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分居以后一方所欠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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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一方所欠下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偿还吗?
许瑞林律师
夫妻离婚后,一方所欠下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偿还吗?
内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认定标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在本质,是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的根本区别,也是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唯一法定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决定了夫妻一方举债借款必须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因此,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性质为前提条件。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那么夫妻离婚后,一方所欠下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偿还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许瑞林律师2022.02.09593人收看 -
冯清琴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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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后一方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吗
杨一凡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夫妻分居后一方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吗
内容:但是对于夫妻因感情恶化或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而分居的在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可慎重考虑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因此此种情形下的夫妻一方债务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显然有失公允。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因此老公在外面欠的债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往往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老公欠的债老婆是要还的。那么夫妻分居后一方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杨一凡律师2022.01.131033人收看 -
赵金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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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借的债是共同债务吗
张旭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分居借的债是共同债务吗
内容:夫妻分居借的债是共同债务吗1分居不等于离婚。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3债权人享有追偿权。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那么夫妻分居借的债是共同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张旭律师2022.02.03266人收看 -
李孟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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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死亡,所欠的债务由所有的继承人在遗产实际价值的范围内承担。若是没有留下遗产的,法律上父母是不需要进行偿还的。当然也可以自愿偿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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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一方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吗
周春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婚姻期间一方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吗
内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债务人或债务人的配偶对此能够证明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夫妻双方除为共同生活设立债权、债务之外,还可以单独进行民事活动。如果债权人事先并不知道债务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债权人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那么婚姻期间一方所欠债务是共同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周春花律师2022.02.07899人收看 -
李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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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物业费纠纷、供暖费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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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夫妻双方分居期间,由一方所欠债务一般不需要共同偿还,但是如果该欠款用于了夫妻婚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或者是另一方事后追认的,需要共同偿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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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黄东洁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分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内容:分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在分居后离婚前所欠的债务,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个人债务,但能够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事由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那么分居期间,一方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黄东洁律师2022.02.09316人收看 -
翁玉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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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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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一方欠债另一半要分担吗,分居期间欠债属于共同债务吗
王学瑞律师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分居期间一方欠债另一半要分担吗,分居期间欠债属于共同债务吗
内容:同时,法律还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个人债务,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是需要共同偿还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王学瑞律师2023.08.011038人收看 -
王学瑞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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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借的债是共同债务吗,婚内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
翁玉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分居借的债是共同债务吗,婚内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
内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二婚内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对于正确解决离婚案件当事人与案外债权人之间的矛盾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问题其关键是如何认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对共同债务的分割效力问题。可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一方或双方的经营收入都归夫妻共有从事经营所欠的债务也理应为共同债务故本案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夫妻分居借的债是共同债务吗,婚内的债权债务如何承担。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翁玉素律师2022.02.03618人收看 -
郭铭芝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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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一方的债务怎么还,协议离婚中的债务处理
陈宗琼律师
分居一方的债务怎么还,协议离婚中的债务处理
内容: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方不堪忍受另一方的虐待歧视而出走或分居在分居期间为了生活或为尽法定的赡养抚养义务或为治疗疾病等而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那么分居一方的债务怎么还,协议离婚中的债务处理。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宗琼律师2022.02.03518人收看 -
张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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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分居后产生的债务纠纷问题如何解决?
李维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妻双方分居后产生的债务纠纷问题如何解决?
内容:夫妻之间的债务问题,一直都是法律难题。债务人有权利要求夫妻双方任何人清偿。夫妻双方分居后产生的债务纠纷问题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此外,在认定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时,还存在一些例外情况。那么夫妻双方分居后产生的债务纠纷问题如何解决?。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维律师2022.02.10574人收看 -
姚平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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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结婚后一方因赌博欠下的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方没有法定偿还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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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分居期间一方所借债务的确定
刘晓红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妇分居期间一方所借债务的确定
内容:近日大丰市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因债务发生在夫妻分居期间,原告要求按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王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并称该款用于家庭经营,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而肖某称,其与王某夫妻关系不睦,2008年开始分居。原告所说的20万元借款不真实,即是真实的,该款也未用于家庭投资,只能认定为被告王某个人债务。法院审理后查明,王某与肖某长期分居是事实,且在2009年6月王某曾起诉与肖某离婚,被法院驳回。在离婚诉讼中,王某并未提及有该笔债务的存在。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判决认定该笔债务应为王某个人债务,由其自己偿还。那么夫妇分居期间一方所借债务的确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刘晓红律师2022.01.24179人收看 -
张嘉娱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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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龙珊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离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吗?
内容:生活中,因为离婚时债务没有分割清楚,从而产生债务纠纷,夫妻离婚过程中如果有债务的话是需要经过认定的,认定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离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吗?下面请看详细介绍:一、离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吗?对债权人来说,借款的一方负有绝对偿还的责任,不涉及夫妻的另一方。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离婚后一方以个人名义所欠的债务,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龙珊律师2022.02.0998人收看 -
段建国律师
主任律师
擅长: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建设工程、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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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因交通肇事所欠下的侵权之债属一方债务抑或夫妇共有债务?
林艳英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一方因交通肇事所欠下的侵权之债属一方债务抑或夫妇共有债务?
内容:2009年8月21日小李诉至法院要求与小庆离婚,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没有异议,但对小庆交通事故所欠下的十余万元属小庆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存在分歧。而在夫妻一方驾驶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所欠下的侵权之债,究竟是一方的个人债务抑或属夫妻共同债务,不能单就婚姻法中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范围进行界定,还应首先结合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来进行分析。但交通肇事所导致的债务属侵权之债,而非合同之债。故上述两则标准只能用来判断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合同之债,是属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抑或属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一方因交通肇事所欠下的侵权之债属一方债务抑或夫妇共有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林艳英律师2022.01.30233人收看 -
林艳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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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妇一方以个人形式所欠的债务也是共有债务吗?
陈明月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夫妇一方以个人形式所欠的债务也是共有债务吗?
内容:对于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应当如何认定其性质的问题,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人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两种情形进行认定。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那么夫妇一方以个人形式所欠的债务也是共有债务吗?。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陈明月律师2022.01.24209人收看 -
张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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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中的一方产生的个人债务是否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呢
张芸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分居中的一方产生的个人债务是否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呢
内容:婚姻法有规定,如果夫妻没有感情导致分居,2年以上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尽管两人可能分居了较长时间,但分居并未办理离婚手续,未对双方的财产约定其所得财产的归属,也没有第三人知道他们有无约定,因此各自所得的财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而债务也应是共同债务。那么分居中的一方产生的个人债务是否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呢。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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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分居所负债务
李楠楠律师
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
如何认定分居所负债务
内容:如何认定分居所负债务首先一般是较长时间持续的分居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可考虑认定为个人债权债务。若夫妻之间因小打小闹而短暂分居或时而分居时而共同生活反复无常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不宜一概认定为个人债权债务。(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一般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那么如何认定分居所负债务。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李楠楠律师2022.02.03464人收看 -
龙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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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男子偷偷炒股亏71万!法院:属于重大过错,应赔偿妻子!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结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后经双方协商将房屋出售。但范某未经曹某同意将大部分房款用于炒股,结果亏损了70余万元。曹某得知后将范某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售房款。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范某的行为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重大过错,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支持了曹某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曹某与范某于2004年2月10日登记结婚,2006年8月生育一女。婚后二人购得房屋,房屋登记在范某名下。 2020年12月20日,范某与刘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涉案房屋以228万元价格出售。 房款支付细节如下: 房屋首付款为46万元,其中刘某于2021年1月6日向范某名下银行账户转账41万元,其余5万元转至曹某账户; 2021年3月12日,刘某向范某银行账户转入31万元; 2021年3月23日,刘某再向该账户转入房款90万元; 2021年4月8日,刘某又向该账户转入房款60万元; 2021年5月15日交房后,刘某向范某名下账户转款1万元。 拿到这笔钱后,范某声称给曹某房款共计33.29万元,其余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债务,炒股,支付女儿生活费及日常消费支出等,现房款已无剩余。其中,双方将首付款44.7万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剩余首付款1.29万元在曹某账户内。而房款150万元,范某则未经曹某同意,于2021年3月24日向股票资金账号转账89万元,而后再次转账55万元。 但是,经过他一番操作后,自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5月31日,范某从股票资金账号转出73万元,共计亏损71.12万元。范某称剩余房款另用于偿还信用卡41.17万元,偿还多名亲属共计30万元,范某还称借款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及债务、炒股及家庭生活。 为证明房款和债务分配约定以及范某挥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主张,曹某向法院提交的2020年7月6日《房产分配协议》约定:女方占房产三分之二,男方占房产三分之一。 值得一提的是,范某与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范某长期不顾曹某反对炒股,且炒股未经过曹某同意。范某则辩称炒股为正常投资,系为改善家庭生活条件,并非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案件经法院审理,一审、二审法院认为,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故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于是,判决范某给付曹某88.9万元。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北京高院在裁判原文是: 本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但一方非因生活需要在处分重大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与另一方协商一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中,范某与曹某经协商一致后出售了涉案房屋,获得房款228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处分房款时亦应当友好协商。但范某未将所获得房款150万元的事实告知曹某,并未经曹某同意擅自处分该房款,且不顾曹某的多次反对仍进行大额炒股投资,将144万元房款用于股票投资并亏损了70余万元,属于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侵害了曹某的平等支配权。 一、二审法院支持曹某请求婚内分割售房款的诉讼请求,判令范某给付曹某889020.58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亦无不当。范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案号:(2023)京民申1855号 裁判时间:202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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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对方担保,所形成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元甲婚姻家事 34评论 -
生活中这类案件时有发生,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赠送礼物和金钱来表达情意和祝福是人之常情。但是在爱情中,双方应当保持一定的理智,不要把金钱作为衡量感情的标准,也不要被感情冲昏头脑。为了避免双方在分手后产生经济纠纷,情侣之间的转账可进行备注款项性质并保留相关书面证据,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能够查明转账款项用途,双方对此产生争议时该如何认定恋爱期间转账的性质?一般来说,如果转账留言或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记录中,表明款项是借款,那么可以认定为借款,在分手后,可以就相关款项要求对方返还。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非有证据证明是借款,否则法院无法支持要求返还的诉求。而恋人间的正常消费、密集、琐碎的转账、来往可视为一般赠与,在分手后,也不能要求返还。 现实中还有一种情况,双方往来款项超过日常生活交往等一定合理限度,数额较大,一方主张是为促使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物时,人民法院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上述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性质,从而依法作出裁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姚平 404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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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分居不办离婚,风险有多大?你知道吗?快来了解了解吧!
林艳英 503评论 -
判决离婚时依据什么?双方感情已破裂,实践中有哪些:1.重婚或者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6.因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 满一年的,一方再次起诉提起离婚诉讼的。
林艳英 944评论 -
达成和解协议但交付的汇票无法承兑,能否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鲁法案例【2023】643 原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但交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该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在史某与曾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万元。2021年4月19日,双方达成《协议书》,约定:85万元债务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额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抵付,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 后来史某承兑汇票时发现,因第三方公司财务问题,该汇票无法被承兑。该汇票现处于拒付追索待清偿的状态,故史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曾某提出异议,认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毕85万元给付义务,史某债权转移和变现的风险应当由史某依法承担和依法解决。 申请执行人史某称,不同意曾某所提异议,协议书中虽然约定交付票据履行本案义务,但曾某需保证该票据最终被承兑。现在该票据不能被承兑,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义务,史某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曾某是否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一方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本案中,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后,双方在执行前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后申请执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异议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史某与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调解书之后,就本案债务达成协议书,约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即表示该民事调解书项下曾某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但在该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曾某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在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业承兑汇票未能成功兑付。即使曾某将涉案票据交付给史某,但因为票据未能成功兑付,曾某并未履行完毕本案义务。 申请执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并依照法律规定向被执行人曾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裁定驳回曾某提出的执行异议,经济南中院复议并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执行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后、执行立案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系当事人双方在本案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之外达成的和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质,不属于执行和解协议,不产生阻却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调解书后,史某与曾某在执行前自行达成《协议书》,此后,曾某虽然按约定向史某交付商业汇票,但并未成功兑付,史某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并未获得清偿。曾某在和解协议中承诺“保证该商业承兑汇票最终能被兑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协议书》,史某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 705评论 -
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判决离婚 一、法院判定离婚的标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 二、法院判定离婚的法定情形: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6、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实务中,夫妻一方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有以上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直接判离。相反,如果没有以上情形,且另一方坚持不同意离婚的,则法院基本都会判决不离,等满六个月以后才能再提起第二次起诉。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判离的概率比较大,但也有两次判不离的情况。如果判不离,则需要起诉第三次。事不过三,连续三次起诉,法院基本都会判决离婚。
孔孟廷 932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