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务承担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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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平律师 2022-07-12 520 人收看
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原告舒X元、刘X桥、徐X三不承担转让前A公司的债务,被告孙X民、徐X清隐瞒A公司债务给原告舒X元、刘X桥、徐X三造成的损失,其理应予以赔偿,按照转让协议的约定,原告舒X元、刘X桥、徐X三不承担转让前A公司的债务,被告孙X民、徐X清隐瞒A公司债务给原告舒X元、刘X桥、徐X三造成的损失,其理应予以赔偿,原告舒X元、刘X桥、徐X三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称由于被告孙X民、徐X清故意隐瞒A公司的债务,给其造成了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X民、徐X清给付欠款300704.5元、诉讼期间支付的各项费用及损失5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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