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辆统筹保险是否属于商业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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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被抛车外是否属于保险承保范围?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乘客被抛车外是否属于保险承保范围?
内容:本案中,阿峰死亡系因小东驾驶的摩托车碰撞防护桩后导致车辆摔倒和阿峰被抛出所造成,即在事故发生的一瞬间阿峰仍属于车上人员,事故发生后才从后座被抛出摔倒致死,因此,阿峰事故发生时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故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人,无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阿峰发生事故时坐在摩托车后座,属于车上人员,并不属于车辆投保的三者险承保范围,而车辆并未投保车上人员险,因此拒绝赔偿。
王熙律师2022.01.15510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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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保险理赔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中保险理赔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那么民法典中保险理赔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11317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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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放发生火灾,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辆停放发生火灾,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内容:事故发生后,无锡物流公司向法院起诉徐某和上海物流公司以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损失约19万元。虽然车辆处于停放状态,但也属于在使用过程中,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赔偿损失。根据保险公司与上海物流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并未明示所承保的意外事故仅限于交通事故。对此,保险公司抗辩称:这是一起火灾事故,并非,按照的约定,该事故不属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那么车辆停放发生火灾,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1.17724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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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因为是您个人的原因导致车辆受损,所以公司让您承担赔偿责任是可行的,至于按照制度规定需要您承担百分之50的修车费用作为罚款,这个规定是指的合同内签订的条款吗,如果是合同内要求的,就按照合同条约执行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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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情况下保险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赔偿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醉驾情况下保险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赔偿
内容:醉驾情况下保险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赔偿此问题需要针对交强险和商业保险分开来看1、强制保险是指有政府部门强制进行保险此保险保障的是第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免责条款不应对抗第人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向肇事司机追偿。因此受伤害的第方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是否要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醉酒驾驶致他人的伤害应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断。醉酒驾驶机动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禁止性规定保险公司将其作为免责事由可免除明确说明义务但是仍应履行提示义务如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提示义务那么依据保险合同其应当对涉案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予以赔付。那么醉驾情况下保险公司究竟是否需要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09250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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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损失险是否必须购买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车辆损失险是否必须购买
内容:车辆损失险是否必须购买车险有分强制险和商业险。强制险是国家规定必须要买的,商业保险是个人意愿选择购买。车辆损失险是负责赔偿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投保车辆本身的损失。车辆损失险属于商业基本险范畴,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大多数保险公司的车辆损失保险一般保障的是因雷击、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和碰撞、倾覆等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相关的施救费用。那么车辆损失险是否必须购买。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03439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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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持刀伤人,辅警是否属于工伤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河北邯郸持刀伤人,辅警是否属于工伤
内容:河北邯郸持刀伤人,辅警是否属于工伤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辅警是在工作过程中遭受袭击而受伤的是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的情形所以属于工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崔玉君律师2022.03.03711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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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逾期检验保险是否理赔
陈宗琼律师
车辆逾期检验保险是否理赔
内容:车辆没有年检出事故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可以赔付商业保险不赔。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未按规定年审或年审不合格以及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的其他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即保险合同规定只对合格、合法车辆生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具备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向社会公示。那么车辆逾期检验保险是否理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1.29412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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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房产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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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交通费用能不能得到赔偿与提供的证据有关,交通费的产生必须与交通事故造成的结果有直接关系,另外需要提供相关的凭证或发票,否则很难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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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自燃险是否属于交强险范围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辆自燃险是否属于交强险范围
内容:张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从事车险业务,他说,由于车辆自燃险不属于“交强险”的范围,投保自燃险的车主很少。五年后为车辆投自燃险的车主几乎没有。因此,很多车辆在发生自燃后,由于是旧车没有买保险,车主都要承受很大损失。张先生建议司机,在这样的高温天气,应该购买“自燃险”。6招应对车辆自燃1、警惕车内异味。随车配备灭火器,注意检查是否超过年限。停车时应尽量避免阳光曝晒,并检查汽车底盘,确认车下无易燃物。那么车辆自燃险是否属于交强险范围。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1.17125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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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在车辆卖出后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一般应当理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要负责赔偿。法律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九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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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2、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个人资产主要包括保险费、保单红利、退保现金价值、养老金、保险赔款等项目。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1146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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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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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车主无责,但不存在免赔的情形的,保险公司不能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拒赔车辆。商业险能否拒赔,需要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约定。但如果存在受害人故意造成事故等情形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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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交通事故商业险是否赔偿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非道路交通事故商业险是否赔偿
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不是“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没有限定在“道路”二字,顾名思义就是针对道路交通事故予以赔偿,但非道路交通事故并不是不在赔偿之列。通过以上的两点可以明确本案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因此交警部门在处理此类事故时不能够出具交警的道路事故认定书。如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或者赔偿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应及时起诉。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非道路交通事故商业险是否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1.12.05612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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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醉酒驾驶商业险不赔。商业险的理赔范围包括:保险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核发驾驶人实用过称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部分都属于商业险赔付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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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的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婚后购买的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离婚后,张女士持有保单并继续为该份保险缴纳保险费。1999年6月,张女士要求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双方就该保单的权益问题发生争执,陈先生认为该保单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如果变更投保人和受益人,张女士应补偿其一半保费和一保险金。像张女士咨询的这种情况,保单已缴纳的保险费,应属于保单的投保人陈先生,由于其中一部分保费即6200元是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缴纳的,这部分保费应当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其前夫陈先生有权获得3100元的补偿;至于张女士在离异后所缴纳的一部分保费,应属于张女士个人财产,陈先生无权主张。那么婚后购买的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11640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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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车辆肇事保险公司是否能逃过责任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无证驾驶车辆肇事保险公司是否能逃过责任
内容: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其造成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保险责任其不负赔偿责任理由如下1、根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该条款规定了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先行垫付但可追偿但并未规定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保险公司予以免责。最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损失予以赔偿此举可体现交强险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保护功能符合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立法目的。因此驾驶人无证驾驶摩托车导致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在伤残赔偿限额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那么无证驾驶车辆肇事保险公司是否能逃过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1.27674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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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施工被施工车辆撞伤不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施工现场不属于道路,对于事故车辆撞伤的,不应当以交通事故处理,应当认定为工伤,受害人可以请求工伤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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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个人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内容:(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个人保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4.295407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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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以及什么是金融企业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以及什么是金融企业
内容:合法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企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国家允许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可以适用此文件。什么是金融企业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部分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那么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企业以及什么是金融企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0919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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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后修理费高于车辆价值,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事故后修理费高于车辆价值,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
内容:事故后修理费高于车辆价值,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投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应及时报警及报险,经过保险公司查勘、确认受损项目后,根据实际情况与保险公司协商理赔。若车辆的维修价格已超过实际价值,其损失应按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认。那么事故后修理费高于车辆价值,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0436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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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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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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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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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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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要注意:商业保险也是可以分割的共同财产之一北京法律咨询 24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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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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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使用再婚前的财产,在再婚后购买的房屋和车辆是否属于其再婚后的个人财产? 本案二审法院审查认定,再婚后购买的房屋及车辆全款来源于被继承人再婚前的个人财产,未与再婚妻子财产混同,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的房屋及车辆,属于婚前财产转化而来,仍属于其个人财产。
宋官骐|元甲律所 381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