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给儿子的抚养费被丈夫挪用怎么办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案例中,姜-女士限于现任丈夫的缘故不能再继续抚养孩子,不属于父母“无力抚养”的情形。孩子父亲死亡,姜-女士作为母亲,仍有抚养的法定义务。另据民法典规定,只有生父母在存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条件下才可以作为送养人。“特殊困难”一般是指生父母有重大疾病或存在重度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父母被判刑无法抚养子女,而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还需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有关材料的证明。那么失去儿子的父母有权抚养孙子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内容:结发妻子婚后4年离奇失踪,丈夫张-诚(化名)一等就是15年。分居15年来,在经过多方打听均找不到妻子下落的情况下,丈夫张-诚既当爹又当妈,靠打零工维持父子俩的生活,含辛茹苦将儿子养大,现在儿子已能打工挣钱自食其力。为了使自己从名存实亡的婚姻中得以解脱,张-诚终于拿起法律的武器,起诉到云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准予自己与被告罗-丽离婚。重庆云阳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婚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故对原告张-诚要求与被告罗-丽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那么婚后4年妻子失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离婚后才得知丈夫在婚内出轨,可否获赔呢现在离婚后,她得知有个女人替她丈夫生下了一个儿子,也就是说,在他们还存在婚姻关系期间,这个女人就怀孕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那么离婚后才得知丈夫在婚内出轨,可否获赔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丈夫无故失踪妻子无奈离婚 一男子离开家乡去外镇办厂,但一年之后突然瞒着妻子变卖了厂里的设备与产品玩起了人间蒸发。在失踪19个月之后,伤心妻子无奈之下只得与他离婚。原告朱某认为被告的行为给其母子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同时也扰乱了母子俩的正常生活。且被告的所作所为违背了夫妻之间应尽的义务,夫妻感情现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财产。被告在近两年的时间内不与家中联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据此提出离婚,法院应予支持。日前,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告朱某与被告姚某离婚。儿子由原告负责抚养教育至十八周岁止,由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300元。那么丈夫无故失踪。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妻子知道后,将丈夫告上了法庭。11月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告吕某与被告徐某离婚。徐某父母急于抱孙子,见儿媳久婚未孕,便催促儿子带妻子到医院检查,确认吕某患绝育症。为了既能保全婚姻,又能延续自家香火,徐某暗地里与父母商定自已到外面借腹生子,待小孩出生满月后用2万元打发孩子生母。2006年6月,吕某发现徐某与他人同居生一女孩后,不忍徐某所为,双方为此经常吵架,后吕某将徐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并生育小孩,伤害了与吕某的感情,致夫妻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那么丈夫借腹生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周女士和丈夫结婚13年,儿子已11岁。对此,周女士没多心,赶紧从存折上取出5万元给他。两天后,周女士正好碰上丈夫的领导,对方却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近段时间,丈夫突然以在外面有情人为由,要求和周女士离婚。突如其来的变故,让周女士气愤不已。她认为,丈夫先前借口拿走的5万元属恶意转移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应重新分配。因此,如果周女士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丈夫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其有权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少分或不分财产。那么丈夫离婚前恶意转移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初为人父的心情是喜悦的,但是日前一名男子妻子生下三胞胎,却只有一个是亲儿子。妻子生三胞胎,丈夫却发现有三个爹张先生和妻子都是典型的高鼻梁,妻子为他生下三胞胎儿子,刚为人父的他很是高兴。张先生越看越怀疑,于是带着3个儿子的样本前往医院做亲子鉴定,结果让他震惊了:三个孩子三个爹!张先生只是二儿子的亲爹,如此低概率事情,竟然发生在他身上。张先生回家后严加逼问妻子,原来是因为他长年出差不在家,妻子不堪寂寞经常约男网友开房并发生关系,而另外二个孩子就是男网友的。离婚时共同财产、债务一般平分,个人财产、债务归个人。那么三胞胎三个爹,丈夫可以起诉离婚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输了抚养权拒交儿子怎么办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昨日,男子陈某因拒绝将儿子交给前妻,险些被法院拘留。据了解,陈某是一名国企白领,今年31岁,前妻比他小4岁。丈夫输了官司拒不履行判决最终,法院针对他们二人的离婚官司作出判决,因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年幼的宝宝一般随母亲一方生活,所以从有利于婴儿成长的角度考虑,法院最终判决要求陈某将儿子交给前妻抚养。然而,法院判决之后,陈某一直拒不履行交付儿子抚养权的义务。随后,陈某向法官表示,他愿意交出儿子。接着,陈某开始通过电话,劝说在同安家中的父母亲,让他们配合法官交出儿子。那么输了抚养权拒交儿子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丈夫出轨妻子起诉离婚起诉书模板是怎样的原告姓名性别女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另我们夫妻存续期间拥有夫妻共同财产约XXXX元。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由我抚养儿子XX另分割夫妻共同财产XXXX元中的XXXX元归我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此致XX人民法院具状人签名盖章年月日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会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那么丈夫出轨妻子起诉离婚起诉书模板是怎样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儿子结婚时,为了讨儿媳欢心,婆婆给了买房钱及装修款。2014年12月11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巩*华的诉讼请求。当日,作为婆婆的原告巩*华,为表示关心,便为二被告交纳了12万元的首付款;此后第8天,婆婆又往儿媳妇滕-英的银行卡里转账6万元。伤心之下,儿媳妇滕-英于2014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与丈夫原-树离婚,现该离婚案件正在审理之中。但被告滕-英辩称,双方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也无借款事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儿媳儿子闹离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在谢某正在筹划出版期间,儿子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虽经极力抢救仍旧回天乏力。痛苦不堪的谢某为了纪念儿子,遂决定将儿子援助的款项出一本纪念文集,当他取款的时候,发现该项存款已被儿媳商某到银行以存款单遗失为由取走。伤心不已的谢某与商某协商,并表明自己的出版意图,但是商某认为这笔存款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因该赠与没有经过她的同意,赠与无效。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某归还存款。那么妻子以共同财产为由否认其丈夫生前赠与效力是否合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内容:被告李*波亦表示同意离婚,但是提出曾-静出走六年,从未对孩子尽过母亲的义务,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抚养子女是父母双方的共同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以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抚养教育好下一代,是父母对子女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家庭成员间的遗弃,主要包括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遗弃老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遗弃子女,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妻子或者妻子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丈夫等行为。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还会构成遗弃罪,构成遗弃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母亲遗弃儿子六年,离婚时是否可以追偿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内容:丈夫私自带着儿子去做亲子鉴定,结果惹怒妻子上法庭要求离婚。1月26日,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判决准许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2006年6月24日,被告李某私带小孩到广东某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亲子鉴定,同年6月29日该鉴定所作出结论,认定被告李某与李某某系亲子关系。对此,原告极为不满,遂于2006年12月11日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被告疑心过重,私自带子进行亲子鉴定,在确认其子系亲生时,又不能正确对待,对原告更加冷落,不予关爱,将小孩转移住处,不让原告见小孩的面,被告的行为严重地伤害了原告的心,被告的做法是欠妥的,造成双方夫妻感情的破裂,主要过错在于被告。那么丈夫私做亲子鉴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用户这样评价她: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内容:丈夫擅将夫妻共同财产立遗嘱事件郁老太太和老伴育有两子一女。老太太认为,那栋楼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老伴的遗嘱将本该属于她自己的那一部分也分给了儿子,遂要求法院宣告遗嘱无效,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在继承之前要先析产,把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郁老太太的丈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可以订立遗嘱,他的儿子也是遗产的合法继承人。但楼房是在他们婚姻存续期间建造,应当为夫妻共同财产,在未进行财产分割情形下,老太太的丈夫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老太太的那部分财产以遗嘱的形式予以处分,损害了老太太的财产所有权。那么丈夫擅将夫妻共同财产立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用户这样评价她:
只知道丈夫出轨,什么材料证据都没有,怎么才能离婚?很简单,只要向法院申请一份调查申请书,请认真看完视频,如果有婚姻家事问题,欢迎私信我。
发现丈夫偷着给自己父母转钱,妻子知道后能不能起诉?
“世上只有妈妈好,没妈的孩子像棵草”,这首耳熟能详的儿时童谣,照进了现实生活,道出了再婚家庭中的残酷一面。 本应该拥有快乐童年的小昊(化名),自母亲离世后,被父亲与继母虐待多年,造成他胆小自闭、中度抑郁,姥姥想接回小昊抚养,可以要到监护权吗? 1岁父母离婚 与母亲相依为命 2011年,在河北的某个小城镇,李先生与王女士按农村习俗轰轰烈烈地办理了结婚典礼,开始了同居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 一年后,王女士顺利生下儿子小昊,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一份无法言表的幸福。 可是好景不长,小两口年轻气盛,常因鸡毛蒜皮的小事激烈争吵,后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甚至因离婚纠纷闹上了法庭。 2013年8月,人民法院出具离婚纠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刚满一周岁的小昊由母亲王女士抚养。此后母子俩相依为命,日子虽清贫,但也幸福。 6岁母亲去世 受后妈虐待 可是命运的残酷再次降临到这对母子身上,2018年,王女士因病去世,年仅6岁的小昊彻底失去了母爱。 在这个还不懂生离死别的年纪,“妈妈、妈妈”的哭喊声撕心裂肺,母亲的离世对于这个单亲家庭的孩子来说无疑是巨大的打击! 此后,小昊被父亲接回家中,但此时的父亲已再婚,小昊就变成了继母的眼中钉、肉中刺。继母经常恐吓、辱骂小昊,甚至不分青红皂白对他进行殴打,每天只让他吃剩菜剩饭,小小年纪的他饱受身心摧残。 而小昊父亲竟然没有一丝父爱,他的冷血无情也是闻所未闻、见所未见!父亲在小昊被继母虐待时不闻不问,不照顾小昊的生活起居,也不支付学费、医疗费。 在长期的这种恶劣生活环境中,小昊因营养不良导致身体发育迟滞,远不及其他同龄人。而且因受虐待致使他愈发胆小自闭,讲话都不敢高声言语,已被医院诊断为中度抑郁,严重影响了小昊的健康成长。 姥姥想要监护权 父亲拒绝 得知此情况的姥姥对小昊心疼不已,想要接走小昊。此时小昊继母扬言威胁,如果姥姥接走小昊就不要再送回来了,否则会遗弃甚至杀害小昊。 站在姥姥眼前的小昊完全没有一个小朋友本该有的天真可爱,眼睛里透露出对外界的恐惧与无助,身上青一块紫一块的,衣物只有破烂不堪的短袖和拖鞋,其他衣物全无。 顿时,姥姥泪流满面,十分心疼这个苦命的外孙,不知道在这四五年时间里,小昊是受尽多少的苦楚、过着怎样的悲惨生活…… 姥姥决定要回小昊的抚养权,让他从自闭和抑郁的阴霾中走出来,重新找回快乐的童年,但是父亲却拒绝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为了让小昊能够顺利入学、健康成长,姥姥决定用法律手段捍卫外孙的合法权益,于是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寻求帮助。 天用律师正义出手 成功要到监护权 听到案件详细情况后,小昊的不幸遭遇牵连着所有律师们的心,天用律师办理的不仅是一个案件,更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与未来人生! 天用律所专案组更是心急如焚,面对父亲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专案组立即启动立案程序,救小昊于水火之中。 立案成功后,天用律师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但是法官表示,“这个案件很可能不会开庭审理,父亲有监护权是合理的”。 天用律师与法官据理力争:“双方没有结婚证,母亲去世,姥姥当然可以要监护权,而且一个六七岁的孩子长期遭受父亲与继母虐待,已属侵权,本次开庭审理关乎一个孩子的健康成长和未来发展!” 利他之心与正义的力量是强大的,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案件如期开庭审理。我方拿出十足的证据,在庭审中历数小昊父亲与继母的虐待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小昊父亲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姥姥为小昊监护人。 案件胜诉的消息令人欣慰,孩子也如愿回到姥姥的温暖怀抱,天用律师的坚持不懈也收获了胜利与喜悦。 小昊姥姥特意送来一面锦旗表达感谢,希望小昊能够顺利上学、健康成长,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区某小区院内,50多岁的赵女士和儿子、儿媳、孙子一家人晚饭后悠闲散步。 赵女士在踩到一个看起来外观完好的井盖时,不料井盖竟然发生了180度翻转,致使赵女士坠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赵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队求助,将赵女士从深井中解救出来并送往医院抢救。经诊断,坠落深井造成赵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胫骨平台骨折、踝关节骨折等全身多处损伤。 出院之后,赵女士及家属多次找物业公司沟通赔偿款的事情,但是物业公司认为“赵女士要的赔偿款过高,而且物业公司已经垫付了医疗费28万元”,不同意对赵女士进行合理赔偿。 委托专业人员才能安心休养 赵女士的家人对于物业公司拒绝赔偿的态度非常气愤,但是也无计可施。一家人为了赔偿的事情急得焦头烂额,导致赵女士无法安心养伤,子女也无法安心工作。 经过一家人商量后,一致决定委托律师来办理,这样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赔偿款,伤者及家人也能节约时间,各自安好。 经过充分的咨询沟通,在2022年9月2日,赵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拿到应得的赔偿。 元甲律所专案组研究案情,积极指导赵女士准备录音、现场照片、医疗费用票据等各类证据材料,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合理赔偿。 03物业公司担责 获得满意赔偿 为了避免物业公司对赵女士伤残情况不认可,元甲律师为赵女士申请了诉中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 经鉴定赵女士的伤情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25%;建议误工期为21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 庭审过程中,物业公司为了逃避自身责任,辩称“赵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责任的承担问题。 针对责任问题,元甲律师专业解析,并具体分析事故发生过程: 事故发生时,虽然未天黑,但涉案井盖位于小区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观完好,看不出任何异样,也没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标识,任何人经过井盖都无法知悉井盖损害的情况,无法对此作出判断并采取措施,故赵女士作为小区居民不应当承担责任。 而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的管理者,未进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盖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货车碾压损坏的情况下不作为,导致赵女士受到如此严重的伤害,理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官十分认可元甲律师的庭审意见,一审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全部责任,赵女士不承担责任,由物业公司除已垫付的医疗费28万元,另外赔偿赵女士52万余元。 赵女士以及家人对赔偿金额表示非常满意!历经一年的时间,元甲专案组温暖陪伴当事人及家人度过了每一个艰难的时刻,常常帮助、总是安慰,终于圆满解决了他们的难题! 律师点评 只有委托专业律师,对案件进行专业的分析,才能制定对当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为当事人争取利益。
【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儿子欠钱不还可以要求父母偿还吗: 自古以来无论是“父债子偿”还是“子偿父债”都被道德约束为一种天经地义的行为,也深受社会广泛认可。但随着现代社会法制的不断完善,是否要“子偿父债”,还要根据债务纠纷的具体情况而定。 ●子女在世● 首先,子女借钱是子女与债券人之间的行为,无法对父母产生约束。 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可以看出,借款合同的约束力仅限于合同双方,是谁的债务就该谁还,父母并无义务偿还。 ●子女离世● 如果子女早逝,同时给父母留下一笔遗产被父母继承,那么父母就需要在继承财产价值范围之内,对“儿子”的债务具有相应偿还责任。 子女成年后欠下的债,在没有担保人的情况下,债权人只能要求其个人偿还,父母不具有连带责任。 但现实中,一些债主往往抓住孩子父母对于子女的疼爱,对方欠钱不还就去找对方父母要钱,甚至使用极端手段,其实这种做法往往无法获得法律支持,有些极端的讨债还会给家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