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是否支持电动车为机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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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是否会支持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是否会支持
内容:庭审中,李某认可其于2004年离婚诉讼中的当庭陈述属实,并且认可此次诉讼要求分割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并非离婚判决生效后新发现的对方隐匿、转移、变卖的财产,而是其在离婚诉讼中已知晓,当时不要求法院予以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且李某要求分割住房,该住房产权所有人为张某。现李某要求再次分割的住房及其他共同财产不属于离婚后新发现的财产,李某要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的住房及夫妻关系期间存续期间的其他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无相应的事实依据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那么离婚后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是否会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2.11862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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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约定担保费法院是否支持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借款合同约定担保费法院是否支持
内容: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1、合同有约定逾期利息的,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还款利息来主张。那么借款合同约定担保费法院是否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07981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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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收条主张借款关系,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许瑞林律师
以收条主张借款关系,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内容: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本案原告所举的“借条”存在严重缺陷。借条是借入人向出借人借取钱物或进行其他民事行为时,向出借人出具的书面凭据。一个完整的借条应当包括四个要件:借债主体、被借主体、所借内容以及归还时间,当然还包括签名及时间等内容;收条则应包括五要件:交纳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内容以及交付时间。依一般的社会经验,12万元对于任何人都算得上是巨款,出借方对借条的重视程度绝不会马虎到如此地步,那张条据连基本的事实都看不出来,怎么能不当即纠正呢?综合以上考虑,基于证据的要求,法院无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以收条主张借款关系,是否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7159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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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提出的,法院是否支持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协议离婚时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提出的,法院是否支持
内容: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在离婚后无过错方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协议离婚后是否可以毁约不可以因为已经登记离婚发生了效力。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2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主观上确实是自愿。3协议离婚时还必须对子女问题作出适当处理。4协议离婚要求男女双方对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协议离婚时还要求在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对离婚后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给予的经济帮助对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达成协议。那么协议离婚时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提出的,法院是否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2354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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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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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刑法语境下的机动车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刑法语境下的机动车
内容:各地司法机关对醉酒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存在不同认识。其次超标电动自行车符合机动车类别中摩托车的技术条件。()认为超标电动车不属于刑法语境下的机动车这种观点认为对“机动车”等概念性法律术语的理解应当与其所对应的行政法规保持致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只有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之后才能据此认定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刑法语境下的机动车。在此之前不应片面地以超标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机动车国标的规定或者以道交法未排除超标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为由认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那么超标电动车是否属于刑法语境下的机动车。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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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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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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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变更抚养权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什么情况下变更抚养权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内容:什么情况下变更抚养权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那么什么情况下变更抚养权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17486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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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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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玉林交通事故车泛值赔尝法院支持吗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广西玉林交通事故车泛值赔尝法院支持吗
内容:广西玉林交通事故车泛值赔偿法院支持吗一般不会支持车辆贬值损失,但是新车可以。依据最高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我院在起草《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中,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讨论最为激烈。从理论上讲,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是填平损失,因此,只要有损失就应获得赔偿,但司法解释最终没有对机动车“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规定。交通事故车损赔付法院判决后可以分月赔付吗可以。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那么广西玉林交通事故车泛值赔尝法院支持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04178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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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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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电动车出交通事故是否会按机动车处理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现在电动车出交通事故是否会按机动车处理
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那么现在电动车出交通事故是否会按机动车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1.2812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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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和朋友骑行电动车,被一辆机动车撞了,对方全责,我朋友九级伤残,我只是轻微擦伤,今天责任认定下来了,对方全责,但是交警告知我签不签字无所谓,对方也没有进行赔偿,只是说等跟保险公司一起报销垫付的医药费答律师回复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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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
内容: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具体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但车辆所有人对交付修理的事实应承担举证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发包、出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选择承包人、租赁人或者发包人、出租人为被告选择后二者为被告的对发包人、出租人请求以其与承包人、租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确定承包人、租赁人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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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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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撞了机动车怎么赔偿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电动车撞了机动车怎么赔偿
内容:被电动车撞了对方全责不赔偿的,建议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若是对方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有保险,可以要求对方保险公司赔偿;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龙珊律师2023.05.0644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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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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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内容:以下拒交物业费的理由将不被法院支持:1、因不居住、未使用而拒交以房子还未居住,未使用物业服务为由拒交物业费,一般得不到法院支持。若是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业主可以依法追究违约责任,要求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服务质量不合格属于一般违约,不能直接完全不履行,因此拒交物业费得不到法院支持。因此以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如房屋漏水、墙体脱落、玻璃破裂等为由拒交物管费的,一般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而拒交物业费,是否可以得到法院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9630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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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同居生子送他人要求抚养权是否获支持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非法同居生子送他人要求抚养权是否获支持
内容:原、被告未经婚姻登记而共同生活,并孕育一子。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湟中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收养关系无效,被告有能力却不尽抚养义务,其要求抚养孩子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张某与被告赵某经自由恋爱,于2012年农历腊月按习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湟中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作为生父母,对同居后所生男孩,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现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自行抚养孩子,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原告的抚养能力,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赵某在怀孕期间与村民李某某口头达成保抱养孩子协议,其主观上没有抚养孩子的意愿。那么非法同居生子送他人要求抚养权是否获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13575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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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做亲子鉴定法院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申请做亲子鉴定法院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内容:为确定孩子是否与我有亲子关系,我想申请做亲子鉴定。请问,该怎样申请做亲子鉴定?如果妻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是否可以采取强制的手段?至于如何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目前也无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普遍的做法是:夫妻双方都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应予准许,在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后,由人民法院委托有关亲子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若有一方不同意,或子女较大,法院则从严掌握,即一方拒绝做的,法院不应采取强制措施。如果你妻子同意做亲子鉴定,而且鉴定结论证实了你的疑心,法院会支持你的诉讼请求的。那么申请做亲子鉴定法院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14546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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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提出的法院是否支持
许瑞林律师
协议离婚时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提出的法院是否支持
内容: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又以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协议离婚时没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离婚后提出的法院是否支持。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174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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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出轨未同居要求离婚,女方索偿100万法院支持吗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男方出轨未同居要求离婚,女方索偿100万法院支持吗
内容:总结来说,男方的出轨行为是否构成不忠行为以及女方索偿100万是否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离婚,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其次,女方索偿100万是否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还需要考虑具体的情况和法律规定,男方出轨未同居要求离婚,女方索偿100万法院支持吗男方出轨引发家庭危机,女方是否能够索偿100万并获得法院支持离婚,成为了备受关注的热点话题,不过,对于女方来说,保护自身的权益是十分重要的,在婚姻关系破裂后,若能够有合理的索偿要求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维护自身的尊严和权益是非常有意义的,如果女方能够证明男方的出轨行为直接导致了财产的减少或损失,那么她有权要求男方进行经济赔偿,然而,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女方索偿100万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还需要看其他一些因素。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3.12.29283人收看 -
于海明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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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东城区,当事人骑电动车与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轿车车主全责,当事人受伤评上十级伤残,法院支持了我方诉求,获得赔偿款合计37万余元。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220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798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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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约定利息超过法定限额,借款人可否主张返还?2021年2月9日,杨某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杨某科借款30000元,约定月利率2%,杨某科当天通过微信向杨某支付了30000元借款,杨某收到借款后向杨某科出具了借条,并马上向杨某科转账3000元作为利息。从2021年3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分15次共计转给杨某科27000元。 2021年8月28日,杨某科在向杨某催讨其他债务时,杨某的姑父刘某误以为杨某科在催讨27000元这笔债务,遂自作主张代杨某又向杨某科支付了27000元,杨某科当即将杨某出具的借条交给刘某,由刘某将借条销毁。杨某认为,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8月28日期间,杨某科收取利息共计27000元,其中多收取利息 24747元。杨某向杨某科多次讨要多支付的利息,但杨某科拒不退还,杨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杨某科是否收取了超过法律规定上限部分的利息,并且杨某科收取该部分利息是否有法律依据。 首先应当确定杨某向杨某科借款的本金金额。杨某向杨某科借款当天,即支付给杨某科3000元,按照一般交易习惯,利息应当在借款之次日开始计算,故该3000元应当认定是偿还的杨某科的本金,杨某科实际支付给杨某的借款本金应当认定为27000元。 其次应当确定杨某、杨某科之间的利息计算标准。杨某、杨某科约定的月利率2%过高,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2021年2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即为15.4%计算,杨某科所收取的杨某利息,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杨某科应当返还给杨某。 最后,应当计算出杨某应支付给杨某科的利息,结合杨某已经支付的本息,确定杨某科应当返还多收取的金额。27000元本金从2021年2月9日至2021年7月27日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为1940元。2021年7月27日至2021年8月28日,该1940元的利息计算为25元。杨某姑父在2021年8月28日代替杨某向杨某科支付27000元,多支付25035元,该款应当由杨某科返还给杨某,但杨某起诉只要求杨某科返还24747元,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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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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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法院判决是孩子年满18周岁,但是通过专业人介入调解,让对方支付到孩子年满23周岁,可以说是超预期达到委托人的诉求。姚平 909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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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被撞,法院支持折旧费吗? 2023年3月,吴某驾驶一轻型栏板货车因操作不当碰撞到由张某驾驶的一轻型箱式货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当地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其车辆维修完成后提起诉讼,以其车辆受损导致严重贬值,且今后在使用车辆过程中的保养和修车将产生重大损失等为由,要求赔偿其折旧费30000元等费用。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 因车辆折旧费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范围,对该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之规定,本案中,张某诉请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且该车辆使用多年,张某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的折旧费30000元系如何计算认定的。因该项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车辆折旧费(即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网“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1)虽然理论上不少观点认为贬值损失具有可赔偿性,但仍存有较多争议,比如因维修导致零部件以旧换新是否存在溢价,从而产生损益相抵的问题等; (2)贬值损失的可赔偿性要兼顾一国的道路交通实际状况。在事故率比较高、人们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尚需提高的我国,赔偿贬值损失会加重道路交通参与人的负担,不利于社会经济发展; (3)我国目前鉴定市场尚不规范,鉴定机构在逐利目的驱动下,对贬值损失的确定具有较大的任意性。由于贬值损失数额确定的不科学,导致可能出现案件实质上的不公正,加重侵权人的负担; (4)客观上讲,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发生事故的机动车上都会存在,规定贬值损失可能导致本不会成诉的交通事故案件大量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车辆折旧费的认定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仅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予以适当赔偿,但必须慎重考量,严格把握,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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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没有分居,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分居后主张该期间的抚养费,法院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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