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交通肇事当时没死 后来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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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向交通肇事方索赔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如何向交通肇事方索赔
内容: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这些损害所造成的损失都是肇事人应当进行赔偿的。对于加害方来说,这是必须作出赔偿的。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损害,这种损害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造成了事实上的精神痛苦。所以在交通事故的索赔中,受害方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取得一定金额的经济补偿是完全合理的。那么如何向交通肇事方索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2.02.04382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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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行为如何规定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行为如何规定
内容:即使当时在事故现场徘徊或者逗留,面对交警的询问,他也不会讲清事故的真实情况,笔者认为这种行为就是“逃跑”。据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的情况,有的肇事人并未在肇事后立即逃离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因此,只要是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都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综上,笔者认为,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主观上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实施了“逃跑”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那么交通肇事后找人顶罪行为如何规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04291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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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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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是怎么认定的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逃逸是怎么认定的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认定1、从对事发中行为人对事故的明知程度进行判断。而本案分析嫌疑人的王某的行为与其主观的上的目的在当时驾车逃离现场时是统一的又有现场证人证言的证实因此应当认定王某当时对肇事是明知的而不顾被害人的生死擅自驾车逃跑应当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本案中虽然其报案在前但是由于在报案后又产生了逃避法律惩处的心理客观上采用弃车逃跑的行为符合逃逸的主客构成要件故应当认定陈某为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发生后对肇事者所要求的职责之一就是要保护现场分清责任。在此案中虽事后有投案的情节但是行为人在投案之前已经具备逃逸的全部构成要件对某仍然要认定交通肇事逃逸。那么交通肇事逃逸是怎么认定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芸律师2022.01.26157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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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内容: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肇事人在明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抢救被害人的义务逃避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与惩处而逃离事故现场。在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客观上都表现离开交通事故现场但是交通肇事者离开事故现场的行为是否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的逃逸。在本案中周某的驾车逃离事故现场与其主观的上的故意的态度是统一的并且有现场目击群众证言的证实因此应当认定周某当时对肇事是明知的并且其不顾被害人的死活驾车逃跑应当认定构成交通肇事逃逸。那么论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1.2769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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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标准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标准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由于其情节恶劣且存在主观恶意,可能因逃逸而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所以通常情况下,处罚标准要比仅仅交通肇事要高。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法定加重处罚情节,首先成立了交通肇事罪,在此基础上因逃逸而进一步加重处罚,一般而言,交通肇事逃逸的处罚标准为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在认定是否构成逃逸时,应探析交通肇事者“逃逸”行为当时的主观心态。那么交通肇事逃逸怎么处罚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1.12.0842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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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隐藏尸体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许瑞林律师
交通肇事后隐藏尸体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内容: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系交通肇事致颅脑崩裂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将受害者的尸体转移现场,以怕被受害者亲属殴打为由随后离开现场,但第二天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该肇事者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以上一系列的行为足以认定王某某当时主观上有逃避法律惩处而逃跑的故意,虽事后被告人有投案的情节,但是其在投案之前已经具备逃逸的全部主客观构成要件,应当认定其交通肇事逃逸。那么交通肇事后隐藏尸体司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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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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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怎样才能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怎么量刑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怎样才能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怎么量刑
内容:肇事后被害人没死可是肇事者为了杀人灭口而又故意将被害人撞死的或者当时明知被害人就被拖挂在车下但为了逃逸不顾被害人生死将被害人拖挂致死的按故意杀人罪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实践中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实施的措施是有可能转化成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且会以故意杀人罪量刑处罚。那么交通肇事怎样才能转化为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怎么量刑。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1.26870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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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离后又自首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逃离后又自首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
内容: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积极履行救助义务”是认定“逃逸”性质的本质要件肇事人离开现场时是否“立即投案”是评判“逃逸”性质的形式要件。本案被告人在肇事后即刻逃离现场置伤者于不顾的行为虽然说可能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也可能是出于害怕心理等原因虽后来能投案自首但是仍应当认定刘岸肇事后逃逸。分歧本案在认定过程中对刘岸的行为是否肇事逃逸和自首有两种不同意见。刘岸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逃避追究责任的念头而逃离事故现场但不久能主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不能成立故不应认定逃逸。析案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刘岸的行为应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和自首。那么交通肇事逃离后又自首行为能否认定肇事逃逸。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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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金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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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内容:在事故责任认定时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逃逸行为人应负全部责任该逃逸行为与解释规定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情形的一般情节的事故后果同时作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并不能因为行为人逃跑和被害人死亡这前后两种因素而擗开中间因素得出行为人具有因逃逸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应该是指根据被害人当时的受伤情况和肇事的地点时间情况本来是可以不发生死亡结果但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而使被害人得不到抢救而死亡。那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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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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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处理办法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处理办法
内容:某日马某酒后驾车将一骑自行车人撞死。公安机关经过半个多月的侦查将马某抓获。但由于马某肇事后逃逸现场遭到破坏事故发生的确切位置、马某酒精含量的多少、马某当时的车速等重要事实都无法查清责任无法认定。本案中由于马某的逃逸行为致使事故事实无法查清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公安机关推定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是正确的。那么交通肇事逃逸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处理办法。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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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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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交警队不移交怎么办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交警队不移交怎么办
内容:很多人为了逃避交通事故后的责任而选择逃跑,但很多人不知道,只要有逃跑,就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所以当时赶快报警是明智的选择,那么交通肇事交警队不移交怎么办?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那么交通肇事交警队不移交怎么办。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熙律师2021.12.09655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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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后自首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后自首
内容:即便之后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事实已经成立,不能因后来的自首而否定当时的逃逸事实。那么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逃逸后自首。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1.12.08323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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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离后又自首属交通肇事逃逸吗?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逃离后又自首属交通肇事逃逸吗?
内容:本案被告人在肇事后即刻逃离现场置伤者于不顾的行为虽然说可能是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也可能是出于害怕心理等原因虽后来能投案自首但是仍应当认定刘岸肇事后逃逸。刘岸虽然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但其第二天即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在开庭过程中自愿认罪自首成立。但自首情节并不能否定刘岸在逃跑时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因此在认定自首的同时应当认定刘岸具有交通肇事逃逸的行为。析案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即刘岸的行为应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和自首。那么逃离后又自首属交通肇事逃逸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1.27399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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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认定相关标准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逃逸认定相关标准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认定相关标准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必须是车辆造成的。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一般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当时人应及时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及伤亡情况,打电话或委托过往车辆、行人向附近的公安机关或执勤民警报案。当事人必须如实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陈述事发经过,不得隐瞒交通事故的真实情况,应积极配合协助警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并听候处理。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认定相关标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吴梦云律师2022.02.031024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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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真假判别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交通肇事逃逸的真假判别
内容:交通肇事逃逸的真假案例一“我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42岁。王某辩称自己因醉酒事发当时自以为已经避让了被害人李某故继续行驶没有逃逸的主观故意。本案李某逃逸并非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因此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即肇事者在事故现场因害怕遭到被害人家属的殴打而逃离现场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事后主动归案这样的行为不能以“交通肇事后逃逸”论处。刑法禁止交通肇事后逃逸目的在于要求肇事者在第一时间履行救助义务抢救被害人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利益。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的真假判别。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1.26185人收看 -
龙珊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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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女士,最开始出事故的时候是3根肋骨骨折,后来过了一个月复查变成5根肋骨骨折。但是也没有达到评残的标准,然后在上次和解大讲堂的时候找到我们。现场成功委托给元甲团队,在我们的努力争取下评上了十级伤残,短时间内和解成功拿到了最高的赔偿,今天拿到了213656.1元高额赔偿款,客户很满意
元甲交通律师 723评论 -
很多人为了孩子忍受着婚姻中的不堪,不断的内耗自己,委屈求全,到后来才发现越是不忍放手带来的伤害越大!! 与其让孩子生活在父母无休止的争吵和冷暴力中,不如体面分开,各自依旧给孩子毫无保留的爱,有时候放过对方也是放过自己。元甲婚姻家事 427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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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官司赢了,被执行人仍不还钱,怎么办?丁女士与王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进入四十不惑年龄的王某,近年间却不务正业,养成了游手好闲、沉迷赌博的恶习。2022年初,王某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多次向丁女士借款。 2022年1月23 日,在王某的花言巧语下,丁女士头脑一热,以自身征信为王某办理了贷款事宜,王某全程指导丁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存款等多种方式将贷款转入王某指定的账户。 上述操作一气呵成,等丁女士冷静下来多方思考方知自己是被骗了!好在丁女士幡然醒悟,并及时进行补救措施,她强烈要求王某出具欠条,确认截至2022 年1 月30 日,王某共欠付丁女士借款金额730000元,逾期月息为 1.2%,且承诺完全由王某承担所有贷款费用并按银行分期要求偿还贷款。 虽然手里握着欠条,丁女士仍然没有能够高枕无忧!借款到期后,王某随即开始拖延还款,丁女士多次催讨,王某未全额还款,仅偿还了123000元,且王某事后承诺给丁女士的30000元借名贷款报酬费也未支付。 因王某严重违约的不诚信行为,丁女士面临着巨额还贷压力,经济上与心理上均遭受重创。丁女士为了尽快要回借款,找到北京天用律所咨询委托。 天用律师指导丁女士收集各方面的证据并积极准备诉讼资料,立案至法院。在天用律师的全力争取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王某分期进行偿还丁女士 67万元、贷款委托费 3 万元、律师费 11万元、保全担保费 1000 元。 官司赢了,本以为王某会乖乖还款,万万没想到双方达成调解书后,王某一直未予履行还款责任,还以种种理由拖延!本案在北京西城法院审理,天用律师催促法院做了几次与被执行人王某的谈话,让法官亲自见证被执行的言而无信与蔑视法律的威严,为后来的拘留埋下了伏笔! 在一次约定好的谈话中,被执行人又出尔反尔,这下彻底惹怒了法官。天用律师趁势申请拘留被执行人,得到批准!最终被执行人被拘留15天。 后来经过天用律师和解谈判,被执行人现行每月还款5000元,丁女士对天用律师的尽职尽责非常感动,对此结果也很满意,给天用律所送来了锦旗!欠钱不还怎么办最有效的方法 638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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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情侣相互赠送财物,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双方成立赠与合同。在对恋爱期间财物来往关系性质进行判定时,主要取决于双方当时的意思表示,通过往来金额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经济能力等事实因素进行判定。一般赠与情况下,财产一旦交付或者转移登记,赠与合同即生效,在无法定撤销权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赠人返还。彩礼相较于一般赠与,赠与的金额超出表达爱意、增进情感一般性赠与金额的范畴,属于非生活必须消费且金额较大,且以结婚为目的,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实际上在赠与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条件,一旦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受赠人应返还受赠的财物。至于具体金额,可以结合双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时间长短、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是否存在过错及给付一方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咨询。林艳英 35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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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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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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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条件: (1)行为必须齐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的基础条件。 (2)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这是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观条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追究。实践中,行为人如果没有正当的理由离开事故现场(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现场),应当认定行为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观目的。 (3)客观上有逃离的行为,且逃离行为可能影响到对被害人的救助、导致事故损失的扩大、妨害民警对事故的查处。如果行为人的“逃离”没有影响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之法定义务的履行,则不应认定其“逃离”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节,从而不应承担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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