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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宗琼律师 2022-07-05 714 人收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10月21日)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二、职业放贷人的法律后果 (一)借款合同无效 《意见》第十四条(三)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借款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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