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如何认定?

导读:
最后,在被害人小美不知的情况下,进行了额外的收费服务,并在结账时告知不能离开,这是明显的强制交易并提供服务,完全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一、强迫交易罪的法律概念我国的强迫交易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制他人以不合理条件与其交易,或者提供某种服务,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本罪的主观表现一定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然积极的促使犯罪结果的发生。
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普遍的法律行为可能就是买卖东西,由此组成了这个庞大的社会经济交易市场。
目前,我国各项经济交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都已日趋完善。
但是,市场主体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仍然存在违反市场经济规律和交易秩序的行为,其中以强迫的手段促使双方交易的达成就是一个典型的表现,我国刑法将此类行为规定为强迫交易罪。
一、强迫交易罪的法律概念
我国的强迫交易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指的是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制他人以不合理条件与其交易,或者提供某种服务,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犯罪行为。
强迫交易罪顾名思义就是买方或者卖方以强制性的方式,迫使对方作出违背心里意思的行为。于买方而言则是迫使商家卖出自己不想卖的东西,于卖方而言则是迫使买方购买自己的商品。
二、案例分析
2020年5月3日,小美与朋友相约去割双眼皮。在和医生谈好相关项目和价格后开始进行手术。
然而手术进行到一半,趁着小美麻醉退去之际,手术医生告诉小美因其体质特殊,麻药对其产生的作用时间短,需要多加一针麻药,如果不进行加针的话手术将无法进行。迫于无奈的小美只好答应再加一针。
术后,小美按照项目内容在店里做完相关术后护理,可准备出院时,却被告知还要额外缴纳43000元,账单共计10万元之多。
小美愣住了,赶紧去查看账单明细,上面赫然写着手术前检查费和手术费53000元、术中的麻醉费3000元、护理费4000元……
小美对此无法理解,急忙询问医生,手术前约定好的整个手术下来是53000元,为什么现在却要多收取这么多费用。
店家解释道,手术前明确的53000元只是一次性手术费,术后享受的护理不包括在内,是要额外收费的,如果不付完全部费用,就别想离开医院。
此时,小美才意识到自己可能遭到商家强制消费,便选择报警。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该医生的行为已经构成强迫交易罪,判决处以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本案中,首先涉案金额达到10万元,已属于情节十分恶劣,远超过立案标准二千元,当警察了解事情经过后便会进行立案。
其次作为医疗机构未将所涉项目的明细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也没有以顾客知悉的方式告知,这一点已经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最后,在被害人小美不知的情况下,进行了额外的收费服务,并在结账时告知不能离开,这是明显的强制交易并提供服务,完全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那么构成此罪需要达到什么条件呢?
三、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
本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经济中正常的交易秩序,这也决定了此罪的犯罪主体应当为交易过程中的相对方,与受害人应当建立一种交易关系。
其次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没有特定身份的要求,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相关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都能够构成此罪。
(二)客体。
如前面所论述,本罪所保护法益是商品市场的交易秩序,而在这个过程中也侵犯了交易相对方自由买卖的权利。
民法中所规定的交易行为是建立在平等的主体之间,必须遵循公平、自愿的原则的法律行为。
所以,现实中的交易双方的强买强卖是严重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不利于构建公平、诚信、自由的交易市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予以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三)主观。
本罪的主观表现一定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仍然积极的促使犯罪结果的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间接故意和过失都不会构成此罪,对此,我们一定要认真加以分析。
(四)客观。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行为:暴力和威胁。下面对此展开详细说明。
1.暴力。暴力一词我们并不会感到陌生,比如“校园暴力”、“家庭暴力”。这里的暴力就单指行为暴力,而在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涉及范围很广。
除了殴打之外,还包括对商品进行毁损、围困等。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中,也明确指出采用滋扰、纠缠、哄闹等手段扰乱正常的交易、生活,也按照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2.威胁。一般我们对威胁的理解可能止步于言语,其实此罪的威胁手段还包括动作,只是该动作间接迫使相对人作出交易行为。
比如,为了让你购买商品,揭发你的隐私或是挟持亲属的方式让你内心产生恐惧,不得已作出购买行为。
不管是采用何种手段,都是为了让相对人作出违背自己心里真实想法的行为。
比如,就提供相关服务而言,服务条例中明确规定不包括送货上门、维修服务等,买方通过暴力威胁的手段让商家违背意愿进行服务,则属于违背真实意志。
四、争议焦点
强迫交易罪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以下两方面:
(一)强制手段的程度
有的人认为在交易过程中发生轻轻推搡或是辱骂就应该认定强迫交易罪,其实并不是所有的胁迫行为都能构成此罪。
本罪属于情节犯,即必须强迫的手段非常恶劣,造成严重情节才能定罪处罚。比如立案追诉标准明确规定强迫交易行为造成二千元以上直接损失的才可以立案。
如果数额没有达到立案标准,那就要看次数,强迫交易行为在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进行交易的就应当立案追诉。
(二)胁迫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威胁行为必须要与最终作出交易行为有因果关系,而且均要达到一定程度。
交易行为人必须基于对方的恐吓、殴打行为陷入心理的恐惧,达到不能不买卖、不敢不买卖的效果。
如果交易相对方并不是基于胁迫而作出一定行为,则不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强迫交易罪中的暴力、威胁是集行为与结果一体的表现,在定罪量刑中需要严格加以考量。
五、结语
强迫交易罪的认定对于维护我国市场经济交易秩序和规范市场主体诚信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上述案例的术中加价行为只是此罪的一个缩影,在遭遇了商家强制要求购买某物时,要敢于报警,坚持起诉,共同致力于诚信市场经营体系的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