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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3万拆迁款状告父母的拆迁分配纠纷

郭铭芝律师2021.12.28633人阅读
导读:

1996年,杨某夫妇将此住房交给二被告居住,但所有权仍属杨某。2010年3月,因拆迁征地,被告杨某强在儿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政府签订了《拆迁私房协议》,同年3月下旬将本属于杨某所有的55616元房屋拆迁补偿款领走。女儿出嫁后,杨某仍和他们在一起。房屋拆迁补偿款一共是53186元,他们给了杨某21600元,已经远远超出应得份额,坚决不再给杨某夫妇支付一分钱补偿款。柯某珍因此反悔,不愿再给杨某夫妇4000元。杨某、燕某夫妇为此将父母告上了法庭。那么为3万拆迁款状告父母的拆迁分配纠纷。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1996年,杨某夫妇将此住房交给二被告居住,但所有权仍属杨某。2010年3月,因拆迁征地,被告杨某强在儿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政府签订了《拆迁私房协议》,同年3月下旬将本属于杨某所有的55616元房屋拆迁补偿款领走。女儿出嫁后,杨某仍和他们在一起。房屋拆迁补偿款一共是53186元,他们给了杨某21600元,已经远远超出应得份额,坚决不再给杨某夫妇支付一分钱补偿款。柯某珍因此反悔,不愿再给杨某夫妇4000元。杨某、燕某夫妇为此将父母告上了法庭。关于为3万拆迁款状告父母的拆迁分配纠纷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父子共同修建或父母独资修建房屋,土地等相关证件上是儿子的姓名,房屋的所有权到底属于谁?如果政府拆迁,补偿款该谁领取?在征地拆迁已经超过6000户的安县,由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判决的这起财产返还案引起广泛关注。

儿子儿媳:要求返还拆迁补偿款

原告杨某、燕某是安县某镇人,年逾古稀的被告杨某强和柯某珍是杨某的亲生父母。

2010年12月初,杨某、燕某聘请律师,将杨某强和柯某珍告上安县法院,要求返还拆迁补偿款。他们在法庭上称,杨某1987年修建了住房,并于1991年3月取得了宅基地批准手续。1996年,杨某夫妇将此住房交给二被告居住,但所有权仍属杨某。

2010年3月,因拆迁征地,被告杨某强在儿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与政府签订了《拆迁私房协议》,同年3月下旬将本属于杨某所有的55616元房屋拆迁补偿款领走。后被告仅给原告返还21600元,称拿到货币安置款后,再将余额返还,但被告领取货币安置款后,至今未返还余额。

杨某、燕某认为,被拆迁房子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户名是自己的,且是在自己分得的老房子的基础上修建的,是自己的地基,自己出的钱、出的力,二被告只是出了一点力,故拆迁款也应该属于二原告。

父母:他们所得已远超应得份额

两被告没有请律师。他们在庭上答辩称,他们老两口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大儿子结婚后,他们将老房子分成了三份,大儿子一份,他们一份,小儿子杨某一份。当时女儿、杨某都没结婚,一起共同生活。女儿出嫁后,杨某仍和他们在一起。

1991年修建被政府拆迁的这套房屋时,被告将属于他们的那一份老房子卖给了大儿子,卖房子所得的钱和属于他们的积蓄全部修建了房屋。原告杨某当时在外面当学徒,没有什么收入,只是回家出了一些力。房子修好办证时,他们想房子迟早要留给杨某,就将集体土地使用证办在了杨某的名下。

房子修好三年后,杨某才结婚娶妻。婚后,杨某夫妇和他们共同生活,两间寝室,他们和杨某夫妇各一间,堂屋、厨房等公用。

1995年,杨某在外面修建住房后,就搬出去住了,那间寝室一直锁着。十多年来,他们对老房子维护、翻修,5 12地震后,又用国家补助款修建了几十个平方的房子。拆迁协议上的拆迁面积是151.96平米,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证上的建筑占地只有92.62平米。房屋拆迁补偿款一共是53186元,他们给了杨某21600元,已经远远超出应得份额,坚决不再给杨某夫妇支付一分钱补偿款。[page]

插曲:形成协议后为4000元反悔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出示了一份由某镇调解部门和某村组干部组织双方当事人形成的一份调解笔录。调解笔录显示,双方在2010年11月30日已经达成协议,由杨某强、柯某珍给大儿子拿1000元,给小儿子杨某夫妇拿4000元,其余货币安置款由杨某强、柯某珍自己管理。

既然协议已经形成,为何后来又闹上了法庭呢?原因是协议形成,双方签字后,儿媳燕某和公婆柯某珍出门就发生抓扯。柯某珍因此反悔,不愿再给杨某夫妇4000元。杨某、燕某夫妇为此将父母告上了法庭。

证言:旧宅基地补偿款应属被告

庭审中,法官出示了一份由某村会计、某镇房屋土地使用登记人员郑毅的证词,证明在修建该拆迁房时,杨某才17岁,房屋是父母出资修建的;杨某结婚后,村上是看在老房子父母在居住,才重新给杨某批了宅基地,新批宅基地修建的房子,也在拆迁中获得了补偿款。按政策规定,一个人不应该有两处宅基地。故旧宅基地应该属于被告的。

判决:出资不明应等分,一审驳回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强、柯某珍1985年组织儿女分家后,原告杨某、被告杨某强、柯某珍一直共同生活到1994年杨某结婚,故三人在共同生活期间的收入与支出均应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的收入与支出。本案中的拆迁房,虽然是在杨某所分得的老房子的地基上重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也办在杨某名下,但本案的补偿款56456元是对该房屋拆迁的补偿,不是对集体土地使用用地的补偿。该拆迁房屋的所有权实际是属于三人共同共有。

5 12大地震后,用国家补偿款对房屋的新建部分也应认定为属于三人共同共有。在个人出资不明的情况下,按照共有的财产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的原则处理。原告杨某应该分得房屋拆迁补偿款18819元。杨某已获得21600元的拆迁补偿款,已超出了其应当分得的份额,故二原告还要求二被告返还拆迁款34016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被告杨某强、柯某珍现已经是74岁和68岁的老人,两原告作为两位老人的儿子、媳妇,在两位老人未向其主张赡养费的情况下,反而在本院多次释明及劝导下,坚决要求父母返还自己不该得到的房屋拆迁款,更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该案经反复调解无效,法院3月初作出驳回原告杨某夫妇的诉讼请求,承担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的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后,杨某夫妇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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