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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孟阳律师 2022-07-11 465 人收看
针对我国开发商和参建各方投保积极性不高,以及保险市场并不成熟的实际情况,可探讨通过立法强制各参建主体购买建筑工程质量保险,规定审图机构、监督机构、开发商、承包商等投保相应的缺陷险和责任险,明确各主体的责任、权利,将各主体的风险、利益和责任捆在一起并相互制约,完善我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体系的对策 1、立法强制各参建主体购买建筑工程质量保险 从国外推行工程质量保险的经验来看,法国通过法律规定了各参建主体要对所建工程投缺陷险以及责任险,在确定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保费水平时,当地政府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工程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帮助保险公司确定合理的保费水平,尽量避免保费过高造成的承包商中“劣币驱除良币”现象以及保费过低造成的保险公司赔付成本过高现象,新西兰通过立法、保险等手段约束审图机构、监督机构、开发商、承包商的责任,确保工程建设标准、施工水平、材料使用以及建造环节中的每一处都必须有质量保险和保证,2、整合资源,建立工程质量保险配套机构 在引入质量保险制度后,应该逐步将目前已存在的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图审查、建设工程监理、质量检测等机构等进行整合,以避免与质量保险制度的质量检查机构的职能重复,造成资源浪费和重复收费,西班牙通过立法规定了建筑开发商要投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险,鼓励工程承包商投保建筑工程质量责任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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