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影响
导读:
主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影响什么(一)主债务人行使撤销权不当对保证人抗辩权的影响我国民法典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民事行为构成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依法享有撤销权。如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主合同债务人未行使撤销权或者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的主合同债务人自然无权在债权人提出债权请求时以此再行抗辨。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自始无效后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原有之状态。那么主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影响。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主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影响什么(一)主债务人行使撤销权不当对保证人抗辩权的影响我国民法典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民事行为构成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依法享有撤销权。如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主合同债务人未行使撤销权或者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的主合同债务人自然无权在债权人提出债权请求时以此再行抗辨。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自始无效后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原有之状态。关于主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影响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主债务人行使撤销权的影响什么
(一)主债务人行使撤销权不当对保证人抗辩权的影响
我国民法典规定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民事行为构成为可撤销民事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依法享有撤销权。如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主合同债务人未行使撤销权或者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的主合同债务人自然无权在债权人提出债权请求时以此再行抗辨。
保证人行使的抗辩权源自债务人的抗辩权如果债务人已经不具有撤销权保证人自然亦不具有因此表面上看主合同债务人行使撤销权超出法定期限以及主合同债务人放弃撤销权自然引起保证人丧失撤销抗辩权。
但是鉴于保证人与债务人不是同一人不可能不经债务人提示而知晓主合同中存在可撤销情形因而对于这些主合同债务人明知的、应当提出撤销权的而主合同债务人又没有请求撤销或者放弃撤销权行使的其是否对保证人发生效力则不能一概地否定而要充分考虑有无告知保证人和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形如果没有告知保证人和征得保证人同意的则存在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保证人欺诈的可能债务人的行为不对保证人发生效力保证人仍应作为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年内有权提出撤销请求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主债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不当对保证人抗辩权的影响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诉讼时效的相关法律规范如果债权人连续不行使权利超过法定期限则丧失法律保护使原本受法律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沦为一种自然债务关系从属于该主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保证关系也同时不复存在。
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规定是基于民事债权债务关系当事人意思表示自治的原则对已经丧失胜诉权的自然债务予以法律的再次确认故此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债务人仍自愿履行的应当被视为建立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个以过去的自然债务为基础所建立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应该得到法律保护但关键在于这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带来原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当然延续如果需要保证人的保证则应当征得保证人同意和建立新的保证。因而如果债权人据此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就存在两种假设
是要保证人为那个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原债权债务关系承担保证责任?还是要保证人为超过诉讼时效后因债务人自愿履行而建立的新债权债务关系承担保证责任?如是后者则保证人没有提供保证显然不应该承担如是前者则保证人仍然可以时效丧失为由予以抗辨以拒绝债权人的请求权行使。
(三)欺诈行为抗辩权的理解与适用
如果保证人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而这种不真实源自保证人以外的有债权人参与或默许的诈欺由此产生的保证合同保证人可以主张无效和民事责任的完全免除以拒绝债权人请求。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的规定看撤销权的效力即为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处分财产的法律关系归于无效。具体表现为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自始无效后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原有之状态。
2、对受益人的效力。对直接受益人而言诈害行为被撤销后其负有将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返还债务人的义务对转受益人而言视主观过错之情形而定善意的转受益人的权利受法律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其不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3、对债权人的效力。因为撤销权为形成权债务人的行为归于无效后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受益人将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返还债务人并做为债务人责任财产对全部的债务进行担保。债权人不能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
对于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具体情况应当按照法律上规定的债务关系来进行处理双方可以对债务的偿还情况签订协议来进行认定但债权方如果涉及到撤销了债权情况的那么还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