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居关系产生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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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是否连带赔偿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同居关系是否连带赔偿
内容: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糊口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了债责任。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那么同居关系是否连带赔偿。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1.30665人收看 -
刘晓红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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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债务是什么意思,如何产生这种关系
陈宗琼律师
公司债权债务是什么意思,如何产生这种关系
内容:公司债权债务是什么意思,如何产生这种关系债权人债权人“债务人”的对称。债权人和债务人是在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绝对情况下进行创分的在大多数债的关系中当事人可能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既享受权利又承担义务。债务人债务人通常指根据法律或合同﹑契约的规定在借债关系中对债权人负有偿还义务的人。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那么公司债权债务是什么意思,如何产生这种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1.25478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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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是调查组的头来打电话要求还钱,你家只有你爸签了字,并不代表其他家庭就一定要由你家带头偿还其他家庭的钱,因此,你可以尽量与调查组协商,如果无法协商解决的话,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你妈是否承担这个债务的问题,这要看当时她是否也签字了。在未经考虑到她的情况前,并没有将她作为出借人纳入到五户联保中去,因此她不会承担这一债务。考虑到孩子能否得到户头上的钱之外,孩子在离婚当中并没有什么特别的影响。由于孩子在法律上不可能“带头”承担这一债务,因此其征信情况不会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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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是否要承担债务
孔孟廷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同居关系是否要承担债务
内容: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在同居关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除非为同居双方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形成,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那么同居关系是否要承担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孔孟廷律师2022.01.30423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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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原因有哪些
姚平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可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原因有哪些
内容:可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原因有哪些1、合同。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根据被宣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终结审理的裁定。那么可能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原因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姚平律师2022.01.25689人收看 -
任冰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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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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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有对方转账记录吗?请准备好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起诉,若需要委托律师可以私信我,帮助您写起诉状起诉,或者是帮你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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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债务纠纷怎么解决,同居期间债务承担规定
王熙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同居期间的债务纠纷怎么解决,同居期间债务承担规定
内容:如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债务的承担比例,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同居时间长短、同居期间共同生活的实际开支等情况对债务进行分割,如同居期间双方未对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属进行过约定,双方在同居期间产生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个人所有,但双方基于共同经营、共同投入所获得的财产可视为共有财产,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可要求对同居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如该些资产是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且双方已就该些财产的出资份额、财产权属比例做出约定,法院裁判时一般按双方已合意达成的协议约定进行处置。
王熙律师2024.03.1327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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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边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划分和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两边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划分和债权债务由谁承担
内容:但对于双方均有所出资,并且由双方共同使用的财产的归属问题,通产按共同共有原则处理。此外,由于同居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配偶人身关系,因此不存在因为同居关系而发生的人身性质的权利变化。那么两边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划分和债权债务由谁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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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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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债务解决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同居期间的债务解决
内容: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那么同居期间的债务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1.24852人收看 -
王熙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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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债务纠纷,同居关系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同居期间的债务纠纷,同居关系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同居关系产生债权债务纠纷怎么处理1、法律主观: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可按共同债权、债务纠纷处理,3、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解除同居关系时,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陈明月律师2023.11.21997人收看 -
李楠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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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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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如何分配处理的!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如何分配处理的!
内容: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同居期间共同债务的偿还认定债务系二人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共同债务,则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在同居关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除非为同居双方共同生产、生活需要而形成,否则推定为个人债务。那么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如何分配处理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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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瑞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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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形式同居债务是否须共有偿还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妇形式同居债务是否须共有偿还
内容:以夫妻关系身份共同生活,期间产生债务须共同承担。11月1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判决第一被告林某和第二被告梁某共同归还原告傅某借款本金85000元。原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15000元。另查明,二被告系同居关系,并生有一男一女。该院认为,二被告不论是否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第一被告在向原告借款时,二被告以夫妻关系的身份共同生活并生儿育女,该债务属二被告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那么夫妇形式同居债务是否须共有偿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1.301005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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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哪些
冯清琴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的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哪些
内容:一般来说包括去仲裁机关仲裁、去法院进行诉讼程序等。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强制执行是指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折抵债务如果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就会暂不执行一旦发现债务人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就会执行。那么民法典的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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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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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同居关系的债务解决方式有哪些
段建国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解除同居关系的债务解决方式有哪些
内容:对于同居双方的债务处理方法,婚姻法也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一般这样处理: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务,按共同债务处理,即同居关系解除时要平均分担债务。有下列情形的,认定为一方各人债务,由个人负责偿还:(一)男女双方约定好由各人负担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收入却没有用于共同生活。那么解除同居关系的债务解决方式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段建国律师2022.01.301010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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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同居关系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非法同居产生债务纠纷,分手后这个债务该由谁来担?请大家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有关同居关系债务纠纷的知识。同居关系债务纠纷怎么处理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这些财产要属于男女双方共同管理、使用。由于同居关系本身就是自始无效的,所以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也是不同于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的分割的。那么同居关系债务纠纷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08514人收看 -
陈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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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因素有哪些?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是什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因素有哪些?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是什么?
内容: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通的根据。因而,这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无因管理行为一经发生,便会在管理人和其事务被管理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其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这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而使债务人的债务消灭的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因素有哪些?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09556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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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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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是什么
许瑞林律师
民法典的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是什么
内容: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那么民法典的因共同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对外、对内效力是什么。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11432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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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用案例】分包人与承包单位为挂靠关系,实际施工人该如何要回70万工程款?一次又一次的努力要账,却换来屡屡失败的结果,江先生就这样在挣扎与放弃中徘徊!一年多时间过去了,江先生可谓是“磨破了嘴,跑断了腿”,但工程款要账问题依然毫无进展!直到2023年1月,江先生咨询了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天用律师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给出详细的解决方案,这让江先生又看到了希望与曙光,燃起了要账的信心与勇气! 天用律师指导江先生收集合同、工程日志等全面的证据资料,启动“和解优先、以诉促调”的解决方案。立案程序推进的同时,成功申请财产保全。 对方账户被冻结后,迫于压力,主动提出和解的想法,天用律师优先谈判和解的预想尽在掌控之中! 经法院主持调解,江先生与孙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双方共同确认未付工程款总额为65万元,被告孙某于担保人银行账户解除查封日,通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转给江先生账户,在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情况下剩余5万元质保金,于调解书生效后一年内无息返还江先生。
邢颖 230评论 -
【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婚内财产协议 453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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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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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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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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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生子并不全是是婚姻纠纷,还有可能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但是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样受法律保护,不负责任的父亲故意隐匿财产、虚构债务以逃避承担抚养费的责任,在元甲专业律师的帮助下,一审二审均判决其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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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生子并不尽然是婚姻,还有可能是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但是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样受法律保护,不负责任的父亲故意隐匿财产、虚构债务以逃避承担抚养费的责任,一审二审均判决其每月支付抚养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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