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效分包工程原告代理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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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后果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后果
内容: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那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后果。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1.12.20799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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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工程劳务分包有下列情形无效: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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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分包无效纠纷案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工程合同分包无效纠纷案
内容:工程合同分包无效纠纷案案例3月29日,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判令被告江西省现代路桥工程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王冬秀剩余工程款11万余元及从2007年12月2日起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将该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原告进行施工建设,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违法分包,因此,原、被告之间的签订的合同无效。因此,法律明令规定,凡越级承包的建筑工程合同均属无效;2、借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根据规定,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承包方,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和建筑经营资格。那么工程合同分包无效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1.12.27286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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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建筑工程专业包括消防、天然气、自来水压、配电室高压侧等行业垄断项目、网架、钢结构、幕墙、降水、护墙、打桩、弱电监测、电梯等专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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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彭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内容: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彭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友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左凯、刘完玲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9月30日签订《长沙县八清公路干杉段路面施工合同》,被告将承包的工程部分转包给原告施工。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分包合同,被告出具的欠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没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他们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那么彭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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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林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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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无效情形
任冰峰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无效情形
内容:签订合同是交易的前置程序,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将会直接影响到交易能否成功。”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形属于《合同法》52条的无效情形之一的,荷包合同无效2、《合同法》第272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那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无效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任冰峰律师2021.12.16965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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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分包有哪些情形无效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程劳务分包有哪些情形无效
内容:顾名思义就是将施工过程中的劳务输出,不含技术性特点、高层次的脑力劳动;劳务分包人只需服从管理,按指令完成进度即可。我国的管理情况不容乐观,我国存在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相当多的是无效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由上可知,建筑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主要有三种情形: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情形一: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情形三: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分包”给其他企业。那么工程劳务分包有哪些情形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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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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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无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无效
内容:但是为了切实保护实际施工人及农民工的权益,该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那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无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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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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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分包无效的情形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工程劳务分包无效的情形
内容: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由此可看出工程劳务分包无效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情形:1、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则构成“违法分包”,所造成的后续问题会比较繁琐,并且要承担法律责任。很多企业和个人都是用“专业分包”这个理由去将工程违法分包,从《合同法》的规定来看,即使是“专业分包”也是需要发包人的同意。那么工程劳务分包无效的情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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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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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
内容: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北京陈晓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上诉人宋某某的委托,并指派我出庭参加上诉人北京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2003年3月,被上诉人张某和付某某又将该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宋某某进行施工,当时双方为签订建设施工合同。上诉人没有与被上诉人宋某某签订施工合同,不等于被上诉人宋某某与其下属锅炉管道分公司施工的工作人员张某和付某某实际履行了施工工程合同,并进行了相关的交接手续。那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代理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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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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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内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情形有以下三种:1、没有经过发包人同意的违法分包行为;2、不具备相应资质违法分包;3、将工程肢解,以劳务分包的名义将工程违法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企业。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以总包合同无效而请求确认分包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段建国律师2022.04.25931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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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分包合同纠纷案代理词
内容: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贵院受理的原告某劳务公司诉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亚欧律师事务所受被告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其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为履行代理人职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那么分包合同纠纷案代理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1.12.16352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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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裁判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无效的裁判
内容: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
邢颖律师2022.03.21415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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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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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代理词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代理词
内容: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如图纸、发包人指令和国家及当地政府施工验收规范、标准之间有差异或不一致,承包人应在取得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以质量要求较高者为施工依据。那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代理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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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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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后的处理
内容:根据《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下列情形处理: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那么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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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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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
内容:”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形属于《合同法》52条的无效情形之一的,荷包合同无效。实践中由于发包人的主体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几乎没有。那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无效情形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1.12.28718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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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再次分包还有效吗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再次分包还有效吗
内容:根据法律规定,转包合同一律无效,而合法的分包合同是有效的。本案中的行为属于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徐某不能取得预期收益。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项目是原告甲公司总包,将其中两部分工程分包给了不具备施工资质的被告徐某,属于违法分包违反了《建筑法》的有关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徐某已完成的工程经检验合格。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那么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再次分包还有效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1.12.16557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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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邢颖 169评论 -
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50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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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拖欠工程款打官司,律师费谁承担? 在建工案件中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承包人起诉后,在合同未约定律师费、保全费的情况下,能否主张律师费和保全费? 最高人民法院在一起建工案件的再审审查中给出回应。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5年,万某挂靠在华宇公司名下承包工程,宏星房地产对此明知,仍与之签订《工程承包意向书》,将旧城改造工程发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万某。 2016年,宏星房地产与华宇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后华宇公司与万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书》,将旧城改造项目转包给万某。 但截至2019年11月,万某向宏星公司交付了案涉房屋,但一直未结清工程款,也未办理竣工验收。 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华宇和宏星承担连带责任,支付工程进度款686万,律师费20万,保全费用2.7万及逾期利息1657万。 一审法院判决—— 支持386万的工程款及相应利息请求;就律师费和保全费,因律师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均为万某在诉讼过程中自行支出的诉讼成本,该费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且非因诉讼必须产生的费用,故其主张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学才支付工程款是否正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之规定,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某支付工程款。一审判决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向万某支付工程款386万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一审判决对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关于万某主张的律师费200000元的问题。 尽管万某与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对律师费的承担并无约定,但华宇公司、宏星公司在工程已经被擅自使用的情况下,仍以各种理由抗辩,拖延承担支付工程款义务,属不诚信的诉讼行为,造成了司法资源的额外消耗和万学才的额外支出。 且万某因此次诉讼发生的律师费,既是其为对抗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行为的额外支出,也是其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万某主张的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的问题。本案诉讼系因华宇公司、宏星公司欠付万学才工程款引起,万某为实现其债权,申请财产保全,并以保险公司提供保全保险的方式进行财产担保,系万某为实现其债权所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于万某的损失。万某的此项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宏星房地产和华宇公司支付万某律师费200000元及保全担保费27746.71元。其它项予以维持。 华宇公司和宏星房地产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 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是否应承担律师费的问题。万某因诉讼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保全费属于确定发生的支出,原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已经实际交付使用,宏星公司、华宇公司拒不支付相应的工程款以致引发本案诉讼,宏星公司、华宇公司应向万学才支付万某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所支出的费用并无不当。 故对宏星公司、华宇公司主张不应承担律师费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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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112评论 -
政府拖欠工程款怎么办: 政府拖欠工程款,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了解政府拖欠工程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处理方式; 2、与政府协商:可以与欠款的政府部门进行协商,了解欠款的原因和解决方案,协商解决欠款问题; 3、申请仲裁:如果协商无果,可以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通过仲裁来解决欠款问题; 4、提起诉讼:如果仲裁无效,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解决欠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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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纠纷怎么起诉? 拖欠工程款纠纷起诉流程如下: 1、搜集跟涉案工程有关的全部证据材料,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周期长、投资大,大多数为隐蔽工程及专业性强等原因,所以我们在诉讼前必须花最大的精力收集、整理、分析证据资料,站在被告的、法官的角度多层次、多方位地进行全面分析,做到“知己知彼”,切忌盲目起诉; 2、证据资料准备充分后,确定诉讼方案,包括被告的选择和诉讼请求的确定问题。在被告的选择问题上,可以选择合同相对方以及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的发包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作为共同被告;诉讼请求可能包括请求依法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实际损失以及诉讼或保全费用等,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确定; 3、确定管辖法院。首先看双方当事人对争议解决机构有没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应当根据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规定处理,即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通过大量的案件分析发现,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时,诉讼请求仅为工程款和(或)利息,再加案件诉讼费,很少提及违约金、律师费、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债权人和债务人交换双方的证据,债务人就债权人的诉求作出应答。合同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以向法院提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此类诉讼的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但是如果合同中存在有效的争议解决条款,则需要按照该条款预订的方式解决工程款纠纷。例如:约定了仲裁的,就应当提交仲裁解决。约定了诉讼管辖法院的,就应当向约定的管辖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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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没有结算怎么起诉: 工程未结算是可以起诉的,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可以。原告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或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人。有明确的被告。是谁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就应当以谁为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打官司必须有具体明确的要求,法院才能进行审理判决。 需要向法院提的材料:首先要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诉状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其次,要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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