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赠与在债务形成之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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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您好,感谢您对我的信任,针对您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您可以详细描述一下事情的整个经过,以便帮您分析解答。2、您也可以在平台点击【电话咨询】致电,专业人员帮您答疑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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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破产之后的公司怎么处理与其他企业之前的债务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申请破产之后的公司怎么处理与其他企业之前的债务
内容: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市场竞争激烈等的原因,造成公司经营出现困难,往往会导致入不敷出,如果不能偿还债务的,公司可以申请破产,那么申请破产之后的公司怎么处理与其他企业之前的债务。而得到消息的债权人则需要积极主张自己的债权,企业则根据债权人的主张清偿债权。破产企业没有财产偿还的,债务消灭。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那么申请破产之后的公司怎么处理与其他企业之前的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2.09775人收看 -
陈宗琼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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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房产没有变更登记前,你丈夫可以反悔。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房产作为不动产,其权利转移需要依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权利转移的效力。你丈夫李某虽然与你签有赠与合同,但因没有登记,房屋的权利并没有转移,即该房产仍是李某个人的。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你丈夫在房产权利没有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即可以反悔,如果你丈夫撤销了赠与,则该房产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没有你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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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内容: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并不妨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个人财产的存在。只是在我国,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是常态而已。由于夫或妻在共有财产之外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对这些财产的处分,是夫或妻自己的民事权利,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现实的可能性,而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也不为法律所禁止。笔者认为,同样应当形成个人债务。因为是否将个人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由财产所有人自主决定。那么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09894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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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根据你的叙述,有可能是担保,担保人的出现就是为了担保债务人还款,只要在担保人期限内,债权人都有权找担保人要钱。债务人提供了抵押担保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了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受偿的方式主要有协议以抵押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受偿所欠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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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可以“离掉”之前欠下的债务吗
郭铭芝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离婚可以“离掉”之前欠下的债务吗
内容:可向法院起诉从李先生反映的情况看潘某夫妇借走他的10万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为购买共同生活的房子所用理应属于夫妻的共同债务应该以夫妻的共同财产清偿。潘某夫妇拥有20万的共同财产说明他们有偿还能力。潘某在离婚时把夫妻的共同财产全部让给了潘某目的是逃避债务因而这种赠与无效这笔价值20万元的财产仍是潘某和龙某的共同财产所以李先生有权向其中任何一人要求清偿。即使这种赠与有效龙某也是这笔债务的共同债务人之一故李先生仍然可以要求龙某还款。如果对方仍然拒绝李先生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离婚可以“离掉”之前欠下的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郭铭芝律师2022.02.01287人收看 -
周春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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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的形成原因有哪些?民事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赵金保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债务纠纷的形成原因有哪些?民事债务纠纷怎么处理?
内容:如果各位东莞追债人对债务纠纷的形成原因有哪些?民事债务纠纷怎么处理民事债务纠纷怎么处理民事债务纠纷可以采用几种方式来处理。可向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民事债务纠纷怎么处理债务纠纷需注意以下事项:1、及时起诉,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多为2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如果各位还有其他的关于东莞追债的疑惑或者需求,都可以联系本网站进行咨询了解哦。那么债务纠纷的形成原因有哪些?民事债务纠纷怎么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赵金保律师2022.02.10985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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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感谢你的信任和咨询,针对你咨询的问题有如下建议,1你可以详细讲述一下事情的经过和原因,以便帮你分析判断。2你可以致电咨询我们,我们有专业人员帮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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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的个人债务有哪些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的个人债务有哪些
内容:夫妻的个人债务有哪些夫妻个人债务是指一方婚前所负债务或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为了个人的需要而负的债务,主要包括:1、一方婚前所负债务;2、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4、不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形成的;5、一方以自己名义所负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生活的;6、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所负的债务;7、夫妻一方因继承遗产或接受遗赠,并且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归父或妻一方的财产,因继承遗产、接受遗赠所应承担的被继承人、遗赠人的债务;8、夫妻双方因为感情那么夫妻的个人债务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11571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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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你好,你可以找对方协商结清剩余货款的问题,也可以起诉对方支付剩余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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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外形成侵权之债,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一方对外形成侵权之债,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
内容: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1、对夫妻共同债务的一般认定规则。该观点基于侵权行为所生赔偿之债是对加害人行为的规制,从而否认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案情介绍:夫妻一方对外形成侵权之债李某与张某原系夫妻关系,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于2005年开始受雇给同村的村民家照看孩子。那么夫妻一方对外形成侵权之债,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11517人收看 -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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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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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之前的债务谁负责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后之前的债务谁负责
内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股东基于公司法第25条规定的原因而形成的对公司或公司债权人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因此不能通过民事合同的约定转给新的股东而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但股权出让方与股权转让方内部的债务承担约定有效。那么股权转让后之前的债务谁负责。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1.24203人收看 -
杨一凡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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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你好 我想问个问题 婚内 我父母把他们的房产过给我 在过户之前我写了借条(我一个人写的) 然后我把一半份额赠与我老婆, 现在要离婚(还没离婚) 请问我父母拿出借条起诉我和我老婆 借条有用吗 能成功吗答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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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追债公司:个人债务都是如何形成的?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深圳追债公司:个人债务都是如何形成的?
内容:在深圳追债公司看来,在讨论个人债务的时候,我们不仅要分析如何去追讨个人债务,也要分析个人债务都是如何形成的?讨债公司会通过谈话、协商等方式,迫使债务人承认债务。侵占权益而形成的个人债务 深圳讨债公司最近就接触到两个此类的案例: 王某有资格摇号买房,但是资格不够,张某表示可以出资10万参与摇号。这两个案件,深圳讨债公司都顺利为权益被侵占的一方,顺利追回财物。可见,虽然个人讨债,就是委托讨债公司向个人要回钱财,但是个人债务的形成原因是复杂的,不同的个人讨债,需要讨债公司出具专业的解决方案。那么深圳追债公司:个人债务都是如何形成的?。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王学瑞律师2022.02.10304人收看 -
吴梦云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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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之前是否可以优先清偿债务呢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遗产继承之前是否可以优先清偿债务呢
内容:在现实生活中继承遗产的行为是非常多的,继承遗产的方式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等,而继承遗产的时候,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未清偿的,需要对债务进行处理,那么遗产是否可以优先清偿债务呢?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未清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应该优先清偿所欠下的债务。被继承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其税款和时债务,有关部门或者债权人也无权请求继承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代替被继承人缴纳税款或偿还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第三十四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那么遗产继承之前是否可以优先清偿债务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2.09155人收看 -
李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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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之前个人债务会成为夫妻债务吗
陈宗琼律师
结婚之前个人债务会成为夫妻债务吗
内容:结婚之前个人债务会成为夫妻债务吗对于婚前的个人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法律没有直接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债务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作为例外,如果一方婚前所负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联系,即若一方债务或婚前所负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则婚前一方所负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连带偿还。那么结婚之前个人债务会成为夫妻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07858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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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别人财产后之前的债务纠纷是否由继承人来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继承别人财产后之前的债务纠纷是否由继承人来
内容:平日里人们所说的遗产债务就是指被继承人生前所欠下的所有债务,显而易见继承人有义务偿还这些债务。对于遗产人们都会知道,是公民死亡之后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所有财产,其财产的财产所有权都是遗留下来的,有财产的继承也同样有权利和义务的区分,对于财产中遗留下来的债务,就是一种遗产债务的偿还义务。对于财产的权利来说,就是继承人从被继承人中获得的合法个人财产,对于义务来说就是在被继承人生前未能偿还的债款,继承人就有义务来偿还所有的债务。将贷款人的家庭的财产作为偿还债务的金额使用。那么继承别人财产后之前的债务纠纷是否由继承人来。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元甲交通律师律师2022.02.10657人收看 -
邢颖律师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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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务的内涵有哪些 债务工具包含什么
邢颖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关于债务的内涵有哪些 债务工具包含什么
内容:债务也是债权的对称,生活中大多数人对债务的具体内涵还是不了解,关于债务的内涵有哪些你知道吗?关于债务关于债务的内涵有哪些从会计意义看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把不能够返还债务称为债务的不履行。另外,把债务自身资本的上涨称为债务超过。关于债务债务工具包含什么债务的通常形式是金融工具,例如债券和长期票据、短期票据。债务工具有确定的期限和到期日,通常按固定的利率付息。债务工具的购买者均有不需马上使用的资金,希望在自己动用这些资金之前,能够赚取利息。那么关于债务的内涵有哪些。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邢颖律师2022.02.10829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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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借钱还婚前的债务算共同债务吗?
张嘉娱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婚后借钱还婚前的债务算共同债务吗?
内容:婚前欠的债务结婚后算共同债务吗夫妻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是其与债权人之间因特定法律事实而形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产生之前与债权人这种特定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如果一方婚前所欠债务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且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转化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或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欠的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那么婚后借钱还婚前的债务算共同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嘉娱律师2022.02.09702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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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内容: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制,并不妨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个人财产的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只是在我国,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是常态而已。由于夫或妻在共有财产之外有自己的个人财产,对这些财产的处分,是夫或妻自己的民事权利,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现实的可能性,而这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形成,也不为法律所禁止。那么在共有财产范围之外,夫妻之间是否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2.09331人收看 -
孔孟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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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元甲婚姻家事 263评论 -
夫妻一方对方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元甲婚姻家事 416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姚平 291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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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婚内欠款一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吗?离婚时怎么分割? 2016年,80后的刘先生与90后的林女士经介绍认识,不久便步入了婚姻殿堂,并生育一子。 然而,在他们原本幸福美满的生活背后,一场突如其来的经济危机悄然降临。自从孩子出生后,家庭开销逐渐加大,由于两人工作收入较低,夫妻俩人觉得网店生意能赚钱,于是在2019年,两人经过协商入驻了网购平台经营一家网店。原本希望开网店能够赚钱弥补家庭开支,但没想到由于两人对于经营网店没有经验,没过多久网店生意亏损欠了十万块钱。年轻的小夫妻大手大脚花钱习惯了,再加上养育孩子花销不断增长,林女士和刘先生开始入不敷出。 掉入网贷的深渊无法自拔 两人在金钱的压力下开始了网贷之路。2019年至2022年期间,林女士先后从××贷、××优品、××月付、×音、××白条、××花、××易、××借条、××卡、××花呗、××分期、××借等十几个平台进行借款,同时林女士还向亲人分别借款12万元、3.1万元、3万元等多笔借款。起初,这只是用来应对临时的金钱周转难题,但在一次次的还贷压力之下,他们发现贷款的数额越来越大,利息也越来越高。于是二人开始刷信用卡、借网贷用于偿还欠款,加上日常生活开销较大,只能拆东墙补西墙,债务及利息越积累越多。至此,林女士尚有网络平台债务19万余元及他人欠款18万余元,刘先生为了给林女士偿还平台债务,刷自己信用卡及向他人借款28万元。网贷的债务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欠越多,两个人矛盾越来越大,原本融洽的家庭氛围也开始恶化。 高额债务到底由谁承担 林女士责怪刘先生在家庭财务上的管理不善,刘先生则觉得林女士过于挥霍浪费。渐渐地,他们之间的沟通变得越来越少,取而代之的是激烈争吵和长时间冷战。 最终,两人决定结束这段感情,但在谁承担家庭债务的问题上争吵不休,谁也不愿意多承担债务,因此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在此情况下,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且要求28万元债务由林女士自己来承担。但是林女士自己名下有37万余元债务,实在是无力承担,于是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希望元甲律师能够帮助自己谈判,希望刘先生名下的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承担。 调解离婚 债务各自承担 元甲专案组开始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资料,准备应诉。在起初阶段,刘先生态度非常坚决,不接受庭前调解。 庭审过程中,元甲律师据理力争,指出无法证明这个债务属于林女士的个人债务,而且林女士这边的债务金额更高,需要分割公积金、养老保险等财产。在元甲律师积极向法院争取调解下,最终迫使刘先生同意调解离婚,双方达成协议,刘先生的个人债务由刘先生自己来承担。成功调解离婚后,林女士及全家人都很开心,表示“元甲律师为他们排忧解难,调解结果达到了心理预期,压在心里的一块大石头终于落地了,元甲律师真是个精英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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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甲案例】丈夫婚内给网恋女友转账200万,是借款还是赠与?妻子有权要回吗? 2008年,汪女士与薛先生在相爱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爱容易相处难,十几年的婚姻生活磨灭了曾经浓烈的爱,他们的感情也逐渐变得疏远起来。近几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渐迷恋网络游戏。2021年,薛先生在机缘巧合之下在网上认识了一位开朗活泼、温柔体贴、年轻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为化名)。两人志趣相投、相谈甚欢,有一种一见如故的感觉,后二人迅速发展成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薛先生陆续给丹丹转账合计100万元。在交往了2个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没有拒绝,且表示自愿与薛先生继续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项。因为之前薛先生已经向丹丹转账100万元,眼下手里没有款项,丹丹就介绍贷款公司给薛先生,薛先生贷出款项再次转给丹丹使用。对丹丹持续索要款项的行为,薛先生感觉就像跌入了无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绝了丹丹的无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挟,薛先生担心东窗事发,无奈又再次转款,转款同时并附言让丹丹还款。面对丹丹的不断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计向其转账合计200万元。 无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额的贷款让薛先生无力承担、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对自己不断怀疑与追问。纸终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动向汪女士坦白出轨及转款的事情。汪女士听到后如同晴天霹雳,情绪反应很大,一顿情绪发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静下来,面对丈夫的忏悔与道歉,她选择了宽容与原谅。现在最重要的问题是如何将转给第三者的200万元款项要回来!汪女士多次与丹丹联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条并尽快还款。丹丹不但没有对汪女士的身份忌惮和不安,反而非常嚣张,表示“是薛先生隐瞒已婚事实,欺骗了自己,对200万元的借款数额不认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项是两个人共同生活的花销”,拒绝还款。 财产保全 • 要回200万 面对丹丹无理辩三分的态度,汪女士决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帮助自己维权,但就转款性质是借款还是赠与有争议。根据案情核实,元甲律师通过证据资料核实确认薛先生与丹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转款属于赠与,且违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师积极推进案件,对此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将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冻结,后案件很快开庭。庭审中,丹丹辨称薛先生1万元以上转账是借款,1万元以下款项在恋爱期间已花完,不同意偿还。元甲律师对此观点进行有力驳回,并阐述我方的证据事实与法律依据。案件历经4次开庭,期间,元甲律师为维护当事人权益不懈努力!最终法院认可了款项属于赠与的主张,判决丹丹向汪女士还款200万元,汪女士全部诉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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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私了”后,还能反悔吗? 2021年2月28日,原告赵某驾驶的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原告赵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刘某处理与被告的纠纷。 原、被告双方协商原告预付给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车辆修理、入院检查,预付的款项多退少补。 事故当天,刘某通过银行账户将50 000元转入指定的张乙(张甲的妹妹)的银行账户。现刘某、赵某以张甲、张乙、孙某治疗伤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仅花费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还构成不当得利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返还上述38 000元款。 张甲、张乙、孙某辩称:案发时,赵某存在酒驾嫌疑,当时刘某为了平息该交通事故,阻止张甲报警,并提出支付5万元款项后私了此事。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时许,原告赵某驾驶宝马车辆与被告张甲驾驶的长城车辆发生碰撞,同日17时04分,张甲拨打122电话报警。此后,原告刘某、第三人孙某分别赶到现场协商处理,被告张甲入医院治疗。因刘某劝阻,张甲取消报警。经协商后,刘某于同日19时12分许将50 000元款项转至张乙银行账户。张乙收到上述款项后随即转给张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刘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项,以张乙、孙某、张甲等构成不当得利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诉,其中,两次以撤诉结案,两次以当事人不适格驳回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某、赵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刘某、赵某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刘某、赵某自愿撤回上诉,法院二审裁定:准许刘某、赵某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本案案件标的额较小,只有3万余元,但双方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争议较大,这也是所有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共同特点。原告一方认为,其支付给被告的5万元款项是处理交通事故的预付款,在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多退少补;被告一方则认为,原告所支付的5万元款项是一次性处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费用,不存在多退少补,且原告赵某当时系酒后违法驾驶车辆。 本案中关于款项的交付仅系口头协商,双方没有出具书面证据,双方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现场目击证人出庭作证,因此,给案件审理和事实认定带来较大的难度。在该案件审理之初,主审法官曾考虑根据如下思路作出处理:以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交付的5万元系预付款后期多退少补,径行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后,主审法官经过慎重考虑后认为,根据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对案件作出快速处理,处理结果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但由于没有对存在争议的事实作出认定,所以难以让当事人信服,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应当在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举证据认定事实的同时,还应根据生活经验、人情世故、法律法规,在最大程度上对存在争议的事实进行还原和推定,据此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决,力争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作为原告一方的当事人,在被告不认可其提出的诉求及事由的情况下,如果其所举证据不能证实其主张的事由,依法须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刘某、赵某主张,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项,是供张甲修理车辆及住院治疗伤情费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补,张甲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花费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项应作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在本次庭审中,刘某、赵某所提交的主要证据是刘某通过张乙向张甲转账的银行交易明细一张,该证据仅能证明存在转账的事实,无法证实其曾与对方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事实,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诉案件庭审笔录一页也仅能证实张甲在该案件庭审中曾自述购买车辆花费70 000元、维修车辆花费10 000余元、治疗伤情花费检查费用2 000余元且伤情尚未痊愈。综合原告所举以上证据,无法证实其曾与张甲达成50 000元款项用于维修车辆及住院治疗后余款多退少补的口头协议的事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刘某、赵某作为对其所主张的被告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一方,所举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事实,故依法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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