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探望权纠纷是给付之诉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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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探望权纠纷起诉状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何写探望权纠纷起诉状
内容:如何写探望权纠纷起诉状原告:XXX,女,汉族,1976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现住址为青岛市XXX区XXXXX号XXXX单元XXX户。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探望孩子的合法权益,对原告与XXX的母子感情产生了巨大的负面影响。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3中止探望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的权利。那么如何写探望权纠纷起诉状。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11881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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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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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纠纷中存在哪五大误区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纠纷中存在哪五大误区
内容:可见,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没有工作不能成为逃避抚养义务的理由。李某辩称由于赵某阻止其探望孩子,他才不给抚养费。法院审理案件后,最终判决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3年后,小勇起诉要求孙某给付抚养费。因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履行抚养义务是两个法律关系。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以财产折抵抚养费,即双方分割共同财产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自己分得的财产作为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孩子。因为抚养费问题已经在离婚协议中与财产问题一并解决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不再需要另行支付抚养费。罗某以其无业、无抚养能力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那么夫妻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纠纷中存在哪五大误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12619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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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纠纷当中的误区有哪些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抚养纠纷当中的误区有哪些
内容:可见,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没有工作不能成为逃避抚养义务的理由。法院审理案件后,最终判决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但抚养费纠纷与探望权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李某不能将探望权纠纷作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3年后,小勇起诉要求孙某给付抚养费。虽然孙某出于贾某抚养子女的考虑,将共同财产全部给了贾某,但这只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并没有处理抚养费的问题。罗某以其无业、无抚养能力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那么抚养纠纷当中的误区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121006人收看 -
张芸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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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以解决探望权纠纷呢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哪些情况可以解决探望权纠纷呢
内容:哪些情况可以解决探望权纠纷呢?1,在法院判决离婚书或调解书中没有对孩子的探望权进行处理的,离婚后双方就探望子女问题发生纠纷无法协商解决的,一方就探望权问题可提起诉讼的;2,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就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问题作出判决或调解后,在离婚后若双方就子女探望权问题发生纠且纷协商不成的,一方可以就探望权问题再次提起诉讼。3,在夫妻起诉离婚未果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5,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一方行使探望权受到阻挠,就探望权问题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那么哪些情况可以解决探望权纠纷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2.11329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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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在抚养费纠纷能反诉吗
许瑞林律师
探望权在抚养费纠纷能反诉吗
内容:探望权在抚养费纠纷能反诉吗一、什么是探望权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没有被告称谓的当事人不能提起反诉。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不仅要对夫妻双方的人身关系作出裁判,而且要对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关系作出裁判,使之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那么探望权在抚养费纠纷能反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11925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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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变更纠纷,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可否要求降低抚养费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抚养费变更纠纷,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可否要求降低抚养费
内容:抚养费变更纠纷,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可否要求降低抚养费抚养费,是指当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其中,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给付抚养费的一方请求减少或免除抚养费时,应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费用的支付对其本人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或该数额超出其当前实际需要。那么抚养费变更纠纷,给付抚养费的一方可否要求降低抚养费。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12499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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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纠纷中常见的五大误区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抚养纠纷中常见的五大误区
内容:抚养纠纷中的五大误区:误区一:工作都没有,怎么给你钱案例:张某与王某离婚时约定双方之子小刚由张某自行抚养,两年后,小刚因升入初中,花销增大,故起诉要求王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法院审理案件后,最终判决李某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但抚养费纠纷与探望权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李某不能将探望权纠纷作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3年后,小勇起诉要求孙某给付抚养费。因为抚养费问题已经在离婚协议中与财产问题一并解决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通常不再需要另行支付抚养费。罗某以其无业、无抚养能力为由,拒绝给付抚养费。那么抚养纠纷中常见的五大误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12918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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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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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为其抚养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纠纷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返还为其抚养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纠纷案
内容:经协商,双方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代*利所有,由代*利抚养代*杰;龙*瑜每月给付30元的抚养费,并负责偿还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1100元。之后,龙*瑜将小孩带走并由其抚养,同时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之诉。被告龙*瑜在答辩书中一方面承认代*杰不是代*利的亲生子,另一方面以离婚前双方共同抚养小孩,且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归代*利所有,自己经济困难等为理由,拒绝返还抚育费。本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被告龙*瑜隐瞒小孩是与他人通奸所生这一重要事实,致使原告代*利误将小孩当成自己的亲生子女抚育。那么返还为其抚养非婚生子女抚育费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11544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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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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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纠纷时怎么保护探望权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发生纠纷时怎么保护探望权
内容:发生纠纷时如何保护探望权离婚后,探望子女是父母的一项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非法剥夺。保护探望权、解决探望权纠纷的方式有两种:(一)夫妻协商一般来说,保护探望权、解决子女探望权纠纷的第一个办法就是夫妻双方进行协商。夫妻可以在离婚时或离婚后,针对孩子的探望权问题达成协议,包括探望时间、探望地点等。法院会根据“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对探望权的行使方式、行使时间做出判决,并且要求夫妻双方协助执行。法律怎么规定探望权《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如果夫妻发生了子女探望权纠纷的,那么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发生纠纷时怎么保护探望权。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2.1147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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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发探望权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引发探望权纠纷的原因有哪些
内容:法律分析现行《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无疑,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法定权利,法律应该严加保护。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那么引发探望权纠纷的原因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11104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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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一年多未见孩子当事人单独提起探望权之诉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起诉离婚后一年多未见孩子当事人单独提起探望权之诉
内容:起诉离婚后一年多未见孩子当事人能不能单独提起探望权之诉案情简介起诉离婚后一年多未见孩子原告金某与被告刘某某于2007年3月28日在济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6月14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金某某。原被告因夫妻感情发生纠纷金某于2013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刘某某离婚。法院判决原告金某对婚生子金某某享有探望权可在规定时间内探望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金某某系金某的亲生子原告金某对享有探望的权利。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那么起诉离婚后一年多未见孩子当事人单独提起探望权之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1.31146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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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纠纷怎么执行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探望权纠纷怎么执行
内容:因为探望权纠纷案件涉及人身问题,如果执行不当,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此外,如果子女已满10岁,对是否进行探望已具备独立思考能力和认识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如果子女不同意的,不应当强制执行探望权。那么探望权纠纷怎么执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11434人收看 -
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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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一审宣判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江苏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一审宣判
内容:要求提前探望被拒引冲突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老人徐某、李某的独生子小徐于2012年初与被告儿媳倪某相识恋爱,同年6月登记结婚,同年9月30日举行婚礼后共同生活。因徐某夫妇与倪某对小徐的身亡起因产生争执,双方为此产生矛盾。就倪某是否继续妊娠事宜,倪某及其家人与徐某夫妇达成一致意见。孩子出生当天及11月底,徐某夫妇先后两次探望孙子。此后,徐某夫妇以每月一次的频次至倪某住所探望孙子。在探望过程中,徐某夫妇也携带一些孩子的食品及生活用品。2014年8月下旬,徐某夫妇以近日将外出为由,要求提前探望孙子,被倪某以当月已探望为由而拒绝。那么江苏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一审宣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11601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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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是否属于给付之诉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保证合同纠纷是否属于给付之诉
内容:二、保证责任免除的情形1、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那么保证合同纠纷是否属于给付之诉。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08307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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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确认之诉吗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探望权是确认之诉吗
内容:探望权是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对于确认之诉来说,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肯定的确认之诉和否定的确认之诉。确认之诉的条件范围1、当事人适格。②就确认之诉的诉权要件的确定而言,并不能仅仅列明只有“当事人适格”一项或仅仅只有“确认利益”一项。那么探望权是确认之诉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11588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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妈妈再婚后一边催要抚养费,一边恶意切断孩子和爸爸的联系,无奈之下提起探望权纠纷
元甲婚姻家事 227评论 -
【成功案例】工程款纠纷成功和解120万元!但对方不按期支付怎么办?天用律所专案组指导当事人余先生准备全面的证据资料,为了尽快要回工程款,优先与村委会进行调解谈判。经过天用调解中心团队的不懈努力,运用以诉促调的方案,最终双方成功和解,法院出具调解书。 双方约定,村委会需再支付余先生工程款1200000元,分3期进行支付;若未按约支付,余先生可就剩余未到期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且村委会需再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件成功和解后,压在余先生心里多年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村委会也如愿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第一期还款。但天用律师根据丰富经验,时刻保持警醒,在第二期还款到期前,多次提醒余先生向村委会催要工程款。但余先生心态过于乐观,觉得村委会第一期履约支付了,后续支付肯定也没问题! 期间,天用律师也多次催促村委会尽快支付,历史再一次重演,村委会以种种理由拖延。直至第二期到期后,村委会一分钱没付,此时余先生着急了,要求天用律所马上申请执行。 天用律师快马加鞭立上执行案件后,与余先生沟通,要求提供对方的财产线索。一方面,天用律师要求法院查控的村委会往来账户;另一方面,也与执行法官积极沟通,因为调解书里面已经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到期未按期偿还,需要多支付20万元的违约金。 天用律师成功申请执行后,被执行人发现自身银行账户被冻结,而且得知若不按期履行支付工程款,需要多支付20多万元的违约金后,从之前的拖延到主动找到余先生提前偿还了120万元工程款! 余先生对天用律所专业高效的工作很满意,也十分敬佩天用律师的专业能力,送来了一面带着满满谢意的锦旗!王熙 21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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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如何避开“坑”?《民商律师分享会——合同纠纷专题》防范合同风险!合同审查一般包含3个阶段:合同签订前、签订时以及合同履行中。邢颖律师指出,在每个阶段中要关注“人、财、物”的安全性,在合同签订前要对签订方有一个全面清晰的认识,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形式审查,另一方面是对主体的实质性审查。 针对合同签订方的审查内容包含多个方面,例如对方是否具有独立签订合同主体的资格、企业经营范围、是否有履约能力、资信能力、注册资金的真实性、验资报告的真实性、会计资料的审查、股东的审查、固定资产变现能力、流动资金是否充足等,需要对此逐一排查核实。 看似简单的事情,做起来却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合同审查相对来说流程繁琐、专业性强、难度大,对此邢颖律师建议,一定谨慎对待,要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处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邢颖 134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850评论 -
兄弟姐妹多人因北京地区拆迁房和补偿款产生分家析产纠纷,经过在庭审中全力争取,我方胜诉,获得房产和补偿款合计价值上百万!只有委托专业的律师,结果才会更有保障!
林艳英 43评论 -
如果有房产纠纷,可以先找律师申请异议登记,阻止第三人恶意取得房产。不要等到打官司才想起找律师,把工作做到前面才能使自己利益最大化!
林艳英 653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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