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营运车辆事故停运损失谁来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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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对于在交通事故营运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赔偿,由责任人根据受害人无法进行营运活动而遭受的损失来进行确定,通常就是因为交通事故减少的收入。这部分赔偿费用应根据实际的损失来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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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怎么赔偿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怎么赔偿
内容: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怎么赔偿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的应当提供合法营运及收入的证明。对该间接损失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应当予以支持。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机动车维修费用。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除审理涉案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争议外其它有关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合同争议不得纳入案件审理范围。那么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怎么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1.28198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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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
内容:注(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全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吉高法〔1998〕143号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那么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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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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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在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可以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营运车辆在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可以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
内容:因此,你完全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你的车辆在维修停运期间所产生的损失。至于停运期间的具体损失数额,你可以提供事故发生前三个月该车辆正常营运情况下获得的平均营运收益的相关证据证明。确实无法提供的,可以请求法院比照同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利润标准计算。那么营运车辆在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可以要求事故责任方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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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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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建议保留证据,找律师详细咨询正确维权,可选择下方专问咨询给你具体决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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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停运损失如何计算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车辆停运损失如何计算
内容: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这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那么交通事故车辆停运损失如何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10416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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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属于营运车辆,侵权方应当赔偿车辆停运损失。是否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则要根据情况而定。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对停运损失免责,而且对免责条款履行了充分提示和说明义务则保险公司可以不赔偿。反之如果没有约定,或者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没有履行了充分提示和说明义务责则需要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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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车辆停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吗
内容:车辆停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吗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2月公布的《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值得注意的是,赔偿停运损失的前提是“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修复期间”是指从损坏之日起至修复交付使用之日止。除此之外的“停运损失”就不属赔偿范围。这是确定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必须遵守的原则。后半个月的时间不能计赔停运损失。那么车辆停运损失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03676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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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运损失是否赔偿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车辆停运损失是否赔偿
内容:车辆停运损失是否赔偿 1998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的问题请示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做了批复,明确指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损失数额应由交通营运部门或由物价鉴定部门出具证明。赔偿被损车辆正常修复其间的停运损失。非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停运的,在车辆修复期间,因不能使用该车而造成损失的,也应该主张其权利,要求赔偿。那么车辆停运损失是否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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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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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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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能否主张停运损失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能否主张停运损失
内容: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能否主张停运损失假设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坏,且该车辆正处于运营状态,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车辆停运期间的损失。停运时间的计算:一般来讲停运时间包括交管部门扣车、维修等合理的期限。停运损失的计算方式:停运损失按照预期利益损失计算,需要受害人举证。主张停运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营运的车辆必须有交管部门颁发的营运证,没有营运证或私家车被撞主张租车损失的法院一般不支持。那么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能否主张停运损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1.12.03270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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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扣留他人车辆造成车辆停运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发生后扣留他人车辆造成车辆停运
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后自行扣留他人车辆2009年4月22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宝安大队出具事故编号为0913537的事故认定书,简要案情为2009年4月22日21时30分,王*保驾驶鄂S85278车自东向西方向行驶至石岩影剧院红绿灯处时,因转弯未让直行车与由唐*文驾驶的粤BP0612车辆发生碰撞。交通事故无人受伤,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和成因无争议。但黄*民在事故发生后缺乏任何法律依据强行扣留王*保所有的鄂S85278车,至今已长达170天。鄂S85278车为普通货运营运车辆,黄*民强行扣留鄂S85278车的行为已经给王*保造成营运车辆停驶损失。那么交通事故发生后扣留他人车辆造成车辆停运。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4817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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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营运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应否赔偿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营运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应否赔偿
内容:交通事故营运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应否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根据民法理论,赔偿全部财产损失除了直接的财产上的减少之外,还应赔偿失去的可得利益即间接损失。在正常情况下,车辆从事运输所得的利益是必然的、确定的,具有客观必然性。而交通事故则是偶然发生的、不确定的,不能因偶然发生的事故而否定其必然可得利益。将正常情况下车辆营运可预期的必得利益计算才公平合理。那么交通事故营运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应否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04793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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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停运损失是要证明的,如果证明不了,法院判会比较审慎,详情请拨打15201539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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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损失法院怎么判,车辆停运损失赔偿标准及依据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停运损失法院怎么判,车辆停运损失赔偿标准及依据
内容: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赔偿标准:营运车辆停运费赔偿标准是根据这辆车的停运损失来进行赔偿的,也就是受害人被损的车辆,如果是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是旅客运输的经营活动,在出现交通事故车辆维修期间造成的误工损失,需要责任方来赔偿,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在车辆修复期间,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主要依据为民法典中的关于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3、法律分析:因交通事故导致营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的,双方应当根据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对方损失,营运车辆应当根据停运减少的收入请求赔偿损失,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或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翁玉素律师2023.12.25492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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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报废可否主张停运损失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车辆报废可否主张停运损失
内容:第十二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那么交通事故车辆报废可否主张停运损失。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1.29520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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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停运损失、替换交通工具交通费应赔偿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停运损失、替换交通工具交通费应赔偿
内容:根据2012年12月2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停运损失、替换交通工具交通费肇事方应赔偿;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那么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停运损失、替换交通工具交通费应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04858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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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否赔偿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营运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否赔偿
内容:小刘是个体出租车司机,从公司承包了出租车跑出租。前不久,小刘在正常行驶途中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小刘的车辆损失严重。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是大货车司机张某违法驾驶所致,张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小刘无责任。事后,车辆在维修厂修了两天,车辆停运所造成的损失近2000元。现在车已修好,双方就停运损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那么营运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是否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1.12.06736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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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如何计算?
陈宗琼律师
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如何计算?
内容:营运车辆停运损失价格鉴定初探在近几年的价格鉴证工作中,经常受理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停运损失价格鉴定。致使出租车2009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5日停运,要求鉴定该出租车的停运损失,委托方提供了行驶证、各种保险、规费等证明材料。那么营运车辆停运损失如何计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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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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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交通事故车辆停运损失,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怎样确定交通事故车辆停运损失,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
内容:怎样确定交通事故车辆停运损失,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一)车辆停运损失费的概念车辆停运损失费,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车辆的损害,如果受害人是以被损车辆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则在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由相关事故责任人对该损失进行的赔偿。根据上述规定,交通事故受害人所遭受的间接损失,即车辆停运损失,也有权利要求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根据直接财产损失赔偿的规定,这一赔偿也应当以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那么怎样确定交通事故车辆停运损失,相关法律规定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04541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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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的爱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方只同意赔偿修车费,不同意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经过多次沟通无果后委托元甲,在元甲律师的争取下法院全额支持了车辆贬值损失,元甲律师的专业得到了当事人的认可。
元甲交通律师 145评论 -
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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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司机驾车撞人,谁来担责? 2020年11月的一天晚上,马某赴宴饮酒后欲回家,因是开车来的,其便登陆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出行小程序中的“代驾”板块发出订单,过了不久由某人力公司管理的代驾员赵某接单并赶来,按照订单路线送马某回家。 不料,车辆刚行驶到通州区某路段时,正遇胡某和朋友共三人横过道路,赵某刹车不及将胡某和朋友撞倒,造成车辆损坏,胡某等三人均受伤。 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赵某为全部责任,胡某等三人均为无责任。胡某伤情经过鉴定为轻度智能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极重度受限符合七级伤残;右上肢肌力IV级符合八级伤残;开颅术后符合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50%)。 事发后胡某找到车辆使用人马某、代驾员赵某、出行小程序的运营方某科技公司、代驾平台的服务提供方亦即赵某的雇佣单位某人力公司、车辆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协商赔偿问题,但未达成一致意见,后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科技公司、某人力公司、赵某、马某、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187976.1元。 庭审中,某科技公司辩称自己仅是代驾交易平台的经营者,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信息服务,劳务公司为代驾服务提供方,根据相关规定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作出了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某人力公司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答辩人仅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并非适格被告,亦非侵权人,不承担责任。 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限额内赔偿,但是本次事故伤者较多,共用保险限额。某人力公司辩称先由保险公司理赔,司机赵某系职务行为,针对超出保险范围外,应由司机赵某承担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愿意承担。赵某、马某表示由法院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对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金额并无异议,但是对于谁是超出保险理赔限额之外的赔偿责任主体、作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某科技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争议。 本案中某人力公司一方面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提供方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作为代驾司机赵某的雇佣单位,亦应当承担雇主责任。而关于某科技公司的责任认定,其作为某出行交易平台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主体,主要起到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具有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进行审核的义务,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代驾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情况下需要与某人力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本案中,代驾司机赵某所持驾驶证合法有效,且未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不宜驾驶情况,代驾司机于事故发生之前亦处于平稳驾驶环境,故无证据证明某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科技公司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科技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应由赵某的用人单位也即平台内代驾服务提供方被告某人力公司赔偿。故某人力公司及肇事车辆保险公司应当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通州法院判决原告保险限额之外的合理损失费用由某人力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做出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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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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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上人员受伤的赔偿责任: 1、车辆驾驶员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车辆驾驶员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驾驶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车辆所有人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车辆所有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被盗、被抢、被骗等情况下。 3、第三者责任:如果交通事故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导致,第三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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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交通事故主责和次责怎样赔偿 1、主责方需负担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主责方需要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的赔偿责任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损失:包括车辆受损、财产物品受损等。 (2)人身损害:包括医疗垫付、工资损失、死亡赔偿金等。 (3)精神抚慰金:包括事故过程中的精神折磨、人身受辱等。 2、次责方的赔偿责任 次责方需要对主责方造成的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主责方也在肇事中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次责方根据过错大小对主责方的部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赔偿定额的界定 交通事故赔偿的定额问题是一个关键问题,它直接决定了赔偿数额的大小。法律法规规定,轻微交通事故,按照双方车辆所受损失精神赔偿费、医药费、误工费等进行赔偿,不设定法定定额。一般事故的责任比较明确,不需要法院来裁决,则当事人协商好赔偿金额,由责任方实际赔付。如当事人协商不一致,事故属于涉及案件的,需要由法院出具相应的判决,按照判决来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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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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