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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要如何认定及处理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要如何认定及处理
内容:案情摘要郭某与冯某离婚案件,查明财产如下:2、冯某婚前买了18万元基金,婚后一直未操作,市值201000元。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股票、基金等,如果婚前关系存续期间进行了交易,其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没有进行买进和卖出的操作,离婚时账面收益增倾向于认定为自然增值;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彩票取得的收益,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该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乙方财产用于借贷而于婚后取得的利息属于法定孳息,离婚时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那么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收益要如何认定及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11289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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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强迫交易罪属于什么犯罪类型
内容:其二,本罪行为人在强迫对方达成交易后一般会给付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商品作为代价,而敲诈勒索罪的行为人则完全是无偿占有被害人财物。本罪行为人实施强迫交易行为主观上是为了达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诈勒索罪行为人主观上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此外,强迫交易罪中强迫交易的行为包括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行为,对于采用威胁方法迫使他人接受运输服务的,可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龙珊律师2022.03.27247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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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车辆后进行交易能否认定为欺诈?(中)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改装车辆后进行交易能否认定为欺诈?(中)
内容: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可流通的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及特种车辆。对于哪些车辆能否流通问题,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所涉及。《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33条对不可流通的旧机动车范围作了明确规定。从本案情况看,双方当事人买卖的是改装车,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在买主刘某明知是改装车而坚持过户的情况下,车管部门对改装行为罚款后同意车辆过户,故不能认定本案的汽车买卖合同无效。那么改装车辆后进行交易能否认定为欺诈?(中)。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1.12.24478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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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强迫交易罪中止标准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最新强迫交易罪中止标准
内容: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如果没有这种交易存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立即劫取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是抢劫行为而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周春花律师2022.01.18303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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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车辆后进行交易能否认定为欺诈?(下)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改装车辆后进行交易能否认定为欺诈?(下)
内容:买主刘某提出了存在欺诈行为和显失公平问题。由于本案卖主李某开始时没有明示车辆系改装车,一定程度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要从欺诈角度认定无效或行使撤销权,还要受到实体条件和除斥期间的限制。司法实践中普遍认为,上述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间为除斥期间。本案被告刘某自车辆过户至今一直未向有关机构对所签协议及欠据申请变更或撤销,反诉时又未在规定期限缴纳反诉费,已过一年除斥期间,故其撤销权消灭。综上所述,本案当事人买卖改装汽车的行为,并不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且其诉讼主张的撤销权亦已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应认定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被告按约给付所欠车款。那么改装车辆后进行交易能否认定为欺诈?(下)。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1.12.2463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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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
内容: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而付款凭证上是一个人的名字。根据上海市高院的相关精神,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时,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一是在结婚后,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房产证上增加名字,双方到交易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可。另一条途径是结婚前,双方对房屋做个婚前个人财产公证,明确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因房屋发生的债务、收益与另一方无关。那么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11208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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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是否可以判拘役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强迫交易罪是否可以判拘役
内容:一、强迫交易罪是否可以判拘役1、强迫交易罪可以判拘役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强买强卖商品的;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翁玉素律师2022.03.26116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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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内容: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那么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11904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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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效力怎么认定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效力怎么认定
内容:没有履行期限的可以双方再加以补充如果协议补充不成应当根据合同的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如在合同约定结束期限后还未履行的则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那么合同没有履行期限效力怎么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3.02805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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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如何认定?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强迫交易罪如何认定?
内容:最后,在被害人小美不知的情况下,进行了额外的收费服务,并在结账时告知不能离开,这是明显的强制交易并提供服务,完全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一、强迫交易罪的法律概念我国的强迫交易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制他人以不合理条件与其交易,或者提供某种服务,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本罪的主观表现一定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然积极的促使犯罪结果的发生。
姚平律师2023.07.12853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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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强迫发生性行为,妻子起诉离婚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丈夫强迫发生性行为,妻子起诉离婚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吗
内容:夫妻之间固然有同居的义务,夫妻性生活也是同居义务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婚姻存续期间妻子仍然享有独立的人格、人身权利,在妻子不愿意的情况下,丈夫采取强迫、威胁或其他方法与之发生性行为,是否触犯刑法尚且不论,实质上已经侵犯了妻子的性自由权,而且违背妻子一直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利于夫妻感情的良好发展,对妻子的身体和精神带来双从的巨大伤害。如果属于丈夫非法侵害妻子性自由的权利,已经极大的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导致双方已经没有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必要的情形,可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后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院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那么丈夫强迫发生性行为,妻子起诉离婚可以认定为感情破裂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1140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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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车辆后进行交易能否认定为欺诈?(上)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改装车辆后进行交易能否认定为欺诈?(上)
内容:2002年9月3日,李某与本案被告刘某签订汽车买卖协议一份,约定将上述改装过的五十铃货车卖给刘某,价款62000元,交车时付款50000元,余款12000元待刘某过户后一次性付清。后李某向刘某索要欠款未果,引起诉讼。诉讼中,刘某提出反诉,要求将车辆价款变更为30000元,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反诉费用。一审判决后,被告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南通中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刘某买卖改装车的行为,并未违反国家禁止性法律规定。那么改装车辆后进行交易能否认定为欺诈?(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1.12.24576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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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手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能否主张经营者责任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在二手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能否主张经营者责任
内容:消费者在二手商品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受到损害,人民法院综合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性质、来源、数量、价格、频率、是否有其他销售渠道、收入等情况,能够认定销售者系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消费者主张销售者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承担经营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投诉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请求消保委调解,即由第三方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沟通调和,以促成双方达成解决纠纷。消费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提起的诉讼属于民事诉讼范畴。
任冰峰律师2022.04.182067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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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设立担保有规定有哪些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设立担保有规定有哪些
内容: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依据其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约定或者跟单信用证的惯例持有提单,开证申请人未按照约定付款赎单,开证行主张对提单项下货物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开证行主张对提单项下货物享有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质权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依据《民法典担保编》的规定,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开证行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约定以提单作为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关于质权的有关规定处理。
陈明月律师2022.04.153641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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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是什么
内容:如果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交易,就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犯强迫交易罪而获刑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者第三人交易是本罪的本质特征。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刑法》第231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
张芸律师2022.04.02383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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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男方在情人节给第三人转账520,5.2,1314,在其他时期买女性内裤,女士化妆品。我们主张男方出轨,男方否认,法院认定男方存在婚内过错,赔偿女方2万元精神损失费。起诉离婚流程和费用 21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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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队认定为同等责任,王女士家属对事故责任不认可,委托了元甲律所,元甲律所接受委托后查看了事发路段监控录像,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最终不仅为王女士家属争取到60%的赔偿比例,而且争取了王女士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长子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17万余元的赔偿款,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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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因交通事故死亡,交警队认定为同等责任,王女士家属对事故责任不认可,委托了元甲律所,元甲律所接受委托后查看了事发路段监控录像,对案件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最终不仅为王女士家属争取到60%的赔偿比例,而且争取了王女士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残疾人长子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17万余元的赔偿款,家属对判决结果非常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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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登记结婚前举办婚礼所负债务(婚礼筹备金),不同于家庭生活开支,除非双方有共担之合意,否则不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但购置结婚用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元甲婚姻家事 355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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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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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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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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