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摩托车追尾一定是后车全责吗 #

被浏览:513

崔玉君律师 2022-07-05 513 人收看
被告兰坦诚驾驶拖拉机发生故障,停靠国道右边进行检修时,未在拖拉机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原告田楚根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此,法院确定被告兰坦诚按40%承担赔偿责任,兰坦诚驾驶变型拖拉机因故障停放在靠公路右边进行检修时,未在拖拉机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 功能联系删除
崔玉君律师

在线 问题仍未解决?1对1咨询为您解答

  • 在线律师
  • 已服务269280人
  • 5分钟内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