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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2022-07-05 225 人收看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该工时制度不涉及违法的问题,根据双方约定可采取综合工时或其他工时制度,但是超出规定工时的工作时间按照加班,由单位向员工支付加班工资,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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