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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女“二代”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于海明律师2021.12.28138人阅读
导读:

外嫁女引发的征地补偿纠纷不断。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一外嫁女的子女也因征地补偿闹上了法庭。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外嫁女“二代”也算集体组织成员,可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4000元。案件源于原告小明的母亲陈女士系某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8年12月31日农村土地第二轮发包时,陈女士继续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社区居委会以小明系出嫁女的子女且系分配基准时间后出生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上述征地补偿款项。那么外嫁女“二代”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外嫁女引发的征地补偿纠纷不断。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一外嫁女的子女也因征地补偿闹上了法庭。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外嫁女“二代”也算集体组织成员,可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4000元。案件源于原告小明的母亲陈女士系某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8年12月31日农村土地第二轮发包时,陈女士继续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社区居委会以小明系出嫁女的子女且系分配基准时间后出生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上述征地补偿款项。关于外嫁女“二代”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房产纠纷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外嫁女引发的征地补偿纠纷不断。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一外嫁女的子女也因征地补偿闹上了法庭。集美区某村一名六龄童状告村委会,要求享受集体组织成员待遇。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外嫁女“二代”也算集体组织成员,可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拆迁补偿

了解更多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分配的知识,请点击: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原告小明的代理人诉称,原告母亲陈女士系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8年12月31日农村土地第二轮发包时,原告母亲陈女士继续取得了被告土地承包经营权。2004年8月27日,陈女士与周先生登记结婚,但户籍继续留在被告处。2005年2月25日婚生子小明出生,其户籍亦随母亲陈女士登记在被告处,成为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05年间,因需要国家征用了被告部分土地,为此,被告制定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偿费方案,于2009年1月15日向每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征地补偿款4000元。该笔款项被告全额向原告母亲陈女士发放,但却以陈女士系出嫁女,小明系出嫁女所生子女为由拒绝支付给原告上述补偿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4000元。

被告某社区居委会辩称,被告不应支付上述争议款项。该款项属于村集体的集体收益,村集体有自主决定分配的权利,本居民小组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符合村民自治的规定。原告小明不是某村委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无权主张征地补偿款4000元。原告小明在2005年2月25日出生,在本次征地补偿款分配的基准时间2004年11月19日之后,因此无权参与此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源于原告小明的母亲陈女士系某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8年12月31日农村土地第二轮发包时,陈女士继续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2008年12月27日,某社区居委会发布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集体土地劳力安置费等福利款分配方案》公告,其中明确:本次分配的福利款为项目征地范围内经区政府裁决给本社区的集体土地劳力安置费等福利款,分配基准时间为项目征用某社区土地政府公告发布之日,即2004年11月19日。2009年1月15日,社区居委会根据上述公告向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征地补偿款每人4000元。但社区居委会以小明系出嫁女的子女且系分配基准时间后出生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上述征地补偿款项。

法院认为,原告小明于2005年2月25日出生后,随母亲陈女士将户口落户于被告处,由于陈女士系某社区居委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视为小明原始取得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原告因出生落户而原始取得某社区成员资格,某社区的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规定从2004年11月19日至2008年12月止,凡嫁入、出生、领养并落户的给予分配,而原告出生于2005年,故其主张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被告抗辩称原告属出嫁女的子女,不适用该条款,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对其母的成员资格已予以认可,其亦应认定为某社区成员。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记者观察■

老观念土政策要跟上法治脚步

女子外嫁之后,是不是就跟娘家所在地这个村集体一刀两断,再没有任何关系?外嫁女的子女更无法获得权益?当涉及到分红、补偿等事项时,只要是关系到外嫁女,就是“泼出去的水”,根本没有份了?在不少农村,村干部的态度与政策就是这样,这显然是有问题的。如果相关的收益产生于女子外嫁之前,即便她们外嫁了,而且将户口也迁走了,但仍然应该享受。而假如女子虽然外嫁了,但户口仍然留存原村,她们还是该村的一员,那么,相关的收益分配当然也有她们的一份。但是在这个问题上,发生过很多的争议。其实争论的焦点就是村干部的土政策与外嫁女权益之间的争论。只是很多外嫁女,没有强烈的权利意识,一旦外嫁,对于自己在原村还拥有的权利,往往采取一种懒得去争的做法。好在,如今有越来越多的外嫁女开始注重争取自己应该享受的权利,而且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而此次集美区某村的外嫁女陈女士,虽然自己外嫁了,但自己的户口还在娘家所在村,儿子的户口也跟自己一样上在了娘家所在村,她明白这样一来,自己虽是外嫁女,但仍是娘家村的成员,儿子当然也一样,因此,既然有征地补偿,儿子当然也有一份。于是在跟村干部协商无果之后,通过打官司来为儿子争取补偿,实在是值得赞赏的。因为她所争的不仅仅是钱,更是儿子依法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而败诉了的,也不仅是村干部,更是“我的地盘我做主”的老观念与土政策。

梅贤明 倪斌鹭

来源: 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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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刑法第382、383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足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村民自治组织,故村干部都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村干部在“依照法律从事公务”过程中亦可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该类公务是指:(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干部从事上述公务过程如侵吞公共财物,即构成贪污罪。
  • 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芸

    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

    内容:“礼金”是中华民族几千年来流传下来的习俗,虽然不被法律赞许,但谁也避免不掉。如果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可以“酌情”返还,如果结婚时间已较长,则返还的可能性不大了。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接受的赠与均为共同财产。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赠与方还可以拿到礼金的一半;如果是对财产的特别“约定”,则只能属于受赠方。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宜,理由是,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约定财产需采用书面形式。那么离婚时,能否返还“礼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
    2021.12.2488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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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征地补偿是跟着户口走的。 也就是说一个地方拆迁补偿安置,都是依据户口进行的。对于户口迁出的“外嫁女”,并且已经脱离了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保障的,其不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小产权房能否用“一刀切”来解决?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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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明月

    小产权房能否用“一刀切”来解决?

    内容:一直处在暧昧中的“小产权房”,终于遭到国务院的明令叫停。通知明确指出,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其实,不止张先生一人有如此的想法,很多动心于“小产权房”的购房者,都是受经济能力的限制,萌生购买“小产权房”的想法。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通知明确,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规范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建设。“小产权房占用农田,对农村土地规划造成不好的影响,同时也搅乱了城镇的住房市场,这些危害是不可否认的,”张教授说道。一位房产人士表示。那么小产权房能否用“一刀切”来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
    2022.01.06915人收看
  • 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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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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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尚未获得全部产权的房屋能“赠与”吗?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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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艳英

    尚未获得全部产权的房屋能“赠与”吗?

    内容:虽然李某承诺剩余的贷款也由他负责偿还,但我的心里还是不踏实:尚未获得全部产权的房屋,李某有权利做出“赠与”决定吗?如果这一切都能实现的话,我就同意跟他离婚,可“赠与”的房子会不会是个骗局呢?天晓 天晓朋友: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这种行为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法律术语称这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承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做出意思表示时虽未实际取得但将来可以取得的财产,也可成为赠与合同的“标的”。那么尚未获得全部产权的房屋能“赠与”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
    2021.12.3171人收看
  • 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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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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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田征地补偿款能否继承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元甲交通律师

    水田征地补偿款能否继承

    内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那么水田征地补偿款能否继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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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1153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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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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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标准应当按照其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加付赔偿金。具体到本案,虽然汪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上签字并领取了经济补偿,但并未声明放弃差额部分,如汪某之前领到的补偿款计算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公司应予补足。在此情形下,冯某的请求应该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 “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能否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熙

    “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能否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

    内容:用人单位提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符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并非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且公司也未就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赔偿金。那么“与公司各部门之间无法和谐配合”能否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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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1293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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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的说法不成立。首先,从意外伤害的角度来看,你丈夫的死亡当属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意外伤害的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你丈夫在上班期间因中暑引发疾病死亡,尽管病源来自体内,但导致疾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天气炎热,才引发身体机能失常和中枢功能障碍,最终出现器官功能衰竭,因此归根结底是由于外来因素所致。同时,体内热量的过度积蓄导致中暑,不仅具有不可预见性,而且也符合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特点。也就是说,你丈夫的情形具备“意外伤害”的外来性特征。其次,从劳动保护的角度来看,中暑也属工伤。《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也已把职业病纳入了工伤范围。而在原卫生部与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的《职业病目录》中,明确将“中暑”收录为因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范围。原卫生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第五条第(三)(四)项也指出:“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要积极为劳动者进行职业性中暑的诊断、鉴定。在高温、高湿场所因工作原因引起中暑,并经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劳动者,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工伤认定工作,使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所有这些都明确表明:中暑也属于工伤的范围,劳动者因此受到的伤害,应当享有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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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姚平

    租约能否“自动续约”

    内容:”王某在某小区租了一套房屋,当时与业主约定租赁期为一年。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租赁期满后,在继续使用该房屋的情况下,业主未表示异议,并收取了租金,视为双方达成了“自动续约”。现王某如不找人转租,则违背了双方“自动”达成的契约,业主有权扣王某的租金。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律并没有自动续约的规定,租赁期满,王某与业主没有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则租赁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那么租约能否“自动续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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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4469人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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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你的工作内容只是装饰和装修,则不符合优先受偿权的要求。优先权是法律上基于特殊政策性考虑而赋予某些特种债权或其他权利的一种特殊效力,以保障该项权利能够较之普通债权而优先实现。优先权并非单独存在的一类权利,而仅是对某些权利的法律效力的加强,其性质仍未完全脱离其所强化的权利本身的性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第二百三十九条,在同一财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抵押的,留置权优先受偿。这里针对的只是动产,因为不动产不能用于留置。《担保法解释》规定,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 辞职后能否获得劳动补偿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李维

    辞职后能否获得劳动补偿

    内容:劳动者主动辞职能否获得补偿,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所以, 只有在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劳动者提出辞职才能获得补偿, 且补偿方式只有经济补偿金,就是通常所说的N,不存在N+1和2N的补偿方式,除此之外,劳动者以其他理由主动辞职是不会获得任何赔偿的。那么辞职后能否获得劳动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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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8493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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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免责条款”能否成赔偿挡箭牌

    陈宗琼律师

    陈宗琼

    物业“免责条款”能否成赔偿挡箭牌

    内容:一旦发生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那些所谓的“免责条款”能否成为保险公司免责的“尚方宝剑”呢?车辆失窃起纷争2004年9月23日,某物业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公众责任险”合同。“免责条款”不免责庭审中,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保险公司对于免责条款是否尽了明确告知的义务。为了保护多数投保人的利益,合同法及保险法均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含义的义务。那么物业“免责条款”能否成赔偿挡箭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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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819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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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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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乐新技术有限公司是专利权人,应是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的报酬的义务主体。疆耀销售公司不是专利权利人,且与乐新技术公司是彼此独立的企业法人,不是支付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报酬的义务主体。报酬支付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从专利权人自己实施发明创造所获得的利润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二是从专利权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所收取的转让费或者使用费中提取一部分作为报酬。乐新技术有限公司发给邓某的季度奖金和年度奖金中,不能证明其已支付给了报酬。而事实上,该发明专利已由乐新技术有限公司实施并取得了利润。因此,乐新技术有限公司应当向邓某支付报酬,在数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下,乐新技术有限公司可参照专利侵权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等因素,酌情确定向邓某支付报酬的金额。
  • 企业能否“辞退”违纪员工?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翁玉素

    企业能否“辞退”违纪员工?

    内容:“辞退”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解除其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或聘用合同而适用的管理措施,企业不是适用“辞退”这一术语的合格主体。企业在规章制度中设定对于严重违纪的处理措施和适用该处理措施时,一定要使用规范的术语,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那么企业能否“辞退”违纪员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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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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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挂户口”能否取得拆迁补偿款?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王学瑞

    “空挂户口”能否取得拆迁补偿款?

    内容:下面陈增高律师通过案件为您详细介绍“空挂户口”能否取得拆迁补偿款。案情简介:赵某系上海知青子女,1996年因回沪读书户口迁入上海市安远路的一处房屋内。根据《解答》第九条“承租人、同住人之间,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陈律师的观点基本上得到了法院的认可,法院酌定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24万元。按照托底保障则可以取得相应份额的补偿款。那么“空挂户口”能否取得拆迁补偿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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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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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个人理由辞职,能否获得补偿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黄东洁

    以个人理由辞职,能否获得补偿

    内容:以“个人原因”辞职,难以获赔金某系某机械公司职工,2009年7月入职。今年5月,金某申请劳动仲裁,称因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故提出辞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最终,仲裁委裁决不支持金某的请求。但若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申请离职,并在此后以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一般是难以得到支持的。那么以个人理由辞职,能否获得补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
    2022.01.12125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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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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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郭铭芝

    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内容:方某系本市某服饰公司的职工,工作时间为每天8:30至17:00.某工作日约14时,方某离开单位提前下班处理私人事务,期间也未向单位有关人员请假。在离开工作场所后不久,方某在途中发生了机动车事故,导致身体多处骨折。事后,因单位不同意按工伤处理,方某遂向区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不同观点则认为,方某发生事故伤害时并非处于单位规章制度的下班时间,对此方某也认可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案中,方某在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批准擅离单位,此时距其当天的下班时间尚有三个小时之多,其行为不符合正常下班的情形,由此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那么工作时间未经请假提前“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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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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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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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外嫁女“二代”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张旭

    外嫁女“二代”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内容:外嫁女引发的征地补偿纠纷不断。近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一外嫁女的子女也因征地补偿闹上了法庭。近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外嫁女“二代”也算集体组织成员,可参与征地补偿款分配。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征地补偿款4000元。案件源于原告小明的母亲陈女士系某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998年12月31日农村土地第二轮发包时,陈女士继续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社区居委会以小明系出嫁女的子女且系分配基准时间后出生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上述征地补偿款项。那么外嫁女“二代”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
    2021.12.28138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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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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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收容教育”,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杨一凡

    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收容教育”,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内容:企业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执行收容教育的,企业可以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那么职工因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被“收容教育”,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
    2022.01.12837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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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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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空挂户口”酌情给予拆迁补偿款

    许瑞林律师

    许瑞林

    对“空挂户口”酌情给予拆迁补偿款

    内容:唐某某父子虽然户口在该房屋内,但并不实际居住,且他们在本市他出有房,也不符合因居住困难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之情况,故唐某某父子不能被认定为“同住人”。果然,法院判决没有认定唐某某父子是“同住人”,但是考虑房屋征收单位将唐某某父子列为应计算人口,酌情判决分给唐某某父子拆迁补偿款每人15万元。法院会对有户口的进行酌定补偿。那么对“空挂户口”酌情给予拆迁补偿款。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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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3904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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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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