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事故诉讼什么意思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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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讼的管辖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讼的管辖
内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讼的管辖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二是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法院均拥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权。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赔偿诉讼的管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2.04750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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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7日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1.26347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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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单独找时间和老师沟通一下,要是老师的行为给您造成了生活影响可以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名誉权损害赔偿、或者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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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内容: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第十二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最高人民法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1.26147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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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什么意思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什么意思
内容: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受理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的诉讼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前,应当中止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超过债权人代位请求数额的债权部分起诉次债务人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那么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是什么意思。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2.02.07235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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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请详细描述您遇到的问题,这样能更好的帮助到您,详细可以加微信沟通13811917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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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7日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那么最高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冯清琴律师2022.01.26326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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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向法院提交诉状时可以请求对方来承担,但是具体要看判决书的决定,一般败诉方承担或者双方分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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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交通事故诉讼管辖地如何确定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22交通事故诉讼管辖地如何确定
内容:交通事故诉讼管辖地如何确定因车祸提起诉讼应当按照下列原则确定管辖:一是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按照经常居住地确定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并在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以上。二是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结果发生地和侵权行为发生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上述法院均拥有此交通事故案件的管辖权。
吴梦云律师2022.03.22649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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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适用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适用
内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适用2006年1月2日22时,王某驾驶摩托车沿迎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正阳路路口时,撞上迎宾路路面上堆放的土堆,致车辆侧翻、人员受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问题产生较大的争议,审判法官对此态度也不尽一致。下面笔者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案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问题进行简要分析、论述。那么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的适用。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04923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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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律师解读与操作适用指南
崔玉君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律师解读与操作适用指南
内容:王成律师本解释制定的依据及目的对于司法诉讼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统一法院裁判的依据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王成律师被多次转让且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机动车如何确定主体责任的规定。那么《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律师解读与操作适用指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崔玉君律师2022.01.27491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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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7日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那么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司法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1.26831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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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司法解释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最高法出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司法解释
内容: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那么最高法出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司法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1.271071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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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
内容: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1月27日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那么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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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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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死者的同居女友及子女能获得赔偿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诉讼死者的同居女友及子女能获得赔偿吗
内容:交通事故案件死者的同居女友及子女能获得赔偿吗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死者子女当然具备原告资格。也就是说,如果可以按事实婚姻处理,则同居者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赔偿权利人,也就应取得赔偿资格。那么交通事故诉讼死者的同居女友及子女能获得赔偿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1.30369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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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谁能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
内容:谁能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受害者及受害者家属。交通事故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下赔偿费用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因此交通事故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谁能提起交通事故赔偿诉讼。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1.291014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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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主体如何认定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诉讼主体如何认定
内容: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侵害的对象划分。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一方的机动车内的支付交通费的或付出相当于交通费用的乘车人。上述这三种人在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后人身遭受损害造成损失的,均可作为原告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死亡补偿费是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而付给死者家属的抚慰金,以及对死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金。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规定的各种赔偿项目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来看,被扶养人的范围应理解为广义的解释。包括死者、伤残者实际负有法定扶养、抚养、赡养义务的近亲属。那么交通事故诉讼主体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04441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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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案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事故赔偿案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
内容:交通事故赔偿案诉讼时效起算点怎样确定一、案情介绍2008年4月9日在昌平区西辅线沙河大街工商银行门前孙某驾驶小客车与步行的钱某相撞致钱某受伤。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之日或损失确定之日起算。本案原告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相关损失。根据该规定的文义解释被侵权人通常是在事故发生的当场受伤故很多一部分人据此认为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事故发生日起算。那么交通事故赔偿案诉讼时效起算点如何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1.29219人收看 -
张旭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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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女士于2022年1月7号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为单方事故。司机因为避让前方车辆猛打方向盘导致史女士右肩撞到车门处,后经医院诊断伤者伤情为锁骨骨折。因为司机没有买车上人员座位险,三者险也报销不了。导致双方谈判赔偿款陷入僵局。史女士无奈之下委托了我们准备走诉讼。但是漫长的诉讼时间成本另史女士也很懊恼,我们最终选择诉讼谈和解同时进行。最终经过我们跟案律师的专业和耐心的司机谈判,成功说服了司机并且令伤者拿到了满意的赔偿款。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382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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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交通事故,当事人骑电动车与轿车相撞,两方承担同等责任,当事人多根肋骨骨折评上十级伤残,为争取更多赔偿,元甲律师进行了诉讼,法院判决伤者获得赔偿款合计10万余元。
交通事故在线咨询 947评论 -
北京朝阳区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肋骨、胸椎等多处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决结果非常好,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的诉讼请求,帮助伤者获得赔偿款合计30万元,远远超出伤者及家属的预期,对赔偿金额非常满意!元甲交通律师 80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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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元甲交通律师 554评论 -
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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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小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于小区内的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作为普通民事侵权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辖和职责范围。其损害赔偿事宜,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当事人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公安机关原则上也可以接受。为了方便事故当事人及时解决纠纷,如果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公安机关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指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应当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交通事故等相关规定处理,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进行现场处理,搜集证据,进行相关鉴定;根据事故现场勘察、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对当事人之间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进行调解,赔偿标准参照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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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在线咨询: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不配合怎么办? 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一方,如果有伤者,先治疗,治疗费用方面,负全责一方如果不垫付,可以申请交警部门,要求其垫付医疗费,当然,这些措施仍然无效,只好自己先行垫付治疗了。 待伤者病情稳定,要求交警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或一方不服调解协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如果没有伤者,交通事故只造成物损,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一方,可以根据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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