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多头债务的处理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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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7条规定,“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具体到本案,黄、李、刘、杨四人虽未约定出资比例与债务承担给,但两次盈余分配均同比例进行,故应当就100万元订单预付款向周某承担连带责任,对于该种亏损,其内部应当同比例分摊。杨在采购过程中执意支开黄某,存在明显过错,是导致亏损发生的重要原因,应当适当承担较多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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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债务重组的处理原则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小企业债务重组的处理原则
内容:小企业债务重组的处理原则处理原则有以下四点: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那么小企业债务重组的处理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6677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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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可以追究对方的责任。你只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即可。因为对方可能涉及制造虚假印章。如果涉及犯罪的,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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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终止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于海明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企业终止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内容:企业终止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一、企业终止债权债务的处理1、处理企业终止债权债务的基本原则企业法人终止后,该企业的股东有义务组织成立清算组织。作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终止而不依法清算时,这一怠于清算的行为不应影响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不应因此而增加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诉累,亦即怠于清算的责任后果应归于终止企业自身,而不能成为诉讼程序上的抗辩理由。所以法院无需中止诉讼来等待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被执行人成立清算组织,无需变更主体即可继续诉讼。那么企业终止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于海明律师2022.02.06702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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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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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内容: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在履行期限届满以前,债务人履行或者债权人要求履行而会使相对人失去的利益,称为期限利益。当期限利益既属于债权人又属于债务人时,当事人一方抛弃期限利益的,应该获得对方当事人的许可。对于侵害对方期限利益的,由侵害人负赔偿责任。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指在债权人不享有期限利益的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这部分费用应当由债务人负担,因为该费用的产生与债务人的部分履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那么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08894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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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债务有哪些处理原则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诉讼债务有哪些处理原则
内容:一对于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的债务基本上达成一致的处理意见。二对于当事人不举债或双方均认为无债的情况通常的处理方式便是依民事审判的“不告不理”原则当事人不举债就按无共同债务处理。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主张是夫妻共同债务或主张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的都难以举证最后导致法院判决难。2“由双方协议偿还”很容易让当事人钻法律空子使债务归一方另一方不承担偿还义务。在离婚诉讼中首先法院会判定哪些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那么离婚诉讼债务有哪些处理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02609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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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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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债务重组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小企业债务重组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内容:小企业债务重组的处理原则是什么1.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失。如果债务人以多项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取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重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进行分配,按分配后的价值作为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那么小企业债务重组的处理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2.061090人收看 -
黄东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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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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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问答!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问答!
内容: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是什么,您知道吗?在审判实践中,为了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不给逃避债务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时,把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视为一个整体,不可分割,将二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如果财产判归一方,那么债务也就应由一方负担,即使其无财产清偿,至少这一方分得的共同财产可折抵偿还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原则,以及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问答!。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09356人收看 -
邢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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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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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企业终止债权债务的处理原则主要包括:1、公司财产在未清偿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2、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3、清算组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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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债务按照什么原则处理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起诉离婚债务按照什么原则处理
内容:由于离婚时债务处理包含了对内部财产处理和对外部债务处理两个方面因此在离婚诉讼中对债务的处理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原则和规定同样在债务诉讼中也应当遵守我国婚姻法中关于债务处理的规定。这一原则是指在处理离婚债务时必须严格界定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因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而夫妻一方单独债务则应由一方个人清偿这就必然涉及夫妻共同债务或个人债务的界定问题。而且在目前的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债权人一般不参加到离婚诉讼中来这就使债权人在离婚债务处理中处于明显不利的地位。那么起诉离婚债务按照什么原则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02724人收看 -
崔玉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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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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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夫妻离婚时债务分割问题的处理:若该笔债务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即使该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则该债务在离婚后仍应由其个人偿还,但是如果债务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双方生产经营的,则夫妻双方应该共同偿还。处理的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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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可以提前还债吗?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债务人可以提前还债吗?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
内容:我们向他人借款时都会签订相应的借款合同约定好还款日期及金额,并且债务人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债务人无权强求债权人提前接受给付,债权人也无权请求债务人提前履行。由此可知,债务人是否可以提前还债,主要看债务的性质,其设定是为债权人的利益还是债务人的利益。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那么债务人可以提前还债吗?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处理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09496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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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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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规定离婚债务纠纷处理,双方首先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因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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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中的债务处理原则有哪些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协议离婚中的债务处理原则有哪些
内容:你好律师我正在和老婆协议离婚想咨询一下协议离婚中的债务处理原则是什么?律师解答经常遇到协议离婚后第三人提出要求偿还债务的问题所以有必要进行说明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的分割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那么协议离婚中的债务处理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1617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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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个人债务纠纷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李孟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处理个人债务纠纷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内容:处理个人债务纠纷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那么处理个人债务纠纷应遵循的原则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孟阳律师2022.02.0766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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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终止债权债务有哪些处理原则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企业终止债权债务有哪些处理原则
内容:清算组织依法清理企业财产,可以对外起诉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可以应诉并以清理所得的财产偿还债务。企业终止而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该企业不再享有民事诉讼地位,不能以原企业名义起诉应诉。作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诉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终止而不依法清算时,这一怠于清算的行为不应影响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不应因此而增加法院和对方当事人的诉累,亦即怠于清算的责任后果应归于终止企业自身,而不能成为诉讼程序上的抗辩理由。那么企业终止债权债务有哪些处理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11491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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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处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吴梦云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处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内容:同时,夫妻对共同财产和债务有平等的处理权。那么离婚时对共同债务的处理应当遵循什么原则。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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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艳英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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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有哪些?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有哪些?
内容:夫妻共同债务一直以来都是不太好认定的,特别是平时夫妻双方都没有收集证据的意识,导致在最后认定时的困难,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有哪些?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如下: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那么处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2.09587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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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什么?夫妻离婚债务怎么处理 !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什么?夫妻离婚债务怎么处理 !
内容:由此,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也有平等的清偿权。夫妻离婚债务的处理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而形成并应由夫妻共同偿还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必须是生产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那么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什么?夫妻离婚债务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09910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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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债务纠纷相关原则有哪些
陈宗琼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债务纠纷相关原则有哪些
内容: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债务纠纷相关原则有哪些1、人民法院审查借贷纠纷案件的起诉时,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对债务的履行确有保证意思的,应认定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原则债务纠纷相关原则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07133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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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登记结婚前举办婚礼所负债务(婚礼筹备金),不同于家庭生活开支,除非双方有共担之合意,否则不作为共同债务处理。但购置结婚用品用于婚后共同生活使用的,应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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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无效,约定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收取管理费的方式及风险点有哪些?项目存在挂靠,怎么解决管理费问题?10年法院审判工作实践经验,谈判、调解、保全、债权转让、诉讼,多种定制解决方案,帮您快速要回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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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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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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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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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判决书来了,对方过错导致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时把一套现价商品房赠与给孩子,孩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房屋产权》的声明后,该房屋立即就变成了离婚后没有处理的共同财产,于是我方不但主张对方过错要求多分,还要求扣除房屋未来涉及缴纳的35%土地收益款项,同时要求对方腾退该房屋,法院均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大家不要觉得离婚后财产纠纷就不涉及离婚时的过错了,这个判决已经证明过错方是要承担少分财产的风险。北京法律咨询 25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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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相爱容易却相处不易?为什么婚姻坎坷、感情不顺?如何正确处理婆媳关系? 如何更好地教育子女?9月23日9:00,优天赋讲座现场给你答案!人际关系中,懂比爱更重要!一场讲座,教你破译生命密码、看懂人生说明书!北京法律咨询 830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