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怎么分配的(民间借贷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导读: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当涉及到法定证明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分配会有所不同,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是:1.原告作为债权人主张债权,其举证责任是需要证明债权的真实存在并已到期。
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就争议事实所作的证明责任。在我国民事诉讼中,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当涉及到法定证明责任的规定,举证责任分配会有所不同。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就争议事实所作的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谁主张某事实存在,谁就应当举证证明其存在。但在法律上也存在一些法定证明责任的规定,这些规定使得举证责任分配会有所不同。在民法典中,如甲方和乙方签订合同时,若甲方要求乙方承担某一项合同约定的证明责任,乙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此外,在公证、债权债务关系以及侵权责任等方面,也存在有法定举证责任的规定。总体而言,我国民间诉讼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在特定情况下,法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作出了规定。
举证责任有什么作用?举证责任的分配关系到民事诉讼中证明事实的形成。在实践中,当事人如果无法充分发挥举证责任,将可能导致其要求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因此,正确分配举证责任,是保障案件公正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举证责任是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环,涉及到案件的公正审理和当事人权益的保障。在实践中,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需要充分发挥自己的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一十三条 债务人对合同履行事实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是,依照约定应当由债权人证明的除外。
民间借贷案子被告不出庭,举证责任都在原告吗?
一般而言,民事诉讼里的事实认定,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原告主张的起诉事实,二是被告主张的答辩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起诉事实,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对于答辩事实的举证责任,自然由被告承担。
综上,当被告不出庭的情况下,就整体诉讼活动而言,并不是举证责任都在原告。但是仅就诉讼主张而言,举证责任都在原告了。
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举证责任的分配是:
1.原告作为债权人主张债权,其举证责任是需要证明债权的真实存在并已到期。当原告提供了借贷合同、给付贷款的凭证,即完成初步举证责任;
2.债务人作为被告一方,其需要对原告的主张提出抗辩,其举证责任实际上就是需要证明自己的抗辩主张。比如针对债权人所提供的证据主张证据本身有问题、已清偿债务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民间借贷诉讼举证责任归谁
摘要:民间借贷容易发生纠纷,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证据便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除了借据、收据、欠条等凭证,在实践中,短信、微信、博客、网上聊天记录等也能作为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下面为大家简单介绍有关民间借贷诉讼证据的相关内容。民间借贷诉讼举证责任归谁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2、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3、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间借贷纠纷举证的内容
(一)、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
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欠条、还款承诺书等。
(三)、证明已偿还借款的证据
收条或各次还本付息的付款凭证。
(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
提供诉讼请求中关于要求计付本金及利息数额的计算清单,包括本金余额的计算清单、利息金额的计算清单等
民间借贷中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
在司法实践当中,聊天记录只要形式来源合法,可以作为民间借贷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为证明存在借贷关系所提交的证据多为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这些大都属于书证范畴。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还包括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其他证据,如短信、微信、博客、网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以及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民间借贷举证责任分配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也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在分配举证责任上,当然也应当遵循民事诉讼举证分配的一般规则。根据此规则,我们就可以更好地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具体言之即原告或债权人须对存在真实的债权并已到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被告或债务人需对否认债权真实性或其他抗辩事由负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有哪些?
(一)、证据 1、谁负责提供证据 根据 民事诉讼法 中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出借人如果 起诉借款人 ,需要出借人举出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 2、哪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借款协议或借据。 (2)借贷关系有担保人的。有关担保的证据。 (3)借贷双方交付、收到钱款的凭证。 (4)债务人借款用途的证明。 (5)债务人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明。 (6)无利息约定,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款经催告不还,债权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应有到期不还或经催告不还的证据。 (7)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应有证明债权凭证真实性及清偿债务的相关证据。 (8)付款付息凭证。 (9)其他证据。 (二)、可以追加起诉保证人 到法院起诉 债务人的时候,可以追加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时,由保证人赔偿。但是法院会根据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证人。 一般情况下,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这种情况,其他情况,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 普法小卫士提醒大家:如果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 承担保证责任 ,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对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证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据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其保证人身份,免得到时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三)、利息的相关问题 1、双方没有约定借贷期限内的利息,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双方对 利息约定不明 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法院不支持利息;除自然人之间借贷之外的,包括法人之间、 自然人和法人 之间,人民法院应当结合 民间借贷合同 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3、双方约定了借贷期限内的利息,没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院会支持;超过年利率24%但没超过36%的这部分利息,属于法院放任不管的部分,如果借款人支付了,要求出借人返还,法院不会支持,如果借款人没支付,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支付的,法院也不会支持;超过年利率36%的,法院不会支持。
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什么
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对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存在阻碍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对方当事人负担。
2、凡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人,只需就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不必进一步对不存在阻碍变更或者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类事实的存在也由对方当事人主张并负举证责任。
扩展资料:
举证责任的分配一直是争议的焦点。活动的早期理论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观察、分析、举证责任的分配,自19世纪以来,德国学者说,法律要求的分类,采用不同的方法,将最后的审判案件事实的虚构的国家法院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应用民事实体法,举证责任分配的基础。
这一理论逐渐为成文法国家的立法或法理学所承认和接受,并成为一种普遍理论。在中国,法律的分类元素直到1980年才在理论上认可,并逐步在实践的过程中获得认可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和2001年颁布的“规定证据”表明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充分认识和实现法律的分类元素。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与特殊规则研究
民间借贷举证责任怎么划分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中的举证责任一般是谁主张谁举证。债权人作为原告行使债权请求权,应当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并已经届期的法律要件事实成立的证据。债务人提出反证,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所主张的事实并不存在。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