讼程序,终于拿到了想要的结果👏👏维权有成本,预防很重要
有一种胜利是二审维持原判!北京怀柔地区发生交通事故,伤者无责,评上十级伤残,元甲律所专案组,以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为核心推动诉讼程序,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5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专业才能赢得口碑!
【成功案例】工程款拖欠10年、项目负责人离职,还能要回钱吗?要账路漫漫、时间不等人,陆先生已将近70岁的年纪,折腾了将近快10年了,依然没有解决这个要账难题!2023年3月,陆先生委托了北京天用律所来帮助自己要回工程款。天用律所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帮助陆先生收集有力证据,因为工程距今时间久远,需要迅速启动立案程序。 庭审中,被告建筑工程公司对陆先生的实际施工人身份不予认可,认为工程是自己的项目部员工完成的。对此,天用律师提交了部分工程款的转账记录和会议纪要,证明陆先生是实际施工人身份;并提交了竣工结算文件等多份资料,法院让建筑工程公司核对账目,但其也没对出来,因此对方哑口无言。 最终法官按照天用律师的诉讼请求,全额支持了我方当事人主张的工程款本金及6年的利息合计225万余元!三月中旬接案,六月底一审胜诉!历时仅3个月,将十年之久的工程款成功收回!
按份继承父母房屋后,其中一子女霸占房屋拒不配合共同出售房屋,其他子女委托我们走诉讼程序后,最终顺利达成调解,按照房屋市场价值拿到了应有的房屋折价款。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