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入如何认定

导读:
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入如何认定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债务加入在性质上与保证的规定最为接近。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这与债务加入关系中第三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追偿相似故在法律性质上可将债务加入视为一种保证参照适用有关保证的法律规定。那么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入如何认定。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如下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入如何认定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债务加入在性质上与保证的规定最为接近。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这与债务加入关系中第三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追偿相似故在法律性质上可将债务加入视为一种保证参照适用有关保证的法律规定。关于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入如何认定的法律问题,大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债权债务律师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帮助大家。
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入如何认定
所谓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指原债务人并没有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成立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原债的关系必须有效成立。原债务如存在可撤销或者解除的原因在撤销或者解除前仍可以成立债务加入。
2、原债务具有可转让性。如果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或者具有特定人身性质不能转让的债务当事人不能协议转让第三人也无法加入。
3、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分属不同的主体。司法实践中作为不同主体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往往存在某种密切的关系。如关联企业中母公司主动帮助子公司归还欠款及亲属关系中儿子主动帮助父亲归还欠款等。本案中乐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某同时为天伟飞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两者在法律上属于不同的民事主体。
4、债务加入无须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因为债务加入的行为并没有给债务人增添负担所以不必经过原债务人的同意但这种加入行为必须由债权人表示接受。
债发生的原因分为行为以及行为以外的事实。其中行为包括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非法行为即侵权行为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双方法律行为如合同单方法律行为如赠与其他合法行为如无因管理。行为以外的事实主要指不当得利。有人认为第三人自愿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其实质为一种赠与也有人认为第三人为债务人偿付债务债务人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对债务人而言是一种不当得利。
但上述两种观点仅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出发没有综合考虑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特殊的关系所以不够全面。
首先就赠与关系而言赠与关系中的赠与人与债务加入关系中的第三人均有使他人受益的意思表示且这种意思表示往往是基于其与受赠人及原债务人之间的某种密切的关系但债务加入与赠与之间存在明显区别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并没有明确放弃对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如果将其性质界定为赠与则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无法向债务人追偿。这无疑将打击第三人的积极性且不符合公平正义的法治观念。
其次就不当得利关系而言不当得利是引起债发生的事实而非法律行为不当得利的受损人并没有使他人获益的意思表示。债务加入关系中的第三人的加入是一种法律行为且第三人在主观上具有使债务人受益的意思表示故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
债务加入在性质上与保证的规定最为接近。债务加入的第三人与保证关系的保证人均出于与原债务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为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使债务人受益并单方面地增加了自己的义务。保证关系中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这与债务加入关系中第三人清偿债务后可向债务人追偿相似故在法律性质上可将债务加入视为一种保证参照适用有关保证的法律规定。
但债务加入与保证也不完全相同。从本质上分析保证是一种从行为具有从属性而债务加入是一种独立的行为即第三人加入后在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了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一新的债与原债相互依存具有同样的给付内容但因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无对价第三人的履行的意思表示以消灭原债务为目的故又与原债权债务关系相互排斥其中任何一个债履行另一个即归于消灭即债权人仅享有一个债权。




