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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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2022-07-14 384 人收看
由于在须承担农业税费的阶段,农民对土地投入大,收入低,放弃承包土地进城务工的现象十分普遍,发包方多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而第三人又在土地上进行合理投入的,承包方作为利益的既得者须对第三人予以补偿,这是利益平衡原则的需要,几年间,我院也审理了多起此类案件,案情均不复杂,如果就案办案,一判了之,那是再简单不过了,但社会效果如何,能否通过判决使各方矛盾得到彻底解决,结果更是显而易见的,这是《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9条的规定,但该法条以及司法解释第10条也对此作出了严格的限制,即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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